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通过在电费回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相应手段与策略,面对日益增长的电费回收风险,强调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避。本文从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出发,系统阐述了电费回收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接着研究了电费回收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电费回收 风险 法律手段
引言
电费回收工作是供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做好电费回收工作是供电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环节,避免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关系到供电企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顺利进行。
1、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1.1、电力作为特殊商品,在交易上存在特殊性
现阶段,用户使用电力的缴付方式有两种,一是赊销方式,即“先用电,后缴费”,此为传统的缴费方式,是电力市场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惯例;二是预付电费方式,即先交钱后用电,类似于电话卡的缴费方式。在两种缴费方式中,后一种一般在费收取风险比较大的用户中试行使用,此举能规避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的风险,阻断不良用户逃避电费的可能,但在目前法规、操作技术中存在不稳定因素,因此广泛使用的还是采用前一种缴付方式。虽然电力也是一种商品,但“先用电,后缴费”的买卖方式,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电费回收的风险。甚至,滞后的电力法规为一些低信誉度的客户提供了拖欠电费的条件,供电企业要承担客户用电后不按期交费,拒绝或逃避交费甚至丧失交费能力的经营风险。
1.2、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制度存在各种问题
供电企业在电费回收上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供电企业营销部门,对客户一些用电状况,用电性质没有完全掌握,尤其是对一些出租房经营户,这种承租人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经营下去后便一走了之。由于业务员在受理其业扩报装业务前期不能预见其风险性,同时,在客户用电过程中不能贸然采取过硬的规避风险措施,通常是在抄核收人员在确认用户拖欠电费后才能开始采取电话催缴、上门追收、强制停电等措施。
2、如何做好电费回收工作
2.1、做好对外防止、控制措施
首先,重视政府的力量,供电企业在保证与国家大政方针一致的前提下,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电费收缴现状,取得地方政府对电费回收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做好客户信用的等级评定,曝光不守信的客户,广泛宣传电价政策以及电力法规中迟交、拒交、逃费的法律责任。最后,法律是保证电力实业有效运行的根本,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电力企业的利益,使客户意识到拖欠电费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2.2、建立电力市场预测和电费回收预警快速反应机制
(1)加强报装客户资质审核。严格执行行业流程,先签合同后送电。(2)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采取个性化的防范措施,欠费行为一出现,就要对欠费的客户进行跟踪与监督,确保客户可以及时的缴纳电费,减少欠费。(3)对流动性较大的商业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户、经常拖欠电费等信誉度较低的客户,及时跟踪其生产经营及资金流向信息,快速反应,有理有节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催收电费。
3、电费回收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
3.1、对电费违约金的不当理解适用导致的风险
对于电费违约金的收取,《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及《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属于法定违约金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属于上位法的合同法,其效力明显高于属于下位法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无效。因此,若无合同的明确约定,供电企业依靠加收电费违约金来作为对不按期交费客户的制裁以保障电费回收的行为显属不当。
3.2、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与收费方式的矛盾引起的风险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现行的收费方式却是本月用电下月交费。如果等用户欠费30日以后,再经过《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3-7天的催交期才停止供电,用户实际上已经用了2个月的电,从而加大了欠费风险。
3.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引起的风险
一旦合表居民客户形成拖欠电费,将使供电企业的停电催收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法律风险。
3.4、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引起的风险
为了维稳,供电企业常常被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对欠费户(如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小区和商铺等)继续供电,容易造成用户长期欠费的局面。
4、防范电费回收风险法律措施
4.1、加强电费回收管理,对经多次催收仍欠费超期的用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停电通知程序及执行停电措施,及时规避电费风险,并做好停电、追收记录的保存备案。对于长期拖欠电费的用户,要注意保存完整的追费记录,并主动联系法律部门及早启动法律程序,以减少损失。对濒临破产且欠费金额较大的用户要及时启动电费债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电费呆坏账的发生。
4.2、对于信誉度低、查实违反供用电合同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或政府产业政策要求的客户经查实,经查实,在工商、税务、环保、司法及公众舆论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用电方为用电地址房产租赁人的(担保人必须为用电地址房产的产权人)。对以租赁客户名称进行报装的,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增加“用电方办理过户、销户用电业务,须经担保方(业主)同意。”作为约定条款;对发生欠费或经查实有窃电或违约用电行为的、其他因实际工作需要的客户,如已发生欠费并执行停电,在恢复供电时,需签订电费担保补充协议。
5、结论
为更好地为电费回收工作打下基础,电费回收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强化法制意识,与健全创新电费收缴管理制度,密切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完善客户联络信息,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控制电费回收风险。
参考文献:
[1]严召波.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的风险分析以及对策[J].广东科技,2012,19:7.
[2]张忠平、杨朝锋.电费回收的全过程管理及风险防范[J],《管理视界》2007.
