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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阐述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相关情形的基础上,针对国外政府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视以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提出了我国政府在本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角色定位,即积极作为。我国政府对此应采取的对策是:1.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2.完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3.我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4.我国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又要对民族产业实行政策扶持,避免片面追求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 政府 企业 知识产权
一、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面对激烈竞争的环境,自觉主动地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和其他种种条件,促进知识产权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谋取最大经济利益,从而求取企业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制定和实行的一种长远规划和整体谋略。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以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技术开发、知识产权技术实施、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知识产权信息和知识产权管理为主要对象,以技术市场为舞台,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生产、经营、贸易、信息、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知识产权战略的划分方式有以下两种较为典型:一是按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和知识产权工作一般过程划分。根据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授权三种法律状态,可分为知识产权申请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排除战略;根据知识产权技术的取得方式,可分为知识产权技术研究开发战略、知识产权技术引进战略;根据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可分为知识产权实施战略、知识产权许可战略、知识产权转让战略等。二是按应对市场竞争的战略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常用的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有基本知识产权战略、外围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售战略、知识产权收买战略、知识产权输回战略等。常用的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有取消对方知识产权战略、绕开知识产权技术战略、交叉许可战略、技术公开战略、有偿转让与许可战略等。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经济日趋强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成长基因。知识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特性,使得这种基因一直处于隐性状态,在企业成长中不表现出什么特征,只是作为一种潜在的竞争力。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前,多种形态的知识技术一直是处于公共状态下的,虽然部分企业能意识到技术秘密的重要性,但是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来保护这种技术秘密的独有性,这就使得创新和改进的积极性得不到激发,生产力处于自然延续状态,经济和社会也相应地处于缓慢发展状态。但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效地激发了创新和改革的积极性,不仅使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利润,竞争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而且也促进了生产力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和社会的腾飞。从企业成长角度来看,随着知识产权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为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不被市场淘汰,会积极在产品链中获得一部分新技术来维持企业的长期发展。这种获得新技术的过程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这种创新的成果被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保护下来,构成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以进行不断的研究创新。在这种“创新-高利润-再创新”的模式下,知识产权无疑成为决定企业成长的重要基因。企业的成长离不开构筑核心竞争力,以前的诸多成长理论所提到的成长因素都可以归纳为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我国当前所处的知识产权经济形势,确定了知识产权在核心竞争力众要素中的首要地位。此外,通过企业成长基因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促使了部分具有公共性的知识突变成为了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这一突变改变了原来的平衡体系,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了企业成长的重要动力和保障,在这种成长机制下,企业应该不断地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
二、国外政府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视以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美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知识产权战略美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是对技术创新成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将技术创新潜力转化为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美国企业首先加强了对技术创新过程的知识产权监控,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如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其核心技术很多集中在我国重点企业和支柱产业上,从而将高技术领域的一个个新技术圈进自己的“堡垒”。在此基础上,灵活地运营知识产权,并且利用自己的专利来推行自己制定的国际标准。其次,美国企业善于组成各种知识产权联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动,与国会级行政机关建立密切的关系。此外,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纷纷在国外建立研发机构,以高薪、优良的管理制度吸引各国的优秀人才为其进行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工作,维护其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例如,美国Sun公司向中国大学以免费许可形式提供价值20亿美元的软件和培训,并与另一软件产品和设计公司联手在北京设立软件设计技术学院,并设立奖学金项目。总之,美国企业通过制定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最大限度的创造和发挥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了巨大优势和丰厚回报。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救济,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联邦与州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二是三个政府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美国商标专利局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行政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进入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三是知识产权的仲裁保护。美国于1925年制定了仲裁法, 1926年成立了仲裁协会,通过调解仲裁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近二十多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新的保护形式不断被纳入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同时,美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的调整,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从1980年《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地《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2000年10月,美国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有效运转。它通过诉讼管辖、非讼管理、仲裁解决等三种手段及时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美国虽被称为诉讼社会,但相当多的知识专利侵权通过双方律师达成和解。美国法律规定,若侵权方对权利人的警告置之不理,一旦诉讼失败,将面临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力,迫使侵权人主动与被侵权人进行私下和解。美国在国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337条款”。根据报道,美国对涉及东亚国家(除日本)产品的“337条款”调查,已超过西欧、加拿大和日本的总和(分别为52%和41% ), 2004年开始,涉及中国产品及中国公司的调查已超过40%,并呈不断上升趋势。
