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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福建周宁县的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奸受害少女案3月23日在宁德市中院进行二审判决,陈长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2004年3月初,周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长春有期徒刑3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司法实践中,量刑误差也许是难免的,因为法定的量刑幅度给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且不同法院或审判人员在理解和掌握上尺度稍有不一、不同地区的法院出现量刑稍微失轻失重也属正常。但法律毕竟是神圣、威严的,假如不规定一个量刑误差率的可允许范围,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便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就陈长春强奸案看,周宁县法院一审仅判其三年有期徒刑,与二审判决的12年相比,误差率高达300%,无论从任何角度看,都是一个无法理解和容忍的惊人数字。
量刑出现微小误差或出现能被容忍的误差,不一定非得怀疑法院、法官的“公正心”以及职业操守。正像一个责任心极强的外科医生,在高难度手术中处理稍有欠缺也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出现重大改判甚至“枪下留人”的戏剧性场面的实例也不是没有,但却需另当别说,因为那往往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同有关,有时则与技术条件、手段的客观局限有关。也许因获得了新的重要证据而需要重新做出结论。而陈长春强奸案一审法院和法官量刑误差如此之高,却既不能以业务素质水平不高、技术处理误差作借口,更与事实认定不清无关。
《刑法》中强奸罪量刑的“自由裁量”空间是3~8年,而一审法院对被告犯罪证据的认定与检察院抗诉理由以及二审法院的认定毫无二致,而前者量刑的“天平”却倾斜于最轻的那一端(二审毫无疑问是准确的)。假如这样的“误差”能被认为是技术误差,假如这种误差率被承认是处在我国现有司法水平允许范围之内,中国的法律还算是真正意义的法律么?法律岂不成了儿戏!真正需要深刻警醒的是:该案一审法院、法官为何敢开、能开如此之玩笑?这种玩笑背后的“司法文化”以及“潜规则”又是什么?也许一审法院以及法官他们自有“难言之隐”,即使如此,也不能阻止人们这样认为:他们是在藐视受害人以及家属的维权能量、藐视新闻监督的作用、藐视大众的鉴别力和主持正义的能力,同时也是在藐视检察院、上级法院的监督制约。
其实,司法活动中出现不合理乃至不可容忍的“量刑误差率”绝非个别,周宁县法院甚至算不上典型。故此,给我国司法现状以及法治建设进程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课题。例如:如何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增大法官的“犯错成本”以减少一系列不可原谅的量刑失当或重大失误?如何首先从法官做起,建立一种法律神圣、敢于碰硬、重视维护个人职业操守和尊严的进步的“司法文化”?
司法实践中,量刑误差也许是难免的,因为法定的量刑幅度给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且不同法院或审判人员在理解和掌握上尺度稍有不一、不同地区的法院出现量刑稍微失轻失重也属正常。但法律毕竟是神圣、威严的,假如不规定一个量刑误差率的可允许范围,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便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就陈长春强奸案看,周宁县法院一审仅判其三年有期徒刑,与二审判决的12年相比,误差率高达300%,无论从任何角度看,都是一个无法理解和容忍的惊人数字。
量刑出现微小误差或出现能被容忍的误差,不一定非得怀疑法院、法官的“公正心”以及职业操守。正像一个责任心极强的外科医生,在高难度手术中处理稍有欠缺也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出现重大改判甚至“枪下留人”的戏剧性场面的实例也不是没有,但却需另当别说,因为那往往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同有关,有时则与技术条件、手段的客观局限有关。也许因获得了新的重要证据而需要重新做出结论。而陈长春强奸案一审法院和法官量刑误差如此之高,却既不能以业务素质水平不高、技术处理误差作借口,更与事实认定不清无关。
《刑法》中强奸罪量刑的“自由裁量”空间是3~8年,而一审法院对被告犯罪证据的认定与检察院抗诉理由以及二审法院的认定毫无二致,而前者量刑的“天平”却倾斜于最轻的那一端(二审毫无疑问是准确的)。假如这样的“误差”能被认为是技术误差,假如这种误差率被承认是处在我国现有司法水平允许范围之内,中国的法律还算是真正意义的法律么?法律岂不成了儿戏!真正需要深刻警醒的是:该案一审法院、法官为何敢开、能开如此之玩笑?这种玩笑背后的“司法文化”以及“潜规则”又是什么?也许一审法院以及法官他们自有“难言之隐”,即使如此,也不能阻止人们这样认为:他们是在藐视受害人以及家属的维权能量、藐视新闻监督的作用、藐视大众的鉴别力和主持正义的能力,同时也是在藐视检察院、上级法院的监督制约。
其实,司法活动中出现不合理乃至不可容忍的“量刑误差率”绝非个别,周宁县法院甚至算不上典型。故此,给我国司法现状以及法治建设进程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课题。例如:如何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增大法官的“犯错成本”以减少一系列不可原谅的量刑失当或重大失误?如何首先从法官做起,建立一种法律神圣、敢于碰硬、重视维护个人职业操守和尊严的进步的“司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