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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2019)》对法院院长任职条件的规定则属于一个阶段性推进,但是研究发现:“法律专业知识”的内涵不明,难以避免“法盲”法院院长的出现;法院院长职位的任职最低年龄规定缺失,无法杜绝“奶嘴院长”的出现;所需“法律职业经历”的最低年限不明,难以确保法院院长人选真正具备履职所需的法治思维;尚存在一些有待继续完善之处.期待着有关法院院长任职条件的规定能够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