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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缓化成为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社区矫正也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适用。目前我国也处于试点阶段,浙江更是全国首批试点地区。本文从一般社区矫正理论入手,通过社区矫正制度在浙江省的具体实践研究,得出刑罚观念落后,相关法律缺失以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短缺等方面存在阻碍因素。鉴于此,笔者试图从转变刑法观念,完善相关法律以及培养引进专业社区矫正人才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对策,以期达到促进社区矫正在我省更好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浙江 完善 实践 试点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也将其重点列入其中,浙江作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试点阶段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立足于浙江省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参考浙江省各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并结合笔者的亲身经历,谈谈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具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且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定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 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的作用。
改变当前的重刑主义,减少行型成本和行刑社会化是社区矫正模式生存和发展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模式显然是对刑罚轻缓化理念的最佳选择。国外的经验以及国内的试点证明,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另外监狱人口的减少使财政的压力也得到了缓解,从而节省国家资源,这就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社区矫正可以使罪犯得到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使罪犯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四)社区矫正的适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罪刑执行方式与20世纪70年代前后在欧美国家产生,目前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统计表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新西兰等国家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已经占据犯罪总人数的70%到80%。韩国、俄罗斯、日本也接近50%。
在我国,在一些省份自行探索的基础上,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京、津、沪、江、浙、鲁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城市。2005年开始,扩大到18个省市。截止目前为止,社区矫正已在23个省(区、市)85个地区,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开展,分别占全国(区市),地区,县(市区),街道建设处的72%,25%,13%,24%,上海市,江苏省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前列。
二、浙江省各市区社区矫正发展近况
浙江省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之一,通过全省各级职能部门为期7年的通力合作和不懈努力,目前,浙江省11个市、1158个乡镇已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现有矫正人员32140名,已有25307名被顺利解除矫正。今年1至6月,全省共查处再犯新罪的矫正人员16名,收监79名,治安处罚35名,再犯新罪率为0.14%,远低于全国1%的比率。
(一)杭州市。
杭州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4年5月启动以来,截至今年7月底,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000多人,顺利解矫12000多人。总体来说,社区矫正脱管漏管率低、重新犯罪率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比较好。
(二)绍兴市。
2004年诸暨枫桥镇被确立为浙江省第一批试点单位,截止今年5月为止,绍兴市地区尽量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保障尽量有力,落实人员编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费保障到位。矫正期间共有2553人接受社区矫正,没有发生任何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案例。
(三)温州市。
温州市自确立为试点开始,在县委、县府重视下通过司法等职能部门,各镇乡,社区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大成就。截止今年六月,共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816人,解除矫正482人,建立教育基地18个,公益劳动基地20个,先后组织教育4000多次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
(四)宁波市。
宁波市检察机关积极尝试运用科技手段开发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提升监督效果。“慈溪模式”余姚模式”两平台的建成开通,不仅方便了司法局对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也使检察机关实现了对矫正工作的动态监控,有效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将6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全部纳入矫正管理系统,并使十余名脱管、漏管对象得到监管。
三、浙江省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刑主义和同态复仇思想根深蒂固。
“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最大的障碍就是一种制度,缺乏对其进行培育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接纳、认同非监禁刑并不断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社会概念” ,我国长期受重刑主义和同态复仇思想的影响,面对刑罚轻缓化,文明化,理性化,人性化的社区矫正,让人们在短期内接受并且积极参与是有一定困难的。
人们过于迷信监禁刑,从司法实践上,人们大多提倡重刑,将犯人监禁以防止其再犯罪,甚至怀疑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对缓刑,假释,管制等社区矫正刑种和相关刑罚制度的适用采取谨慎态度,因此阻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发展和探索。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犯罪人重返原居住地社区,常常受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无论对于犯罪人的恐惧或者愤怒是否充满着理性,老百姓大多相信居住在犯罪人之邻里有可能再次成为受害人” 人们对社区矫正新概念的不理解,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浙江省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只是散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立法的滞后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难度。目前,各试点主要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地方发布的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为指导文件对日常工作进行基本管理。
由于缺乏健全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导致了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公、检、法、司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市际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我国现行的指导社区矫正试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效力太低,不利于司法机关之间社区矫正的相互配合,不利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制约教育,造成社区矫正制度现实实施不力。
并且现实中社区矫正的实际做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社区矫正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位严重影响着浙江省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三)社区矫正主体专业化程度不高。
从目前情况来看,浙江省矫正队伍配备的基本情况是一个所一名司法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外加2-3名聘用制工作人员和一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及社会招募的志愿者。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丰富的人担当。各地司法行政人员缺口较大并且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尚未形成.
