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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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今,对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理论界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懒政而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因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使得该项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在缺乏必要法律支撑上、调查取证上、诉讼判决的执行上以及司法程序受行政机关干预等问题上较为突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做到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运用,强化法律执行,健全内部配设,排除外部干扰。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新事物”具有其他事物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重视行政公益诉讼是前提,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是目的。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地位将在我国法律史上得到不断凸显。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困境、完善法律
  引言: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尚未建立完整的体制机制。自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了《行政诉讼法》后,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才正式建立。尽管如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际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在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怎样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权力等。因此为了能够解决此类问题,我们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研究,从立法层面上找到立足点,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在新时代下更好的行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词语以致于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至今都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公益诉讼令人难以捉摸的原因在于其固有的不确定性,由于公益诉讼的抽象性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的把握。在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我国法治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自我国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以后,我们对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以及其功能作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此举凸显了我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心,表明中国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建立。它提供了检察院捍卫公共利益,并敦促政府依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最早开始于罗马法制度,其规定为“凡为罗马市民均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经过不断地传承和发展,在近代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1.保护公益的目的性。公益诉讼制度直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公众利益,这是公益诉讼最终的目的与归宿。
  2.事前预防性。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仅以事后的处罚这一环节为公益诉讼的全部内容是不足以对实施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者进行有效打击的。我们应当预防公共利益的共同性和整体性受到侵害。我们应该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使公益诉讼制度深入人心,强化树立人民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解。所以在公共利益遭到侵害之前进行预防可以更加充分且有效的的保障公共利益,减少损失。
  3.起诉主体的广泛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都具有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因为公益诉讼所涉及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涉及了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公益诉讼所侵害的面很多,涉及的主体也就广泛了,所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广泛的。
  4.举证责任具有灵活性。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类型,这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是灵活运用的。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举证责任要求较私益诉讼要低;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并不完全适用举证倒置责任。 因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证明了控方的负担大大增加。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主要是指由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而导致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受损的行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的范围具有宽广性,主要涉及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这些领域都是具体的且是我们平常生活中容易接触的。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一)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利“武器”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范围之广,对象之多等特点决定,由统一集中的检察机关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更高的效率,从而更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必须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面可以说是“面面俱到”,要使这个一个庞大且涉及领域广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得以保护,那么就意味着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当然,人民检察院是一个权利相对集中的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对社会各方利益的事件进行“中立”判决。人民检察院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这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必须作出正确的且与法律相关规定相适应的判决。所以说人民检察院是可以集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的。
  2.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坚持了改革正确方向
  改革开放走过四十载岁月,在四十年里我们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人民生活愈来愈美好,国家硬、软实力不断提升。為了使改革开放成果更加普及,我们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战略。司法事业作为其中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高度关注,同时这也是我国提出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原因。
  3.立足于法律规定
  宪法对于人民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是我国探索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立足点,立足点的取得需明确且法定,如果立足点的取得超过人民预期值的话,人民会不理解国家的做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否定。我国从法律中取得立足点是正确的也是必然的。
  (二)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意义
  1.具有法定合法性
  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法定合法性。公共利益本身没有形成最广泛、最深刻的共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一直没有权威性的解释。一直以来,因为行政机关履职不当而侵害公共利益的实例比比皆是,例如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不当引起生态环境的破坏、行政审批部门决策失误使得基本农田遭到侵害。在这一过程中提起诉讼的主体大多数都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作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固定的诉讼主体来负责侵害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这一过程中诉讼秩序较为混乱。不过《行政诉讼法》修后改,使得人民检察院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代表人,针对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让出等领域履职不当进行法律监督并发出检察建议书,经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行政机关依然懒政不作为是,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统一,有利于改善一直以来公益在学术界不足的局面。   2.能够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就是对法律是否得到正确实施的监督。因为行政机关决策失误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实际上就是违法行为,由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是检察院的分内之事。因此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对政府进行依法行政的有力敦促,对法律是否正确实施的监督的强化,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最大作用,使得法律的尊严得到强化,法治秩序得到维护,有利于积极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
  3.改善目前的缺乏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类似于“暴走的董存瑞、叶挺”“黄继光是假的”“邱少云在大火中一动不动不合生物学”等侮辱英烈的现象时有发生。生态环境受到个人破坏,行政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中国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严重问题。人民检察院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按照《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而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增强中国的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进而改善我国公共利益保护乏力的现状,在机成熟后,才能彻底结决问题。
  4.有利于我国法治朝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当今世界是信息的时代,国际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甚至是主旋律,世界已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政治军事的一体化,各国法治文化也在相互融合发展。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在若干年前就已经建立了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司法制度。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是顺应了当前现代法治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我国法治体系与国际社会接轨。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历经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等艰难实践之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以成功确立,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仅对我国司法实践和法治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也极大推进了我国学术界对公益法理的正确理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里程碑式的胜利。同时,我们可以看见新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成长、适用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目前,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不同于中国以前的行政诉讼,其自身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有待完善的问题需要深入考究。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乏必要法律支撑