美国对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日益强化为了维护技术创新优势和保护技术贸易利益,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中尤其是在双边贸易谈判和多边贸易谈判中,美国特别强调本国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在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之中,使之与国际贸易直接联系起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美国把中国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对象。
日本可以说是在利用知识产权政策促进其产业技术创新活动并加强了其国际竞争力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把技术立国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因而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法律比较发达,同时各种其他与产业政策相关的法律也都有关于技术创新的内容。其中,知识产权政策在日本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申请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主要目标,成为最有效的技术创新政策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极力支持企业及个人向外国政府申请知识产权,并且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1992年世界全部的知识产权与实用新型申请数为285万件,日本最多,为47.91万件,占16.8%,其次是美国,为18.73万件,占6.6%。据日本知识产权办公室统计,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申请公开量为423230件,较上年增长9%;授权量为117794件,较上年减少3%。
2002年,日本政府确立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以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将借助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作为振兴国家经济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2001年日本政府制定《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将生命科学、信息和通信、环境技术、纳米技术及材料、能源、制造技术、社会基础设施和尖端技术8大领域确定为战略性技术研发的重点。
三、政府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角色定位
发展经济学者提出的依附理论,认为西方现代化实际上是一个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将非西方国家纳入其经济体系,非西方不发达国家不断地被依附化的过程,而这种依附是导致非西方国家不发达的主要根源。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并不在于对这两者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关键在于如何在开放中求得自主的发展,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的关系,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一个国家要想真正地保持经济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开放吸收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经济大循环,不断增强活力,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独立性。在开放和引进吸收先进技术的同时,必须注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这体现在知识产权上。
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对传统工业化模式提出了挑战。决定产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已从过去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廉价劳动力转向创新能力、技术和管理优势,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竞争工具,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制造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约为美国的四分之一,日本的二分之一,与德国接近。但是,我国制造业的多数产品和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大部分设计和制造技术依靠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原创性的产品和技术则更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业竞争力的最大差距是缺乏创新能力,缺乏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和发展经济理论以及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长久的持续性经济增长的提高主要是靠生产科技的进步和人力资本的提高,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力资本的提高的关键是以注重教育、保护知识产权、明晰所有产权、允许自由竞争等软件的社会经济制度作为根本的基础条件。目前中国的经济增长因素中,72%依赖于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只有28%依靠生产技术的进步。现在中国的经济成长是一种在低层次上的增长,处于生产链的末端,主要靠拼劳力而不是靠拼脑力实现的。
尽管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应减少政府的干预,只要市场能做的,就要让市场去作,当市场失灵时,政府才需要发挥作用。 但是世界经济发展历程也说明,欧美大企业的发展,不是依靠政府直接支援和资助,而是靠市场竞争和间接政府支持的办法来实现的。在世界500强企业中,不少是在政府的主持下通过兼并、收购和联合等方式发展起来的。但是对于试图追赶发达国家经济并在国际市场上确立一定竞争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而言,为缩短时间,需要政府的介入。知识产权制度是从法律上保障从事研究开发等技术知识活动主体对其生产成果的所有、使用权利的制度。由于知识产权政策具有保护知识和刺激创新的作用,各国政府都将其作为技术创新政策工具之一。政府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支持企业的相应的战略目标,其中就包括当前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积极作为的,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应从一下方面着手:首先,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要积极培育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以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增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通过大力宣传、培训及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充分认知与了解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相结合。
再次,我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既要充分研究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发展国际标准,并通过国际组织确保这些国际标准得到善意的解释和实施,以充分利用全球技术资源帮助我国尽快融入知识经济时代并藉此增强从新经济中受益的机会,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综合国力和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和法规。
最后,我国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又要对民族产业实行政策扶持,避免片面追求与国际接轨。具体在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法时,既要考虑对权利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保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一致性,加强对国际技术市场的开拓和利用,更要注重保护民族利益,使知识产权法有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引进技术和信息,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
参考文献:
[1]徐家力:“略论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年第15期
[2]韩小华郭民生:“知识产权经济背景下的企业成长因素分析”,《全国商情》,2007年第11期
[3]于丽艳陈伟:“企业国际化经营知识产权战略国际比较及其启示”,《未来与发展》,2007年第3期
[4]姚建春雷兴长:“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分析”,《社科纵横》,2007年第10期
[5]陈劲王飞绒著:《创新政策:多国比较和发展框架》,浙江法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200页
