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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债法研究的基本理论范畴。但在我国,学者对合同效力的理解不尽一致,在合同效力的本质、产生前提、存续期间、表现形式、作用范围等方面均有出入,反映到概念的界定上即是一种“术语学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债法理论的发展,亦不利于正在编纂的民法分则之整合。坚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既相区别又有联系之根本,从法律效力对法律关系的依存出发,在肯定合同成立系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应当认为:合同效力是合同拘束力与履行效力的属概念;合同效力于合同成立之时始行发生;合同效力是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形式与实质上的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