矫正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能力,将如此高难度和综合性的工作交给社会上招募的志愿者,其参加服务的不特定性以及完成社区矫正服务的质量也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四、完善浙江省社区矫正制度的的对策和建议
(一)更新刑罚观念,树立宽容、接纳的刑罚观念。
任何一种外来事物的发展,首先需要转变本土人们的观念。我国对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的借鉴也不例外,必须先从精神、观念和意识着实改变中国民众对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体系。我们必须改变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的思想,在社会上树立宽容、接纳的刑罚观念,培养适合社区矫正发展的社会土壤。
其次,对于决策者,立法者和司法者而言,应当树立“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同时,也应当加大媒体的公众渲染力,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和先进的刑罚理念,逐步淡化民众的重刑主义和同态复仇主义。
(二)制定完善法律法规,细化相关规定。
我们不仅有必要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单独立法,而且有必要细化对社区矫正各方面的法律规定。但鉴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现在统一制定《社区矫正法》不现实,但有必要制定更多的地方规章来规范现行的社区矫正活动。
首先,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一是修改和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在法律上为社区矫正的适用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细化社区矫正实施的具体相关规定。如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调查也应该正式列入法律中,可以规范矫正管理系统,并可以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对社区矫正的犯罪对象进行适当的扩大,而不应该仅限于上述的五类,对于一些罪行轻微和人身危害性不大的也可列入社区矫正对象中。
(三)设立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业社区矫正人员。
首先笔者认为需要设立专门化的社区管理机构。一是加强司法厅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职责,各级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司法协作力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浙江省11个市,32个市辖区,22个县,1个自治县内部机构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机关,切实加强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科学指导和宏观管理。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的监督。在构建统一的行刑权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对行刑权的监督制约也是不容忽视的。
其次,配备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笔者认为应包括下面两个方面:一是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应该会同编制部门,将一些拥有专业的社区矫正专业的人员充实到司法所,配齐配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二是社会志愿者。鉴于保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省的长效有效发展。就必须壮大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高等重点院校开展相关专业或者社会专业职业中增设相关课程内容,有计划的吸纳一部分优秀且专业的大学生加入到社区矫正人员的队伍中。同时,将招募的社会志愿者有条件的将他们送往西方接受专业全方面的培训。并且注重省际之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交流互动,学习优秀的服务知识。
(四)树立浙江特有的社区矫正文化。
首先,社区矫正文化就是非监禁行刑文化, 更是现代社会法律文化在非监禁行刑领域的体现。开展具有浙江模式的社区矫正文化,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协调、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现代法治和社会文明的必然要求。
其次,把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成为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具有浙江特色的社区矫正文化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心理上的矫正与情感上的感化和行为上的矫正结合起来, 注意教育矫正的系统性、科学性。
最后,开展具有浙江特色的社区矫正文化,可以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并以此为契机, 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文化建设, 才能建立“浙江模式”的品牌, 有力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
注:本文为浙江工业大学第二十三届“运河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重点培育项目《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以浙江省部分试点地区为例》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 金毅璐,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09级本科生;李彬彬,,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09级本科生;杨超,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10级本科生)
注释:
浙江省各地区社区矫正现状资料多为我们调研结果和根据各市区的政府报告研究总结所得.
荣容,肖君拥主编.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年版 154页.
林茂荣,杨世隆.监狱学-犯罪矫正原理和实务.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
王建田.加强社区矫正文化建设之思考.基层司法行政.