  健全的制度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保证实施。中国对于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现在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两院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并无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以及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庭,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依存于民事诉讼庭和行政诉讼庭。1890年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出台;德国《行政法院法》;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以及澳门特区都是英美法系探索和建设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的开始。上述证明在欧美法系国家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和重视度,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中国当前在公益诉讼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差距也是需要引起当前中国深思的。
  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1.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属于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归于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但大多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市以上人民检察院指定某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一般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基本配置为2-4人,多数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门由一名检察官、一名助理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员构成。行政机关部门种类繁多,涉及社会不同领域,许多专业领域的证据无专业人员直接办理,急需大量高素质、专业性人才补充人民检察隊伍。
  2.对于案件证据发现困难。办理案件最关键的就在于证据的搜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时需要行政主体是否积极履职、履职程度的文件资料作为案件线索和证据,但这些证据都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而且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内完全有能力改动这些文件,所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很难介入发现关于行政主体不全面履职的证据文件。
  3.证据的收集调取较为困难。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将行政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由于内部的考核提拔之类的原因,难免存在对检察机关的抵触情绪,极有可能对案件证据实施修改与毁坏。
  4..行政机关部门种类多,涉及社会领域广泛,许多证据需专业人才解读,从而导致证据无法在第一时间被解读,从而降低办案效率
  (三)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后执行难
  法律关键在于实践,法律的威严在于实施,法院判决的执行关乎法律是否能够统一、关系到法律是否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面对和国土、环保、林业、城建、住建几大部门的案子时,大都会碰到违章搭建的问题,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强迫违章建筑的拆除,所以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从现实情况考虑是不愿意去充当这个“出头鸟”,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材料申报一拖再拖,直至超过法定程序规定的日期。事后检察机关碍于法检两家业务上存在的关系,一般也不主动起诉法院执行上懒政不作为的现象。除非像2019年陕西省“秦岭别墅案”,权力顶层试压巨大的情况下才会对这种案件予以执行。
  (四)行政机关干预检察机关办案,不配合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往往是由于行政机关尚未完全理解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接受应诉较敏感,时常在诉讼过程前期不配合、互相推诿,使得人民检察院奔波于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极大地提升了办案难度,也是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案件管辖权大多属于同一级别,基层行政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占大多数。由于行政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所以当行政机关被检察机关指控为决策不当侵害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上级行政机关往往为了维护该级行政机关的正面形象,会请求同级检察机关领导者进行协调。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被同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政府代表法人出庭应诉后,行为过激,对涉案人员往往会进行极为严厉的人事处理,使行政机关对“被告”的身份异常敏感,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自然会想办法做工作,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四.人民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深入了解可以认识到这项制度是我国顶层设计的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符合中国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线,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契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取得了很不错的收益,但在其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重视以及正确认识,进一步去完善,使制度各部分得到优化,实现部分功能大于整体功能之和。
  (一)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联系
  寻求同级人大党委的支持,并与上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联系。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我国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 ,后两者者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过去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等情况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按照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责令整改,部分行政机关对待检察建议书如同白纸,消极怠慢,在法定30日期限内不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回复。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同级人大的联系,在发出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向同级人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进行提交备案,请同级的人大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出面进行监督并联系该级行政机关。如此可积极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密切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共同促进人民政府依法履职。
  强化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配合力度。大多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违反党纪国法,当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这些方面将不可避免的受到牵涉。由于监察委员会成立,检察主要业务部门陆续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使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方面失去了更大的威慑力,多数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抱有“人走茶凉”的态度,不希望接受起诉。而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事实,某些行政机关负责人直至诉讼程序依然不顾法定义务。现在仍存在法院在审判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行政机关“一把手”作为政府法定代表人不出席审判,而让行政副职人员出席审判,即便是在判决结束以后,对法院判决表示服从,却对判决书置若罔闻,直至上级领导强烈试压下才对判决书照做。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应积极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共享案件信息线索,及时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主体违纪违规行为,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扩充和减缩。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设立专门法庭进行审判。法律关键在于实践,法律的威严在于实施,法院判决的执行关乎法律是否能够统一、关乎法律是否可以有效实施。当基层人民检察院面对国土、环保、林业、城建、住建几大部门时,大都会碰到违法建设的情况,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权力,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从多数情况考虑是不愿意去充当这个“出头鸟”,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材料申报一拖再拖,直至超过法定程序规定的日期。事后检察机关碍于法检两家业务上存在的关系,一般也不主动起诉法院在判决执行上懒政不作为的现象。除非像2019年陕西省“秦岭别墅案”,权力顶层向下极大施压的情况下才会对这种案件予以强制执行。由此观之,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仍有不充分之处,应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针对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扩充和缩减。这样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维护,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积极作为的敦促,对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积极意义。
  (三)人民檢察院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业务水平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基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压力是巨大的,在面对同级行政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民事案件的同时还得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案件多、时间少、人力资源不足是基层检察干警的共同心声。
  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升公众参与度,拓宽办案线索和案件取证的来源。人民群众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最大受益者,往往公共利益的破坏会直接危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当前办案过程中,检察干警受相关部门、人员阻力大,取证不易,因此应积极发动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成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线索汇报者、举证者。
  积极引进高素质法律人员,扩充公益诉讼办案队伍。2018年全国人民检察院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59312件、食品药品安全41118件、国有财产保护10025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648件、英烈权益保护57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比高达96.12%。 由此可知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压力山大。基层检察院不仅要负责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还得接受上级检察院指派的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员配置不到位不仅会导致办案效率低下还会加剧公共利益破坏带给公众的危害。因此人民检察院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扩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力量是必要的。改变过去一个科室只有一名检察官、一名助检员和一名书记员来负责整个民行部门的局面,对提升办案效率、维护公众利益将会起到显著效果。
  (四)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当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与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级管辖案件和下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设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须精确到人,做到谁审判谁负责。将案件执行情况同审判组所有成员年业绩挂钩,令审判组成员感受到压力的存在,从而调动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组也应加强对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人员的纪律监督,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对待判决人员,使其想作为、敢作为、有作为。进而彻底解决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执行不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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