[6]景玉琴著:《开放、保护与产业安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页
[7]徐家力:“略论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年第15期
[8]肖瑞李利明著:《理性的激情:国际经济学殿堂的中国建筑师》,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9]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271页
[10]金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年第10期
[关键词] 政府 企业 知识产权
一、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面对激烈竞争的环境,自觉主动地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和其他种种条件,促进知识产权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谋取最大经济利益,从而求取企业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制定和实行的一种长远规划和整体谋略。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以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技术开发、知识产权技术实施、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知识产权信息和知识产权管理为主要对象,以技术市场为舞台,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生产、经营、贸易、信息、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知识产权战略的划分方式有以下两种较为典型:一是按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和知识产权工作一般过程划分。根据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授权三种法律状态,可分为知识产权申请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排除战略;根据知识产权技术的取得方式,可分为知识产权技术研究开发战略、知识产权技术引进战略;根据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可分为知识产权实施战略、知识产权许可战略、知识产权转让战略等。二是按应对市场竞争的战略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常用的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有基本知识产权战略、外围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售战略、知识产权收买战略、知识产权输回战略等。常用的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有取消对方知识产权战略、绕开知识产权技术战略、交叉许可战略、技术公开战略、有偿转让与许可战略等。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经济日趋强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成长基因。知识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特性,使得这种基因一直处于隐性状态,在企业成长中不表现出什么特征,只是作为一种潜在的竞争力。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前,多种形态的知识技术一直是处于公共状态下的,虽然部分企业能意识到技术秘密的重要性,但是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来保护这种技术秘密的独有性,这就使得创新和改进的积极性得不到激发,生产力处于自然延续状态,经济和社会也相应地处于缓慢发展状态。但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效地激发了创新和改革的积极性,不仅使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利润,竞争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而且也促进了生产力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和社会的腾飞。从企业成长角度来看,随着知识产权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为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不被市场淘汰,会积极在产品链中获得一部分新技术来维持企业的长期发展。这种获得新技术的过程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这种创新的成果被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保护下来,构成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以进行不断的研究创新。在这种“创新-高利润-再创新”的模式下,知识产权无疑成为决定企业成长的重要基因。企业的成长离不开构筑核心竞争力,以前的诸多成长理论所提到的成长因素都可以归纳为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我国当前所处的知识产权经济形势,确定了知识产权在核心竞争力众要素中的首要地位。此外,通过企业成长基因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促使了部分具有公共性的知识突变成为了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这一突变改变了原来的平衡体系,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了企业成长的重要动力和保障,在这种成长机制下,企业应该不断地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
二、国外政府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视以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美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知识产权战略美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是对技术创新成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将技术创新潜力转化为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美国企业首先加强了对技术创新过程的知识产权监控,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如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其核心技术很多集中在我国重点企业和支柱产业上,从而将高技术领域的一个个新技术圈进自己的“堡垒”。在此基础上,灵活地运营知识产权,并且利用自己的专利来推行自己制定的国际标准。其次,美国企业善于组成各种知识产权联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动,与国会级行政机关建立密切的关系。此外,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纷纷在国外建立研发机构,以高薪、优良的管理制度吸引各国的优秀人才为其进行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工作,维护其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例如,美国Sun公司向中国大学以免费许可形式提供价值20亿美元的软件和培训,并与另一软件产品和设计公司联手在北京设立软件设计技术学院,并设立奖学金项目。总之,美国企业通过制定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最大限度的创造和发挥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了巨大优势和丰厚回报。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救济,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联邦与州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二是三个政府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美国商标专利局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行政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进入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三是知识产权的仲裁保护。美国于1925年制定了仲裁法, 1926年成立了仲裁协会,通过调解仲裁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近二十多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新的保护形式不断被纳入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同时,美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的调整,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从1980年《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地《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2000年10月,美国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有效运转。它通过诉讼管辖、非讼管理、仲裁解决等三种手段及时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美国虽被称为诉讼社会,但相当多的知识专利侵权通过双方律师达成和解。美国法律规定,若侵权方对权利人的警告置之不理,一旦诉讼失败,将面临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力,迫使侵权人主动与被侵权人进行私下和解。美国在国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337条款”。根据报道,美国对涉及东亚国家(除日本)产品的“337条款”调查,已超过西欧、加拿大和日本的总和(分别为52%和41% ), 2004年开始,涉及中国产品及中国公司的调查已超过40%,并呈不断上升趋势。