参考文献:
[1]张绍彦. 刑事执行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134.
[2]储槐植,许章润. 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 :387 389.
[3]杨殿升,张金桑. 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218.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浙江 完善 实践 试点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也将其重点列入其中,浙江作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试点阶段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立足于浙江省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参考浙江省各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并结合笔者的亲身经历,谈谈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具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且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定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 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的作用。
改变当前的重刑主义,减少行型成本和行刑社会化是社区矫正模式生存和发展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模式显然是对刑罚轻缓化理念的最佳选择。国外的经验以及国内的试点证明,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另外监狱人口的减少使财政的压力也得到了缓解,从而节省国家资源,这就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社区矫正可以使罪犯得到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使罪犯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四)社区矫正的适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罪刑执行方式与20世纪70年代前后在欧美国家产生,目前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统计表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新西兰等国家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已经占据犯罪总人数的70%到80%。韩国、俄罗斯、日本也接近50%。
在我国,在一些省份自行探索的基础上,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京、津、沪、江、浙、鲁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城市。2005年开始,扩大到18个省市。截止目前为止,社区矫正已在23个省(区、市)85个地区,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开展,分别占全国(区市),地区,县(市区),街道建设处的72%,25%,13%,24%,上海市,江苏省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前列。
二、浙江省各市区社区矫正发展近况
浙江省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之一,通过全省各级职能部门为期7年的通力合作和不懈努力,目前,浙江省11个市、1158个乡镇已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现有矫正人员32140名,已有25307名被顺利解除矫正。今年1至6月,全省共查处再犯新罪的矫正人员16名,收监79名,治安处罚35名,再犯新罪率为0.14%,远低于全国1%的比率。
(一)杭州市。
杭州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4年5月启动以来,截至今年7月底,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000多人,顺利解矫12000多人。总体来说,社区矫正脱管漏管率低、重新犯罪率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比较好。
(二)绍兴市。
2004年诸暨枫桥镇被确立为浙江省第一批试点单位,截止今年5月为止,绍兴市地区尽量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保障尽量有力,落实人员编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费保障到位。矫正期间共有2553人接受社区矫正,没有发生任何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案例。
(三)温州市。
温州市自确立为试点开始,在县委、县府重视下通过司法等职能部门,各镇乡,社区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大成就。截止今年六月,共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816人,解除矫正482人,建立教育基地18个,公益劳动基地20个,先后组织教育4000多次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
(四)宁波市。
宁波市检察机关积极尝试运用科技手段开发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提升监督效果。“慈溪模式”余姚模式”两平台的建成开通,不仅方便了司法局对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也使检察机关实现了对矫正工作的动态监控,有效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将6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全部纳入矫正管理系统,并使十余名脱管、漏管对象得到监管。
三、浙江省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刑主义和同态复仇思想根深蒂固。
“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最大的障碍就是一种制度,缺乏对其进行培育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接纳、认同非监禁刑并不断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社会概念” ,我国长期受重刑主义和同态复仇思想的影响,面对刑罚轻缓化,文明化,理性化,人性化的社区矫正,让人们在短期内接受并且积极参与是有一定困难的。
人们过于迷信监禁刑,从司法实践上,人们大多提倡重刑,将犯人监禁以防止其再犯罪,甚至怀疑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对缓刑,假释,管制等社区矫正刑种和相关刑罚制度的适用采取谨慎态度,因此阻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发展和探索。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犯罪人重返原居住地社区,常常受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无论对于犯罪人的恐惧或者愤怒是否充满着理性,老百姓大多相信居住在犯罪人之邻里有可能再次成为受害人” 人们对社区矫正新概念的不理解,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浙江省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只是散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立法的滞后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难度。目前,各试点主要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地方发布的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为指导文件对日常工作进行基本管理。
由于缺乏健全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导致了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公、检、法、司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市际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我国现行的指导社区矫正试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效力太低,不利于司法机关之间社区矫正的相互配合,不利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制约教育,造成社区矫正制度现实实施不力。
并且现实中社区矫正的实际做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社区矫正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位严重影响着浙江省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三)社区矫正主体专业化程度不高。
从目前情况来看,浙江省矫正队伍配备的基本情况是一个所一名司法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外加2-3名聘用制工作人员和一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及社会招募的志愿者。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丰富的人担当。各地司法行政人员缺口较大并且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尚未形成.
