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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不同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救助形式对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权利义务有较大的影响,也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本文将对海难救助的基本形式进行对比分析,总结不同海难救助形式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笔者认为可以发展和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合同救助;雇佣救助;对比
1海难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事故的船舶和财产,由外来力量对其施救或提供援助的法律行为。主要可以分为:(1)自愿救助,是指救助人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前提条件下,主动对海上遭遇险情的财产实施救助行为。这一救助形式在实践中已经非常少见,故笔者认为已无太多研究必要,所以本文中将会不再论述该形式;(2)合同救助,是指当救助标的遭遇险情后,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事先约定救助合同格式,并按照实际取得的救助成果支付救助报酬。(3)雇佣救助,雇佣救助是指被救助者按照救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率以及救助者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等计时按价支付报酬的救助。
2两种海难救助形式的对比分析
(2)救助报酬请求权。在合同救助中,救助人的救助报酬请求权应当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确定。即使救助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但最终并没有任何财产获救或者脱离危险,那么救助人仍然无权请求救助报酬。但在雇佣救助中,救助人取得救助报酬的依据为雇佣救助合同中约定的救助费率,在这一条件下,无论救助人在救助中是否取得成效,都有权向被救助人取得救助报酬。另外,救助报酬数额的确定也有所不同。在合同救助中,救助报酬的确定显得尤为复杂,它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若处理稍有不慎,必然会引起争议乃至诉讼。在雇佣救助合同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双方当事人事先便已经约定好了救助报酬的确定方法,即按照救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率以及救助者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等计时按价支付报酬。
(3)海损分摊机制。在传统的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合同救助中,海难救助报酬属于典型的共同海损费用,根据我国《海商法》之规定,应当由海难救助中的各受益方根据其获救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而雇佣救助作为一种新兴海难救助形式,并没有任何明文规定雇佣救助报酬是否属于传统的海难救助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分担。
3两种海难救助形式的优势与不足
(1)合同救助的优势与不足。作为传统的海难救助形式,合同救助经过世界范围内多个世纪的实践积累与调整,已形成一套近乎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合同救助通常是在危险程度较高,或情况十分紧急的海难救助中得到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救助人的救助没有取得成效,那么救助人将不能得到救助报酬,也就意味着救助人为救助作业所做的牺牲和花费的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几乎等于有投入无回报的活动,对于救助人来说也是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将会对救助人救助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但如果救助取得了成效,通常救助人都能得到高昂的救助报酬。但是不可否认,航海实践中难免出现对救助报酬约定得过高或者过低的现象,这样一来,便不能公平地反映出救助人在救助中所做出的努力与牺牲,若约定的救助报酬低于救助人实际所作出的贡献与牺牲的价值,则会影响到救助人救助的积极性;反之若救助报酬过高,则对于被救助人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2)雇佣救助的优势与不足。雇佣救助的优势有目共睹。首先,在雇佣救助合同中,无论救助成功与否,救助人均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救助报酬,这对于救助人来说,极大地降低了实施救助作业却不能得到救助报酬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对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起到了极大地鼓舞作用。其次,雇佣救助的救助报酬的确定方法是固定的、具体的,这种方式既简单又方便,避免了在确定救助报酬时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市场化和合同化日益盛行的今天,这种方法可以说是紧随时代潮流的。同时采取雇佣救助合同的情况下,救助活动的指挥权在于被救助方,这样一来,救助活动能变得更加灵活,也能更符合被救助人的要求,达到救助成效最大化的目的。除此之外,雇佣救助约定的救助报酬往往低于一般的合同救助,这对于被救助人来说,减轻了不少救助报酬支付方面的压力。但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雇佣救助出现至今,仍然没有任何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可以对其调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意味着权利与义务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也就是依旧存在着风险。此外,雇佣救助中较为低廉的救助报酬,对救助人来说,难免产生类似消极怠工等影响。此外,还有雇佣救助中的对于海洋环境救助的问题,特别补偿制度的不能适用,以及雇佣救助合同中被救助方未合理约定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奖励,这些都会制约雇佣救助的发展。
4结束语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由来已久,作为海商法中的一大特色,被广泛的应用于世界范围内的海上安全事故。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世界范围内海上贸易的发展,海上交通和能源运输日益频繁,海上污染与安全威胁等的海难事故风险依然存在,海难救助活动并不会减少,只会越来越频繁。认识的发展往往是落后于实践的,现行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国《海商法》自生效实施以来,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海难救助制度也相应的需要变化与改进,我们要迎接新的时代、新的挑战,经受实践的检验,推动《海商法》的修订与发展,实现海难救助制度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傅廷中.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司玉琢.吴煦.雇佣救助的法律属性及法律適用[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27(3):3-11.
[3]傅廷中.海难救助及其立法[J].世界海运,2002(1):49-50.
