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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均具有它们本身固然的优缺点。而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取舍或者说主次地位问题,自古以来都纷争不断。就当今社会而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也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作者从孟子经典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出发,通过分析道德和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优缺点,阐述自己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的观点。
关键词:道德;法律;依法治国;法治
一、坚持依法治国不可动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从调节社会关系的方面来说,在道德与法律的主次地位问题上我有我自己坚持的观点,依法治国是社会和历史的必然选择,法律的重要性必须在道德之前。
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国家治理的第一位要素无疑是权威,因为只有权威才能引起服从,普遍的服从才会形成秩序。而正所谓“任何社会里的法律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权威是立于政府权威之上的权威。任何社会里的政府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政府权威示置于法律之下的权威”[1]。而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威,在根本上是因为它的普遍性所必然包含着的理性价值:即法律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制度提升。早在两千多年前,古代的哲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法治优于人治,构建美好和谐的社会只能求助于法治的治理方式。柏拉图认为最优秀人的治理是最理想的选择,而法律的治理则是最现实的选择,所谓法治是“第二种最佳选择”。他说:“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2]而且,法治具有明显的秩序导向价值,秩序对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事情。许多杰出的学者都认为秩序是先于其他一切价值的。“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談得上社会公平。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从历史上看,法律一直是人类调整社会关系,营造社会秩序的最一般最有效的手段。可以说,任何社会正常的理性秩序的发展,既依赖于法治的工具性价值即法律规则有效性的提高;更依赖于它们的实体价值即权利、尊严、公正、和谐对社会秩序的构造和支撑。
其次,法治所追求的公正与和谐是良序社会最一般的价值基础。就历史的具体场景而言,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绝不可缺少强力的因素。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强制时效性。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法律运用它本身的强制力直接抑制和惩罚人性中的恶,从而达到惩恶扬善的最终目的。其实,一定意义上来说,法律是道德准则的底线,触犯法律就是挑战道德底线,底线都守不住的人如何谈道德。对于那些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通过强制手段加以抑制,会引起很多人模仿跟随,而人们的心也会随之麻木不仁,直至社会价值取向的扭曲。所以,利用法律来强制约束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构建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前提。
二、道德的作用也不可小觑
首先,从学术角度来看,道德的定义和范畴是有点含糊的,有时指的是个人的道德观念,有时讲的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准则,有时又是指社会风气。而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道德指的是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它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以善恶为标准的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在儒家思想发展的中国,道德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儒家看来,“民无廉耻,不可治也。”尤其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在调解家庭、朝廷、各阶级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坚守道德是最重要的规则。”自古以来,以德服人都是中国人解决问题和纠纷的重要方式。道德是经过历史的发展慢慢稳定下来的不成文的习惯,它对指导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准则有很重要的导向作用。相对于法律而言,道德在很多时候更具有随机变动和被接受性。对于那些坏事做尽十恶不赦的人来说,他们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会受到社会道德的强烈谴责。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仅仅靠道德监督就能做到抑制恶的效果。比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扶老人”事件,在那之后很多人在路上遇到摔倒的老人都不敢扶了。其实对于“不扶”的行为,法律并没有对此有严格要求和惩罚措施,并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从道德层面来说,我们都很清楚该不该扶。再比如,“大学生硫酸泼熊”案件,虽然最后并没有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但是社会道德的谴责也使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服人不可分离
首先,如何落实依法治国是最重要的问题。我曾经读过一段话,“在这个转型社会,传统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固然可以起某些作用,但作用可能有限,也应当有限;道德教育应当坚持,但不能指望过高。我们应当,而且也可能抽象地继承一些传统的道德规范,然而更要首先注意法治”。我觉得这段话说的很在理,完善法治体系是前提。而接下来我将就如何推进法治的发展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推进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我认为应该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强大的技术和人才保障。而且,“法律如欲成为法律,不能仅仅表示一个权威机关的意志,这个权威之所以令人尊重,不能仅仅是因为它是根据自己所能运用的强制权力;反之他们认为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的东西”
第二,除了做到有法可依,还必须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法制政府;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三,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法律信仰始得以形成,法治国家的理想方能得以实现。”通过分析西方发达的法治体系和中国社会的现状,很多专家都得出一个结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的确,想让人们都自觉遵守法律,首先必须要在他们心中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人们才会主动遵守法律而不是被动接受法律。所以,在我国,致力于培养全体社会公民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也就成为法治化进程中的当务之急。然而,建立法律信仰是一项渐进性的法治工程,也不可操之过急。费孝通先生在数年前就已经观察到并作了分析,他认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所以说,普法宣传和送法下乡等一系列能让基础民众接触了解法律的活动必须要落实、加强。