矫正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能力,将如此高难度和综合性的工作交给社会上招募的志愿者,其参加服务的不特定性以及完成社区矫正服务的质量也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四、完善浙江省社区矫正制度的的对策和建议
(一)更新刑罚观念,树立宽容、接纳的刑罚观念。
任何一种外来事物的发展,首先需要转变本土人们的观念。我国对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的借鉴也不例外,必须先从精神、观念和意识着实改变中国民众对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体系。我们必须改变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的思想,在社会上树立宽容、接纳的刑罚观念,培养适合社区矫正发展的社会土壤。
其次,对于决策者,立法者和司法者而言,应当树立“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同时,也应当加大媒体的公众渲染力,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和先进的刑罚理念,逐步淡化民众的重刑主义和同态复仇主义。
(二)制定完善法律法规,细化相关规定。
我们不仅有必要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单独立法,而且有必要细化对社区矫正各方面的法律规定。但鉴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现在统一制定《社区矫正法》不现实,但有必要制定更多的地方规章来规范现行的社区矫正活动。
首先,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一是修改和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在法律上为社区矫正的适用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细化社区矫正实施的具体相关规定。如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调查也应该正式列入法律中,可以规范矫正管理系统,并可以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对社区矫正的犯罪对象进行适当的扩大,而不应该仅限于上述的五类,对于一些罪行轻微和人身危害性不大的也可列入社区矫正对象中。
(三)设立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业社区矫正人员。
首先笔者认为需要设立专门化的社区管理机构。一是加强司法厅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职责,各级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司法协作力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浙江省11个市,32个市辖区,22个县,1个自治县内部机构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机关,切实加强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科学指导和宏观管理。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的监督。在构建统一的行刑权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对行刑权的监督制约也是不容忽视的。
其次,配备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笔者认为应包括下面两个方面:一是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应该会同编制部门,将一些拥有专业的社区矫正专业的人员充实到司法所,配齐配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二是社会志愿者。鉴于保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省的长效有效发展。就必须壮大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高等重点院校开展相关专业或者社会专业职业中增设相关课程内容,有计划的吸纳一部分优秀且专业的大学生加入到社区矫正人员的队伍中。同时,将招募的社会志愿者有条件的将他们送往西方接受专业全方面的培训。并且注重省际之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交流互动,学习优秀的服务知识。
(四)树立浙江特有的社区矫正文化。
首先,社区矫正文化就是非监禁行刑文化, 更是现代社会法律文化在非监禁行刑领域的体现。开展具有浙江模式的社区矫正文化,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协调、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现代法治和社会文明的必然要求。
其次,把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成为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具有浙江特色的社区矫正文化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心理上的矫正与情感上的感化和行为上的矫正结合起来, 注意教育矫正的系统性、科学性。
最后,开展具有浙江特色的社区矫正文化,可以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并以此为契机, 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文化建设, 才能建立“浙江模式”的品牌, 有力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
注:本文为浙江工业大学第二十三届“运河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重点培育项目《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以浙江省部分试点地区为例》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 金毅璐,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09级本科生;李彬彬,,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09级本科生;杨超,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10级本科生)
注释:
浙江省各地区社区矫正现状资料多为我们调研结果和根据各市区的政府报告研究总结所得.
荣容,肖君拥主编.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年版 154页.
林茂荣,杨世隆.监狱学-犯罪矫正原理和实务.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
王建田.加强社区矫正文化建设之思考.基层司法行政.
参考文献:
[1]张绍彦. 刑事执行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134.
[2]储槐植,许章润. 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 :387 389.
[3]杨殿升,张金桑. 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