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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理论
社会网络
在社会资本理论中社会网络特指人际关系网络。它是一种多线路的联系,联系中的每个人都共享着多种利益。网络包括了多种多样的联系,如朋友或者邻居关系、社区主从关系、现代的同族认同以及地方老乡关系、同学、校友等等,既有正式的联系也有非正式的联系。它是每个人开拓自身资源利用社会资源的必然渠道。布迪厄的社会资本概念也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熟识和认可关系所产生的社会资本。首先,它是与群体的成员身份和社会网络联系起来的资源;其次,它是基于相互认识和认可的基础上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规范
与社会网络联系在一起,是规范或者称之为制度,其中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它们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特罗姆从广义上界定了规范,规范就是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行动(或结果)是需要的和被禁止的,或者被允许和被授权制裁的(如果规则不被遵守的时候)。
信任
在社会资本理论有关信任的论述中,福山的观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他不仅将信任看成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或指标,而且还是其前提条件,“社会资本是一种从社会或者社会的一部分中的普遍信任中产生的能力”。笔者认为,总体来说,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指的是在公民参与网络中基于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一种长期普遍互惠关系。公民参与网络、互惠规范以及在二者基础上形成的信任构成了社会资本的主体,特殊的组成形式决定了社会具有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不同的特征。
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网络方面,理事会和秘书处分权不清晰
依照上面的理论,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基金会应设监事。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而在现实社会中,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网络上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问题,我们所熟悉的理事会应是战略决策层,而秘书处应是执行层,可现实生活中,非公募基金会在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常常出现混乱,要么是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理事会既决策,又执行。这种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导致一些岗位的形同虚设,一些岗位又干预过多,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看看这两类。
1、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
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也是当前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按照注册时的资料,C1基金会的秘书长由基金会一个主要资助项目的负责人担任。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秘书处的设置,基金会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长来执行或者指导工作人员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评价其理事会会议时说:“就像开办公会”。无论是决策层面还是执行层面的事务,只要遇到问题都会拿到理事会上来讨论。
2、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
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在公募基金会里比较普遍,但在非公募基金会中不普遍,我们的案例中,只有一家如此。
在规范或者制度方面,信息披露不全面
目前,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全面已经带有普遍性,而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其成熟度、财力和监管上的不足,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明显。具体而言,造成非公募基金会信息不全面的原因基于以下几点:
1、从法律上对非公募基金会所尽义务的漠视
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管理公益财产的机构,是为了服务需要帮助的公众,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特定法人和公益财产受托人应尽的义务。有些非公募基金会的领导人认为他们不面向公众募款,只需要对固定的捐赠者披露信息即可。这一点从根本上忽略了非公募基金会资产的公益特点,漠视法律的相关规定,缺乏道德上的严格要求。
2、募捐市场缺乏竞争机制,信息披露动力不足
相比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定期捐赠。
3、缺乏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
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除了政府监督和评估机制之外,没有任何民间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机制。政府监督范围毕竟有限,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方式,使得许多机构都是为了年检而年检,并不考虑公众需求和自身发展。
(作者单位: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
社会网络
在社会资本理论中社会网络特指人际关系网络。它是一种多线路的联系,联系中的每个人都共享着多种利益。网络包括了多种多样的联系,如朋友或者邻居关系、社区主从关系、现代的同族认同以及地方老乡关系、同学、校友等等,既有正式的联系也有非正式的联系。它是每个人开拓自身资源利用社会资源的必然渠道。布迪厄的社会资本概念也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熟识和认可关系所产生的社会资本。首先,它是与群体的成员身份和社会网络联系起来的资源;其次,它是基于相互认识和认可的基础上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规范
与社会网络联系在一起,是规范或者称之为制度,其中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它们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特罗姆从广义上界定了规范,规范就是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行动(或结果)是需要的和被禁止的,或者被允许和被授权制裁的(如果规则不被遵守的时候)。
信任
在社会资本理论有关信任的论述中,福山的观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他不仅将信任看成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或指标,而且还是其前提条件,“社会资本是一种从社会或者社会的一部分中的普遍信任中产生的能力”。笔者认为,总体来说,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指的是在公民参与网络中基于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一种长期普遍互惠关系。公民参与网络、互惠规范以及在二者基础上形成的信任构成了社会资本的主体,特殊的组成形式决定了社会具有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不同的特征。
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网络方面,理事会和秘书处分权不清晰
依照上面的理论,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基金会应设监事。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而在现实社会中,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网络上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问题,我们所熟悉的理事会应是战略决策层,而秘书处应是执行层,可现实生活中,非公募基金会在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常常出现混乱,要么是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理事会既决策,又执行。这种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导致一些岗位的形同虚设,一些岗位又干预过多,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看看这两类。
1、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
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也是当前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按照注册时的资料,C1基金会的秘书长由基金会一个主要资助项目的负责人担任。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秘书处的设置,基金会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长来执行或者指导工作人员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评价其理事会会议时说:“就像开办公会”。无论是决策层面还是执行层面的事务,只要遇到问题都会拿到理事会上来讨论。
2、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
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在公募基金会里比较普遍,但在非公募基金会中不普遍,我们的案例中,只有一家如此。
在规范或者制度方面,信息披露不全面
目前,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全面已经带有普遍性,而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其成熟度、财力和监管上的不足,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明显。具体而言,造成非公募基金会信息不全面的原因基于以下几点:
1、从法律上对非公募基金会所尽义务的漠视
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管理公益财产的机构,是为了服务需要帮助的公众,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特定法人和公益财产受托人应尽的义务。有些非公募基金会的领导人认为他们不面向公众募款,只需要对固定的捐赠者披露信息即可。这一点从根本上忽略了非公募基金会资产的公益特点,漠视法律的相关规定,缺乏道德上的严格要求。
2、募捐市场缺乏竞争机制,信息披露动力不足
相比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定期捐赠。
3、缺乏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
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除了政府监督和评估机制之外,没有任何民间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机制。政府监督范围毕竟有限,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方式,使得许多机构都是为了年检而年检,并不考虑公众需求和自身发展。
(作者单位: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