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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兴事物,确实方便了大众出行,但是也正是它的共享性,很多人只想到了自己的便利,却毫不考虑他人的权利,那么这样带来的不仅是个人的不便,更可能是法律法规的制裁。
问:共享单车用户与租车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骑行结束,骑车用户是否可以拒绝其他用户使用该车?
答:共享单车用户用手机开锁后到结束行程锁车的过程,其实是用户和共享单车企业之间形成租赁关系,共享单车企业将共享单车交付用户占有、使用、收益,用户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共享单车用户租赁自行车即是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但行程一旦结束,用户也就不再享有这些权能。即在租赁期间,用户可对共享的车进行独占性使用,拒绝他人使用。但是行程结束后,用户将不能再使用共享单车,除非再付费。
问:对毁坏、盗窃共享单车人的行为,法律将如何惩治他们?
答:首先,对于故意拆卸共享单车的车座、轱辘以及恶意破坏二维码、车锁、将单车喷涂改为其他颜色、占为己有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这些人,将会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其次,对于那些主观恶意重大的破坏行为,达到一定金额、数量,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事犯罪。
问:因骑存在质量缺陷的共享单车受伤,共享单车企业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答:首先,“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并做好安全骑行注意事项的告知与提醒,用户可基于双方的租赁关系向企业索赔。其次,根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若是骑共享单车用户受伤,共享单车经过权威部门的司法鉴定确认存在产品缺陷,则用户可基于侵权法让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问:不满12周岁的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伤,共享单车企业、肇事者以及儿童家长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
答: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前都要先完成APP的实名注册,未成年人因无法完成实名认证,所以不能通过合法正规的操作流程取得共享单车使用。因此,不满12周岁的儿童骑车发生损伤事件,共享单车企业是不承担责任的,该儿童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保险待遇,只能是由该儿童的监护人以及肇事者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共享单车企业也并非绝对地不承担责任,他也有可能要承担基于公平原则产生的补充责任。建议儿童家长要及时照看好儿童,切勿让儿童私自骑共享单车。
问:很多人想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就“上私锁”,还有一些人看到这种行为很气愤就“剪私锁”,这两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答:首先,“上私锁”的行为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是企业,企业通过租赁共享单车来运转获得营利,现在共享单车上了私锁,企业不能对外租车营利,即侵犯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企业可以对“上私锁”人追究法律责任。但“剪私锁”的行为却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位普通用户已经付款却发现单车被人上私锁无法使用,那么就可以开锁,因为装私锁人侵犯了他人的使用权和租赁权。另外一种情况,共享单车已经失去了运营公司的管理,也不存在付费的情况下,又被他人私自加装私锁的,“剪私锁”有可能构成违法。
问:如果骑车人骑完共享单车到达目的地后离开,共享单车丢了、坏了或者被有关部门拉走了,那算骑车人的责任吗?会扣骑车人的押金吗?
答:共享单车的核心竞争力就是骑完不用停放在指定存车点,也因此导致被盗、被毁坏的风险较高。共享单车丢了、坏了或者被有关部门拉走了,一般情况下,骑车人是不负相关的责任的,不应扣除押金。但是,如果骑车人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损害或者被有关部门进行惩戒,还故意为之,并且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那么该行为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该骑车人的押金很可能无法完全取回。建议骑车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爱惜自行车,骑行结束将其停放在安全的地方,长时间不骑要及时退回押金。
问:很多人随意地把共享单车放在了马路主干路上,结果致使一辆过路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得车上人受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停放共享单车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共享单车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无桩停车,骑车人骑到目的地后锁好就可以离开,方便简单,不用骑到指定存车网点。因此,这也造成部分单车用户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放置车辆,例如把共享单车随手停放在马路主干道上或者存放在容易发生潜在危险的地方。如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有人受伤或死亡,现场摄像头又清晰地记录下这种不当停车行为时,该停车人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共享单车用户在骑行结束时,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勿给他人造成隐性风险。
陈淑琴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热心接待客户、耐心分析案件、细心发现问题为特长,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最佳解决方案。联系电话:13932123890。
霍丽惠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始终以正直、勤奋、严谨的执业风格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一直把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视为自己的最高追求。联系电话:13785145822。
问:共享单车用户与租车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骑行结束,骑车用户是否可以拒绝其他用户使用该车?
