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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8年7月,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依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法》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一新的组织形式。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说法,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和合伙人的增加,一个合伙人的过错,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允。所谓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个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