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中的建筑防火设计

来源 :房地产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rong197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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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住宅类建筑是我们在设计工作中接触最多,应用最广泛的建筑类型。在很多沿街的位置,开发商都会要求做一些商业开发的设计内容,然而做大型商业开发对周边环境要求比较高,而且建设成本也比较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服务网点更大程度的能够满足此类需求。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设计;技术问题
  引言:
  建规上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如下:“居住建筑的首层或者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也与此相同,但是这两个规范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均未作进一步定义和解释,设计中对这部分的防火设计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本文将就此与广大专家读者做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
  住宅设计规范中只是规定对于层高大于3.0米的部分按照3.0米/层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米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以此来确定该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这样就遗留了一些技术上的漏洞,一些开发商将底层或者二层层高做大,给业主预留出做夹层的空间,使得原本应该定性为商住楼的建筑,套用了住宅建筑附带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留下重大的火灾隐患。针对于此,内地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厦门市颁布了《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层高超过3.9米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夹层不计层数。2、夹层面积不大于底层面积的50%,夹层不计层数(注 夹层面积超过底层面积的50%或未设计夹层时,隔间店面按2计,建筑按商住楼要求设计。)上述规定不仅对层高超过一定高的情况予以变通使之符合要求,并对夹层是否计入层数明确规定,杜绝了开发商钻空子的现象,避免了建筑在防火设计上留下缺陷。
  二、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
  1.使用层数、面积以及层高
  商业服务网点的层数必须不超过二层,但在实践中,设计单位常通过提高建筑层高,在使用过程中二次改建成夹层,从而变为三层乃至四层的使用空间。例如,某工程为十一层居住建筑,第一、二层临街商铺层高4.2m,第三至十一层(单元式住宅)层高3m,在设计中一、二层局部为独立商业用房,每个临街商铺上下两层建筑面积小于300m2,商铺之间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建设单位认为该独立商业用房属于商业服务网点,按照十一层住宅考虑,属二类建筑。笔者认为虽然商铺在使用面积及分隔墙方面满足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要求,但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9.1条计算层数的规定: 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或等于l.5m 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因此,该商业用房应该为三层建筑,不能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对网点中设有局部夹层的同样按照此规定确定是否计入建筑层数。
  2.使用功能
  定义中指出商业服务网点应该为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可见这里所提的“小型营业性用房”是有所限制的,不是所有的小型营业性用房都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定义来要求。但在实际工程中则有很多种引申,如一些娱乐场所(网吧、影吧、游艺厅、夜总会、卡拉OK厅),公众聚集场所(饭店、茶座、幼儿园)等设置在住宅下的网点内,由于其使用性质的不同,其火灾危险性已经远远超过规范定义中所列举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对于这类工程的审核、监督则需按照娱乐场所的设置要求执行。
  3.防火分隔方面
  定义中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并应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但在实际工程中为了解决疏散出口问题,有的场所在隔墙上开设第二安全疏散出口(即使采用双向甲级防火门也不能满足要求),使两个网点连通,导致网点面积大于300m2,超出面积要求,则应该按照公共建筑来进行设计。
  另外,《建规》和《高规》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该术语。这就造成实际工程中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的诸多困难。
  三、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
  建规及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规中涉及该部分的规定如下: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根据规范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以及其自身特性,我们可以将其视作“独立的公共建筑部分”来进行疏散设计。
  3.根据建规5.3.2条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第二及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的情况下,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此外,依据建规5.3.13条,民用建筑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超过22米,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距离可增加25%。商业服务网
  点的实质是一种介于纯商业建筑和纯住宅建筑之间的小型商业用房,从建规和高规对商业建筑的定义可以看出,这部分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低于对大型商业建筑的要求但高于一般的民用建筑。目前,很多城市针对于此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法规,比较典型的是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做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其中部分内容如下:
  3.1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②建筑面积超过200 ㎡,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③商业服务网点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设置为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可设一部楼梯间。
  ②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室内从最远点算起(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了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③当疏散距离超过上条规定时,楼梯应设置成封闭楼梯间或设置房间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④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的,底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在底层距离直接对外出口不应超过15m。
  四、结束语
  当然,上述这些毕竟只是地方性的法规,不具有通用的普遍性,在实际工作中,作为设计人员,我们还是应该以国家性规范为主,同时做好与开发商以及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良好沟通,从设计上杜绝防火设计的隐患,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2]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S].
  [3]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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