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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构造上存在着缺少理论根据、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同时公平责任的存在又无法避免地产生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论理上的矛盾。否定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地位并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中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和矛盾,但是问题和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本稿总结其他各国公平责任的责任构造,提出了以当事人生活保障和其他具体责任要素的共同作用为基础的"特殊扶助型公平责任原则"。基于特殊扶助义务的公平责任从被害人救济的角度出发,只在为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或避免其陷入生活窘迫的情况下使公平责任人分担损失。由此明确了公平责任中考量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具体内容,为基于公平责任的归责提供了确实的理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完全独立于过错责任原则,和其他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样调整其特定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从而也就消除了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既有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