参考文献:
[1]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2]柏拉图:《法律篇》,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遍》,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
关键词:道德;法律;依法治国;法治
一、坚持依法治国不可动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从调节社会关系的方面来说,在道德与法律的主次地位问题上我有我自己坚持的观点,依法治国是社会和历史的必然选择,法律的重要性必须在道德之前。
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国家治理的第一位要素无疑是权威,因为只有权威才能引起服从,普遍的服从才会形成秩序。而正所谓“任何社会里的法律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权威是立于政府权威之上的权威。任何社会里的政府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政府权威示置于法律之下的权威”[1]。而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威,在根本上是因为它的普遍性所必然包含着的理性价值:即法律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制度提升。早在两千多年前,古代的哲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法治优于人治,构建美好和谐的社会只能求助于法治的治理方式。柏拉图认为最优秀人的治理是最理想的选择,而法律的治理则是最现实的选择,所谓法治是“第二种最佳选择”。他说:“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2]而且,法治具有明显的秩序导向价值,秩序对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事情。许多杰出的学者都认为秩序是先于其他一切价值的。“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談得上社会公平。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从历史上看,法律一直是人类调整社会关系,营造社会秩序的最一般最有效的手段。可以说,任何社会正常的理性秩序的发展,既依赖于法治的工具性价值即法律规则有效性的提高;更依赖于它们的实体价值即权利、尊严、公正、和谐对社会秩序的构造和支撑。
其次,法治所追求的公正与和谐是良序社会最一般的价值基础。就历史的具体场景而言,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绝不可缺少强力的因素。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强制时效性。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法律运用它本身的强制力直接抑制和惩罚人性中的恶,从而达到惩恶扬善的最终目的。其实,一定意义上来说,法律是道德准则的底线,触犯法律就是挑战道德底线,底线都守不住的人如何谈道德。对于那些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通过强制手段加以抑制,会引起很多人模仿跟随,而人们的心也会随之麻木不仁,直至社会价值取向的扭曲。所以,利用法律来强制约束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构建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前提。
二、道德的作用也不可小觑
首先,从学术角度来看,道德的定义和范畴是有点含糊的,有时指的是个人的道德观念,有时讲的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准则,有时又是指社会风气。而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道德指的是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它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以善恶为标准的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在儒家思想发展的中国,道德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儒家看来,“民无廉耻,不可治也。”尤其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在调解家庭、朝廷、各阶级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坚守道德是最重要的规则。”自古以来,以德服人都是中国人解决问题和纠纷的重要方式。道德是经过历史的发展慢慢稳定下来的不成文的习惯,它对指导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准则有很重要的导向作用。相对于法律而言,道德在很多时候更具有随机变动和被接受性。对于那些坏事做尽十恶不赦的人来说,他们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会受到社会道德的强烈谴责。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仅仅靠道德监督就能做到抑制恶的效果。比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扶老人”事件,在那之后很多人在路上遇到摔倒的老人都不敢扶了。其实对于“不扶”的行为,法律并没有对此有严格要求和惩罚措施,并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从道德层面来说,我们都很清楚该不该扶。再比如,“大学生硫酸泼熊”案件,虽然最后并没有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但是社会道德的谴责也使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服人不可分离
首先,如何落实依法治国是最重要的问题。我曾经读过一段话,“在这个转型社会,传统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固然可以起某些作用,但作用可能有限,也应当有限;道德教育应当坚持,但不能指望过高。我们应当,而且也可能抽象地继承一些传统的道德规范,然而更要首先注意法治”。我觉得这段话说的很在理,完善法治体系是前提。而接下来我将就如何推进法治的发展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推进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我认为应该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强大的技术和人才保障。而且,“法律如欲成为法律,不能仅仅表示一个权威机关的意志,这个权威之所以令人尊重,不能仅仅是因为它是根据自己所能运用的强制权力;反之他们认为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的东西”
第二,除了做到有法可依,还必须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法制政府;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三,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法律信仰始得以形成,法治国家的理想方能得以实现。”通过分析西方发达的法治体系和中国社会的现状,很多专家都得出一个结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的确,想让人们都自觉遵守法律,首先必须要在他们心中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人们才会主动遵守法律而不是被动接受法律。所以,在我国,致力于培养全体社会公民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也就成为法治化进程中的当务之急。然而,建立法律信仰是一项渐进性的法治工程,也不可操之过急。费孝通先生在数年前就已经观察到并作了分析,他认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所以说,普法宣传和送法下乡等一系列能让基础民众接触了解法律的活动必须要落实、加强。
参考文献:
[1]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2]柏拉图:《法律篇》,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遍》,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