[3]吕仕平.电费回收工作的建议[J],《云南电力技术》2006.
关键词:电费回收 风险 法律手段
引言
电费回收工作是供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做好电费回收工作是供电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环节,避免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关系到供电企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顺利进行。
1、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1.1、电力作为特殊商品,在交易上存在特殊性
现阶段,用户使用电力的缴付方式有两种,一是赊销方式,即“先用电,后缴费”,此为传统的缴费方式,是电力市场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惯例;二是预付电费方式,即先交钱后用电,类似于电话卡的缴费方式。在两种缴费方式中,后一种一般在费收取风险比较大的用户中试行使用,此举能规避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的风险,阻断不良用户逃避电费的可能,但在目前法规、操作技术中存在不稳定因素,因此广泛使用的还是采用前一种缴付方式。虽然电力也是一种商品,但“先用电,后缴费”的买卖方式,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电费回收的风险。甚至,滞后的电力法规为一些低信誉度的客户提供了拖欠电费的条件,供电企业要承担客户用电后不按期交费,拒绝或逃避交费甚至丧失交费能力的经营风险。
1.2、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制度存在各种问题
供电企业在电费回收上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供电企业营销部门,对客户一些用电状况,用电性质没有完全掌握,尤其是对一些出租房经营户,这种承租人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经营下去后便一走了之。由于业务员在受理其业扩报装业务前期不能预见其风险性,同时,在客户用电过程中不能贸然采取过硬的规避风险措施,通常是在抄核收人员在确认用户拖欠电费后才能开始采取电话催缴、上门追收、强制停电等措施。
2、如何做好电费回收工作
2.1、做好对外防止、控制措施
首先,重视政府的力量,供电企业在保证与国家大政方针一致的前提下,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电费收缴现状,取得地方政府对电费回收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做好客户信用的等级评定,曝光不守信的客户,广泛宣传电价政策以及电力法规中迟交、拒交、逃费的法律责任。最后,法律是保证电力实业有效运行的根本,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电力企业的利益,使客户意识到拖欠电费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2.2、建立电力市场预测和电费回收预警快速反应机制
(1)加强报装客户资质审核。严格执行行业流程,先签合同后送电。(2)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采取个性化的防范措施,欠费行为一出现,就要对欠费的客户进行跟踪与监督,确保客户可以及时的缴纳电费,减少欠费。(3)对流动性较大的商业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户、经常拖欠电费等信誉度较低的客户,及时跟踪其生产经营及资金流向信息,快速反应,有理有节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催收电费。
3、电费回收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
3.1、对电费违约金的不当理解适用导致的风险
对于电费违约金的收取,《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及《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属于法定违约金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属于上位法的合同法,其效力明显高于属于下位法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无效。因此,若无合同的明确约定,供电企业依靠加收电费违约金来作为对不按期交费客户的制裁以保障电费回收的行为显属不当。
3.2、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与收费方式的矛盾引起的风险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现行的收费方式却是本月用电下月交费。如果等用户欠费30日以后,再经过《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3-7天的催交期才停止供电,用户实际上已经用了2个月的电,从而加大了欠费风险。
3.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引起的风险
一旦合表居民客户形成拖欠电费,将使供电企业的停电催收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法律风险。
3.4、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引起的风险
为了维稳,供电企业常常被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对欠费户(如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小区和商铺等)继续供电,容易造成用户长期欠费的局面。
4、防范电费回收风险法律措施
4.1、加强电费回收管理,对经多次催收仍欠费超期的用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停电通知程序及执行停电措施,及时规避电费风险,并做好停电、追收记录的保存备案。对于长期拖欠电费的用户,要注意保存完整的追费记录,并主动联系法律部门及早启动法律程序,以减少损失。对濒临破产且欠费金额较大的用户要及时启动电费债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电费呆坏账的发生。
4.2、对于信誉度低、查实违反供用电合同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或政府产业政策要求的客户经查实,经查实,在工商、税务、环保、司法及公众舆论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用电方为用电地址房产租赁人的(担保人必须为用电地址房产的产权人)。对以租赁客户名称进行报装的,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增加“用电方办理过户、销户用电业务,须经担保方(业主)同意。”作为约定条款;对发生欠费或经查实有窃电或违约用电行为的、其他因实际工作需要的客户,如已发生欠费并执行停电,在恢复供电时,需签订电费担保补充协议。
5、结论
为更好地为电费回收工作打下基础,电费回收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强化法制意识,与健全创新电费收缴管理制度,密切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完善客户联络信息,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控制电费回收风险。
参考文献:
[1]严召波.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的风险分析以及对策[J].广东科技,2012,19:7.
[2]张忠平、杨朝锋.电费回收的全过程管理及风险防范[J],《管理视界》2007.
[3]吕仕平.电费回收工作的建议[J],《云南电力技术》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