关键词:合同救助;雇佣救助;对比
1海难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事故的船舶和财产,由外来力量对其施救或提供援助的法律行为。主要可以分为:(1)自愿救助,是指救助人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前提条件下,主动对海上遭遇险情的财产实施救助行为。这一救助形式在实践中已经非常少见,故笔者认为已无太多研究必要,所以本文中将会不再论述该形式;(2)合同救助,是指当救助标的遭遇险情后,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事先约定救助合同格式,并按照实际取得的救助成果支付救助报酬。(3)雇佣救助,雇佣救助是指被救助者按照救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率以及救助者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等计时按价支付报酬的救助。
2两种海难救助形式的对比分析
- 法律适用。作为传统的海难救助形式,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合同救助适用的法律较为明确,一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二是我国《海商法》,但作为新兴海难救助形式,雇佣救助无论是在国际公约中还是国内立法中一直都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以适用。合同救助有明确的法律适用之规定,而雇佣救助虽然在“加百利”轮一案判决之后,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给出参考,但其法律适用仍然是不完善、不严谨的,依旧没有明确调整雇佣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
(2)救助报酬请求权。在合同救助中,救助人的救助报酬请求权应当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确定。即使救助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但最终并没有任何财产获救或者脱离危险,那么救助人仍然无权请求救助报酬。但在雇佣救助中,救助人取得救助报酬的依据为雇佣救助合同中约定的救助费率,在这一条件下,无论救助人在救助中是否取得成效,都有权向被救助人取得救助报酬。另外,救助报酬数额的确定也有所不同。在合同救助中,救助报酬的确定显得尤为复杂,它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若处理稍有不慎,必然会引起争议乃至诉讼。在雇佣救助合同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双方当事人事先便已经约定好了救助报酬的确定方法,即按照救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率以及救助者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等计时按价支付报酬。
(3)海损分摊机制。在传统的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合同救助中,海难救助报酬属于典型的共同海损费用,根据我国《海商法》之规定,应当由海难救助中的各受益方根据其获救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而雇佣救助作为一种新兴海难救助形式,并没有任何明文规定雇佣救助报酬是否属于传统的海难救助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分担。
3两种海难救助形式的优势与不足
(1)合同救助的优势与不足。作为传统的海难救助形式,合同救助经过世界范围内多个世纪的实践积累与调整,已形成一套近乎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合同救助通常是在危险程度较高,或情况十分紧急的海难救助中得到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救助人的救助没有取得成效,那么救助人将不能得到救助报酬,也就意味着救助人为救助作业所做的牺牲和花费的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几乎等于有投入无回报的活动,对于救助人来说也是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将会对救助人救助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但如果救助取得了成效,通常救助人都能得到高昂的救助报酬。但是不可否认,航海实践中难免出现对救助报酬约定得过高或者过低的现象,这样一来,便不能公平地反映出救助人在救助中所做出的努力与牺牲,若约定的救助报酬低于救助人实际所作出的贡献与牺牲的价值,则会影响到救助人救助的积极性;反之若救助报酬过高,则对于被救助人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2)雇佣救助的优势与不足。雇佣救助的优势有目共睹。首先,在雇佣救助合同中,无论救助成功与否,救助人均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救助报酬,这对于救助人来说,极大地降低了实施救助作业却不能得到救助报酬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对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起到了极大地鼓舞作用。其次,雇佣救助的救助报酬的确定方法是固定的、具体的,这种方式既简单又方便,避免了在确定救助报酬时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市场化和合同化日益盛行的今天,这种方法可以说是紧随时代潮流的。同时采取雇佣救助合同的情况下,救助活动的指挥权在于被救助方,这样一来,救助活动能变得更加灵活,也能更符合被救助人的要求,达到救助成效最大化的目的。除此之外,雇佣救助约定的救助报酬往往低于一般的合同救助,这对于被救助人来说,减轻了不少救助报酬支付方面的压力。但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雇佣救助出现至今,仍然没有任何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可以对其调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意味着权利与义务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也就是依旧存在着风险。此外,雇佣救助中较为低廉的救助报酬,对救助人来说,难免产生类似消极怠工等影响。此外,还有雇佣救助中的对于海洋环境救助的问题,特别补偿制度的不能适用,以及雇佣救助合同中被救助方未合理约定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奖励,这些都会制约雇佣救助的发展。
4结束语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由来已久,作为海商法中的一大特色,被广泛的应用于世界范围内的海上安全事故。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世界范围内海上贸易的发展,海上交通和能源运输日益频繁,海上污染与安全威胁等的海难事故风险依然存在,海难救助活动并不会减少,只会越来越频繁。认识的发展往往是落后于实践的,现行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国《海商法》自生效实施以来,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海难救助制度也相应的需要变化与改进,我们要迎接新的时代、新的挑战,经受实践的检验,推动《海商法》的修订与发展,实现海难救助制度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傅廷中.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司玉琢.吴煦.雇佣救助的法律属性及法律適用[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27(3):3-11.
[3]傅廷中.海难救助及其立法[J].世界海运,2002(1):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