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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并对税目做了调整。我局根据调整后的税目制订了《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