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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担保法》第49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但因对于抵押物的限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物转让行为本身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遂引发多种争议。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究,试图解决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释适用的问题。对于该条存在的缺憾,建议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