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入刊理由:
古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现状来看,情况实是如此。但在电力企业与偷电力设施的愚昧分子这对看似对立的关系中,偷盗者把服务于民、为民牟利的电力企业看作是阻碍他们发财的“道”。其实不然,只有电力企业才能真正让他们走上富裕的道路。但对于一些执迷不悟、屡教不改的不法分子来说,就要真正实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对策了。
电力设施是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网建设步伐也日渐加快,可是电力设施与城镇建设、民用建筑、城市改造、小区绿化等矛盾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突出。因施工作业导致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逐年递增,不法分子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重大危害,严重干扰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新形势下如何保护电力设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对此,笔者结合现实情形,浅谈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棘手现状
(一)高压输配电设施被盗现象严重。当前,高压输配电线路设施被盗情况时有发生,被盗电力设施的等级和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升级。从停运的不带电设施到运行的带电设施;从低压设施到高压设施;从一次盗割几十米线路发展到一次盗割几百米甚至上千米,盗窃方式也由单独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由偶然作案发展到专业作案。特别是边远地区,由于供用电点多、线长、面广,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范围也较广,加之沿线乡、村管理责任不明确,设施被盗现象频繁发生,丢失后责任难以划分,盗窃者不易查处,给正常供电带来较大困难。如一些边远山区,但当线路受损不能正常供电时,若不及时修复,沿线群众就很容易受利益驱动发生设施盗窃情况,并且涉及群众较多,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农电设施被盗情况日益突出。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乡村不再愿意投入过多人力、物力参与管理。一些不法分子就把电力设施看作国家赐给的一块“大肥肉”,肆意盗窃,甚至前边线路设施施工刚刚结束,后边即被盗走。他们盗窃城区街线、巷线和农村变压器,造成居民住宅楼和村庄停电,甚至造成多个村庄同时停电。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三)输配电线路下各类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高压线下常常见到一些不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超高树木,线路在树梢间穿隙而过,有的树木高度甚至已经超越了导线,如遇雨雪天气,势必危及线路和人身安全。部分县、乡职能部门和村委会擅自批准在线路下建房、植树,建沙厂、石料厂、修道路等,在配变设施下设经商摊位。再者,通讯线、广播电视线与电力线缠绕现象也随处可见,如不及时有效地遏制将后患无穷。
(四)工程施工环境令人担忧。在一些工程施工地,周边群众受不良风气影响,容易产生“靠山吃山,靠站吃站”心理,致使一些人以企业占用其土地等为理由,要求电力企业给予各种“补偿”,达不到目的就寻衅滋事。另外,电力建设施工受阻情况也时有发生,当地有的群众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提出各种离奇苛刻的条件和要求,若达不到其要求就阻止施工,工期因此也往往得不到保证。
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状的分析
一直以来,电力企业在对上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问题上不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广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清理和整治,力争依法预防和解决,但收效甚微,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分农牧民群众小农意识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政府和电力企业也长期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广泛地宣传和教育,但仍有部分群众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认识不足,更不顾及危害电力设施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部分群众实施不法行为时只顾个人利益和自家利益,而忽略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视电力设施为自己的“露天银行”,非法从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不法活动,有法不依,使得此类案件不断发生。
(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破案率不高。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保护起来难度较大,且人防、技防等防范措施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盗窃分子属沿线群众,涉及面广,给查处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当前盗窃分子的作案工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越来越先进,造成调查取证难,破案难。另外,电力设备被盗窃破坏案件多属流窜人员作案,销赃点相对分散,犯罪分子盗窃、冶炼、运输、销赃形成“一条龙”。加之地方公安机关警力有限,这些都使得案件破案率较低,一些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三)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财现象仍得不到有效禁止。虽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但有些单位或个人仍然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使得犯罪分子有“销路”,盗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四)电力执法职能不明晰。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政企职能分开后,原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移交有关政府部门,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但电力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工作仍需要电力企业来做,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增大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
(五)技术防范措施不足。目前,各供电企业采用防盗螺丝在防止塔材被盗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导线特别是低压电线被盗仍然防不胜防,变压器的技防措施也不够先进。
三、新形势下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刊、墙报、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针对当前供电形势日益紧张的形势,做好对安全可靠供电重要性的宣传,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隐患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供电企业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努力协调好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关系,加大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通过公安、发改、经贸、建设、安监、国土等各部门的联合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共同清理、依法取缔各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实际性地、不定期地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座谈会、分析会等,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同时,在土地使用、房屋报建等方面严把审核关,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和防范。
(三)突出重要部位,积极做好对破坏电力设施防范工作。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办法,狠抓措施落实,努力提高防范能力。在人防方面,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网络,成立护线队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范围、定设备,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影响电力设施的超高树木坚决要砍,房屋能拆一定要拆,不能拆的要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要坚决拆除,派发隐患通知书一定要用户签收,不签收的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
(四)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积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违章行为,制定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基金项目和标准。保证有偿护线、技防投资、宣传教育、破案举报奖励、电力设施保护等资金的开支。严格规范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五金加工。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持续运行。