答:共享单车用户用手机开锁后到结束行程锁车的过程,其实是用户和共享单车企业之间形成租赁关系,共享单车企业将共享单车交付用户占有、使用、收益,用户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共享单车用户租赁自行车即是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但行程一旦结束,用户也就不再享有这些权能。即在租赁期间,用户可对共享的车进行独占性使用,拒绝他人使用。但是行程结束后,用户将不能再使用共享单车,除非再付费。
问:对毁坏、盗窃共享单车人的行为,法律将如何惩治他们?
答:首先,对于故意拆卸共享单车的车座、轱辘以及恶意破坏二维码、车锁、将单车喷涂改为其他颜色、占为己有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这些人,将会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其次,对于那些主观恶意重大的破坏行为,达到一定金额、数量,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事犯罪。
问:因骑存在质量缺陷的共享单车受伤,共享单车企业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答:首先,“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并做好安全骑行注意事项的告知与提醒,用户可基于双方的租赁关系向企业索赔。其次,根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若是骑共享单车用户受伤,共享单车经过权威部门的司法鉴定确认存在产品缺陷,则用户可基于侵权法让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问:不满12周岁的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伤,共享单车企业、肇事者以及儿童家长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
答: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前都要先完成APP的实名注册,未成年人因无法完成实名认证,所以不能通过合法正规的操作流程取得共享单车使用。因此,不满12周岁的儿童骑车发生损伤事件,共享单车企业是不承担责任的,该儿童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保险待遇,只能是由该儿童的监护人以及肇事者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共享单车企业也并非绝对地不承担责任,他也有可能要承担基于公平原则产生的补充责任。建议儿童家长要及时照看好儿童,切勿让儿童私自骑共享单车。
问:很多人想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就“上私锁”,还有一些人看到这种行为很气愤就“剪私锁”,这两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答:首先,“上私锁”的行为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是企业,企业通过租赁共享单车来运转获得营利,现在共享单车上了私锁,企业不能对外租车营利,即侵犯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企业可以对“上私锁”人追究法律责任。但“剪私锁”的行为却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位普通用户已经付款却发现单车被人上私锁无法使用,那么就可以开锁,因为装私锁人侵犯了他人的使用权和租赁权。另外一种情况,共享单车已经失去了运营公司的管理,也不存在付费的情况下,又被他人私自加装私锁的,“剪私锁”有可能构成违法。
问:如果骑车人骑完共享单车到达目的地后离开,共享单车丢了、坏了或者被有关部门拉走了,那算骑车人的责任吗?会扣骑车人的押金吗?
答:共享单车的核心竞争力就是骑完不用停放在指定存车点,也因此导致被盗、被毁坏的风险较高。共享单车丢了、坏了或者被有关部门拉走了,一般情况下,骑车人是不负相关的责任的,不应扣除押金。但是,如果骑车人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损害或者被有关部门进行惩戒,还故意为之,并且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那么该行为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该骑车人的押金很可能无法完全取回。建议骑车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爱惜自行车,骑行结束将其停放在安全的地方,长时间不骑要及时退回押金。
问:很多人随意地把共享单车放在了马路主干路上,结果致使一辆过路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得车上人受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停放共享单车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共享单车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无桩停车,骑车人骑到目的地后锁好就可以离开,方便简单,不用骑到指定存车网点。因此,这也造成部分单车用户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放置车辆,例如把共享单车随手停放在马路主干道上或者存放在容易发生潜在危险的地方。如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有人受伤或死亡,现场摄像头又清晰地记录下这种不当停车行为时,该停车人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共享单车用户在骑行结束时,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勿给他人造成隐性风险。
陈淑琴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热心接待客户、耐心分析案件、细心发现问题为特长,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最佳解决方案。联系电话:13932123890。
霍丽惠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始终以正直、勤奋、严谨的执业风格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一直把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视为自己的最高追求。联系电话:1378514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