美国对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日益强化为了维护技术创新优势和保护技术贸易利益,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中尤其是在双边贸易谈判和多边贸易谈判中,美国特别强调本国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在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之中,使之与国际贸易直接联系起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美国把中国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对象。
日本可以说是在利用知识产权政策促进其产业技术创新活动并加强了其国际竞争力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把技术立国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因而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法律比较发达,同时各种其他与产业政策相关的法律也都有关于技术创新的内容。其中,知识产权政策在日本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申请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主要目标,成为最有效的技术创新政策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极力支持企业及个人向外国政府申请知识产权,并且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1992年世界全部的知识产权与实用新型申请数为285万件,日本最多,为47.91万件,占16.8%,其次是美国,为18.73万件,占6.6%。据日本知识产权办公室统计,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申请公开量为423230件,较上年增长9%;授权量为117794件,较上年减少3%。
2002年,日本政府确立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以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将借助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作为振兴国家经济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2001年日本政府制定《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将生命科学、信息和通信、环境技术、纳米技术及材料、能源、制造技术、社会基础设施和尖端技术8大领域确定为战略性技术研发的重点。
三、政府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角色定位
发展经济学者提出的依附理论,认为西方现代化实际上是一个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将非西方国家纳入其经济体系,非西方不发达国家不断地被依附化的过程,而这种依附是导致非西方国家不发达的主要根源。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并不在于对这两者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关键在于如何在开放中求得自主的发展,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的关系,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一个国家要想真正地保持经济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开放吸收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经济大循环,不断增强活力,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独立性。在开放和引进吸收先进技术的同时,必须注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这体现在知识产权上。
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对传统工业化模式提出了挑战。决定产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已从过去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廉价劳动力转向创新能力、技术和管理优势,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竞争工具,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制造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约为美国的四分之一,日本的二分之一,与德国接近。但是,我国制造业的多数产品和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大部分设计和制造技术依靠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原创性的产品和技术则更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业竞争力的最大差距是缺乏创新能力,缺乏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和发展经济理论以及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长久的持续性经济增长的提高主要是靠生产科技的进步和人力资本的提高,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力资本的提高的关键是以注重教育、保护知识产权、明晰所有产权、允许自由竞争等软件的社会经济制度作为根本的基础条件。目前中国的经济增长因素中,72%依赖于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只有28%依靠生产技术的进步。现在中国的经济成长是一种在低层次上的增长,处于生产链的末端,主要靠拼劳力而不是靠拼脑力实现的。
尽管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应减少政府的干预,只要市场能做的,就要让市场去作,当市场失灵时,政府才需要发挥作用。 但是世界经济发展历程也说明,欧美大企业的发展,不是依靠政府直接支援和资助,而是靠市场竞争和间接政府支持的办法来实现的。在世界500强企业中,不少是在政府的主持下通过兼并、收购和联合等方式发展起来的。但是对于试图追赶发达国家经济并在国际市场上确立一定竞争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而言,为缩短时间,需要政府的介入。知识产权制度是从法律上保障从事研究开发等技术知识活动主体对其生产成果的所有、使用权利的制度。由于知识产权政策具有保护知识和刺激创新的作用,各国政府都将其作为技术创新政策工具之一。政府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支持企业的相应的战略目标,其中就包括当前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积极作为的,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应从一下方面着手:首先,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要积极培育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以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增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通过大力宣传、培训及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充分认知与了解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相结合。
再次,我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既要充分研究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发展国际标准,并通过国际组织确保这些国际标准得到善意的解释和实施,以充分利用全球技术资源帮助我国尽快融入知识经济时代并藉此增强从新经济中受益的机会,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综合国力和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和法规。
最后,我国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又要对民族产业实行政策扶持,避免片面追求与国际接轨。具体在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法时,既要考虑对权利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保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一致性,加强对国际技术市场的开拓和利用,更要注重保护民族利益,使知识产权法有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引进技术和信息,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
参考文献:
[1]徐家力:“略论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年第15期
[2]韩小华郭民生:“知识产权经济背景下的企业成长因素分析”,《全国商情》,2007年第11期
[3]于丽艳陈伟:“企业国际化经营知识产权战略国际比较及其启示”,《未来与发展》,2007年第3期
[4]姚建春雷兴长:“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分析”,《社科纵横》,2007年第10期
[5]陈劲王飞绒著:《创新政策:多国比较和发展框架》,浙江法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200页
[6]景玉琴著:《开放、保护与产业安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页
[7]徐家力:“略论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年第15期
[8]肖瑞李利明著:《理性的激情:国际经济学殿堂的中国建筑师》,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9]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271页
[10]金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