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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结婚都快两年了,玉芬的丈夫大林还和过去的女朋友藕断丝连,频频约会。当玉芬发现大林的这一情况后,他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后来,在亲友做工作的情况下,玉芬原谅了大林的过错,大林也主动出具了一个书面保证书给玉芬,保证不再与旧情人有往来,如果再有‘出轨’之事发生,自愿离婚,所有的家产均归玉芬所有。
然而,时间不长,大林又开始与旧情人频频约会,终于有一天,他们被玉芬堵在了一家宾馆里的客房里。玉芬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大林离婚,并且要求家里所有的家产均归其所有。在法庭上,大林也同意与玉芬离婚,但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上,大林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他的保证书仅仅是当时哄玉芬的一种做法,不能当真。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玉芬和大林离婚;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玉芬所有。
[评析] 玉芬获得所有家产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实质上是一起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是否会发生为条件,附加于赠与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是有发生可能的事实,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必定发生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条件。
本案中大伟所作出的保证书符合赠与合同所要具备的全部成立要件。当大林与情人来往的事实出现,该份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便成立,并因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所有的家产均归玉芬所有。”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即使没有该份保证书,玉芬仍然可以针对大林的“出轨”要求大林作出赔偿。
然而,时间不长,大林又开始与旧情人频频约会,终于有一天,他们被玉芬堵在了一家宾馆里的客房里。玉芬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大林离婚,并且要求家里所有的家产均归其所有。在法庭上,大林也同意与玉芬离婚,但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上,大林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他的保证书仅仅是当时哄玉芬的一种做法,不能当真。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玉芬和大林离婚;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玉芬所有。
[评析] 玉芬获得所有家产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实质上是一起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是否会发生为条件,附加于赠与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是有发生可能的事实,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必定发生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条件。
本案中大伟所作出的保证书符合赠与合同所要具备的全部成立要件。当大林与情人来往的事实出现,该份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便成立,并因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所有的家产均归玉芬所有。”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即使没有该份保证书,玉芬仍然可以针对大林的“出轨”要求大林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