责任编辑:王琳
古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现状来看,情况实是如此。但在电力企业与偷电力设施的愚昧分子这对看似对立的关系中,偷盗者把服务于民、为民牟利的电力企业看作是阻碍他们发财的“道”。其实不然,只有电力企业才能真正让他们走上富裕的道路。但对于一些执迷不悟、屡教不改的不法分子来说,就要真正实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对策了。
电力设施是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网建设步伐也日渐加快,可是电力设施与城镇建设、民用建筑、城市改造、小区绿化等矛盾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突出。因施工作业导致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逐年递增,不法分子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重大危害,严重干扰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新形势下如何保护电力设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对此,笔者结合现实情形,浅谈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棘手现状
(一)高压输配电设施被盗现象严重。当前,高压输配电线路设施被盗情况时有发生,被盗电力设施的等级和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升级。从停运的不带电设施到运行的带电设施;从低压设施到高压设施;从一次盗割几十米线路发展到一次盗割几百米甚至上千米,盗窃方式也由单独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由偶然作案发展到专业作案。特别是边远地区,由于供用电点多、线长、面广,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范围也较广,加之沿线乡、村管理责任不明确,设施被盗现象频繁发生,丢失后责任难以划分,盗窃者不易查处,给正常供电带来较大困难。如一些边远山区,但当线路受损不能正常供电时,若不及时修复,沿线群众就很容易受利益驱动发生设施盗窃情况,并且涉及群众较多,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农电设施被盗情况日益突出。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乡村不再愿意投入过多人力、物力参与管理。一些不法分子就把电力设施看作国家赐给的一块“大肥肉”,肆意盗窃,甚至前边线路设施施工刚刚结束,后边即被盗走。他们盗窃城区街线、巷线和农村变压器,造成居民住宅楼和村庄停电,甚至造成多个村庄同时停电。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三)输配电线路下各类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高压线下常常见到一些不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超高树木,线路在树梢间穿隙而过,有的树木高度甚至已经超越了导线,如遇雨雪天气,势必危及线路和人身安全。部分县、乡职能部门和村委会擅自批准在线路下建房、植树,建沙厂、石料厂、修道路等,在配变设施下设经商摊位。再者,通讯线、广播电视线与电力线缠绕现象也随处可见,如不及时有效地遏制将后患无穷。
(四)工程施工环境令人担忧。在一些工程施工地,周边群众受不良风气影响,容易产生“靠山吃山,靠站吃站”心理,致使一些人以企业占用其土地等为理由,要求电力企业给予各种“补偿”,达不到目的就寻衅滋事。另外,电力建设施工受阻情况也时有发生,当地有的群众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提出各种离奇苛刻的条件和要求,若达不到其要求就阻止施工,工期因此也往往得不到保证。
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状的分析
一直以来,电力企业在对上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问题上不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广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清理和整治,力争依法预防和解决,但收效甚微,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分农牧民群众小农意识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政府和电力企业也长期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广泛地宣传和教育,但仍有部分群众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认识不足,更不顾及危害电力设施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部分群众实施不法行为时只顾个人利益和自家利益,而忽略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视电力设施为自己的“露天银行”,非法从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不法活动,有法不依,使得此类案件不断发生。
(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破案率不高。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保护起来难度较大,且人防、技防等防范措施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盗窃分子属沿线群众,涉及面广,给查处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当前盗窃分子的作案工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越来越先进,造成调查取证难,破案难。另外,电力设备被盗窃破坏案件多属流窜人员作案,销赃点相对分散,犯罪分子盗窃、冶炼、运输、销赃形成“一条龙”。加之地方公安机关警力有限,这些都使得案件破案率较低,一些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三)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财现象仍得不到有效禁止。虽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但有些单位或个人仍然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使得犯罪分子有“销路”,盗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四)电力执法职能不明晰。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政企职能分开后,原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移交有关政府部门,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但电力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工作仍需要电力企业来做,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增大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
(五)技术防范措施不足。目前,各供电企业采用防盗螺丝在防止塔材被盗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导线特别是低压电线被盗仍然防不胜防,变压器的技防措施也不够先进。
三、新形势下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刊、墙报、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针对当前供电形势日益紧张的形势,做好对安全可靠供电重要性的宣传,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隐患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供电企业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努力协调好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关系,加大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通过公安、发改、经贸、建设、安监、国土等各部门的联合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共同清理、依法取缔各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实际性地、不定期地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座谈会、分析会等,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同时,在土地使用、房屋报建等方面严把审核关,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和防范。
(三)突出重要部位,积极做好对破坏电力设施防范工作。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办法,狠抓措施落实,努力提高防范能力。在人防方面,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网络,成立护线队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范围、定设备,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影响电力设施的超高树木坚决要砍,房屋能拆一定要拆,不能拆的要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要坚决拆除,派发隐患通知书一定要用户签收,不签收的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
(四)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积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违章行为,制定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基金项目和标准。保证有偿护线、技防投资、宣传教育、破案举报奖励、电力设施保护等资金的开支。严格规范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五金加工。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持续运行。
责任编辑: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