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东柏林工程公司诉中铁A局专利侵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yi0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施工企业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采购和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而该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施工企业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技术标准和专利权之间发生冲突后如何处理?施工企业在此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专利权;技术标准
  一、案件摘要
  2008年7月21日德国东柏林工程股份公司(简称:东柏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高速铁路声屏障的发明专利,优先权日是2007年7月21日。2013年1月2日东柏林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008年中铁A局中标京藏高速铁路的土建施工任务,2010年京藏公司向上海申花公司(简称:上海申花)购买了声风屏障,作为甲控材料,由A局安装在京藏高铁某工段。
  2014年3月10日,东柏林公司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要求京藏公司、A局、上海申花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共计1402万元。2014年5月5日东柏林公司撤回对京藏高铁公司和中铁A局的起诉。
  经A局调查得知:在京藏高速铁路上使用的声风屏障是在京藏高铁公司的组织下,统一向上海申花公司购买的,买方为中铁A局,卖方为上海申花公司,双方通过京藏高速铁路的招投标方式达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卖方上海申花公司出卖的必须是干净的产品,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一切损失将由上海申花公司承担。
  本案涉诉产品是京藏高铁公司通过招标确定的,而招标文件中对这种高速铁路的声屏障产品,要求符合《时速350KM客运专线铁路桥梁插板式金属声屏障》(通环2009)8323A技术标准,该标准由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于2009年2月14日发布。中铁A局在施工中采购和安装该声屏障是根据此技术标准进行,没有故意侵权的主观恶意。
  二、法律分析
  (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应用于生产,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在原告的起诉状中,原告诉称:中铁A局购买专利侵权产品运用于施工生产当中,应当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原告认为中铁A局作为京藏高速铁路的施工方,为完成高铁的施工生产任务,购买并使用了上海申花公司的声风屏障,而该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应该根据专利法11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专利侵权问题,我们应该做如下分析:
  首先判断A局购买和使用上海申花公司生产的声屏障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答案是肯定的。也许有人将《专利法》第十一条中的生产经营目的理解为以销售为目的,但是从客观上说,中铁A局的目的虽不用于销售,但也是为了铁路工程的修造,而修造的目的也是为了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应当认定中铁A局是以生产经营目的而采购和使用了该产品;
  其次,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在本案中,原告东柏林公司通过100多页的证据来证明其专利保护范围。
  再次,应该对比被控侵权方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人主张的保护范围。即证明上海申花公司生产的声屏障落入东柏林公司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由于本案在举证期届满之前,原告东柏林公司就撤回了对中铁A局的起诉,所以没有看到上海申花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参与质证环节。本案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东柏林公司的发明专利尚无定论。
  最后,看被控侵权人是否有法定的抗辩或者免责事由?而《专利法》上的抗辩事由有62条、69条、70条的规定,即:现有技术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抗辩、交通工具和科研目的例外、医药行政审批例外以及70条的善意免责例外。而在本案开庭前原告撤回了对中铁A局的起诉,如果没有撤回起诉,除了以现有技术抗辩外,善意免责也是中铁A局的抗辩事由。
  根据70条的善意免责条款第二项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退一步来说,中铁A局虽然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了侵权产品的,即构成专利侵权。因为该产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招投标途径购买,能够证明合法来源和行为人“善意”,因此不能由A局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能由A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又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这批声风屏障已经有一部分安装在高速铁路中,还有一部分存放在仓库中,等待安装。虽然中铁A局不承担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对本案中的1402万元,没有赔偿责任,但是专利侵权已经构成,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安装的声风屏障不能继续安装,对于已经安装的产品和将要安装的产品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给原告。至于A局的损失,只能向上海申花公司追索。
  (2)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生产的产品,落入产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技术标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多个层级,而且还分为强制性标准、指导性标准、任意性标准等效力层次。因此不能一概而论。最高院在2014年8月1日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有了新的看法,此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七条认为:非强制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该标准而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主张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司法解释尚在征求意见当中,不能直接应用到本案中,但是,由于声风屏障的技术标准最高的效力也仅是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低于作为法律的专利法,同时也没有取得相关的强制许可,因此,专利法中对侵权产品的责任,不能以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而免责。因此如果本案中上海申花的产品被认定为侵犯东柏林公司专利权,则虽然A局是按照技术标准进行采购和使用该产品,但因产品落入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造成了专利侵权,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许可之前,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和采购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同样构成侵权,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他文献
期刊
和氏璧产于荆山地区湖北南漳县巡检镇玉印岩,周代卞和得玉后,二次献与楚王,而遭刖足之祸,终被楚文王所识,遂命日"和氏璧".秦统一六国后,定为传国玺,从此视为封建皇权的最高象
<正> 人类的意识,恩格斯曾把它形容为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人具有意识,这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最本质之点。人类要认识自身并把握、驾驭自身,首先必须深入了解人类自身的本质特征——意识。而对意识的了解,我们则必须从其诸多的特性入手,并从中提炼出它的最基本的特性。 要讨论意识的特性,首先还得对意识进行限定,明确我们所说的意识究竟何指。如果所
摘 要:文章立足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际,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入手,借鉴现有法律关于逮捕必要性标准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关于羁押必要性标准的相关条款,厘清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概念,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及不足,并对如何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从原则、宏观把握、微观设计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捕后继续羁押;标准;刑事执行检
在实施“军字1号”的基础上,实现科室的全成本核算,将对医院领导的辅助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但由于修改费别及减免费的处理算法不合理,造成了核算报表的前后不一致,影响了成本核算
陆军部队实现信息化,是打赢信息战必不可少的条件。本文通过介绍军队进行信息化改造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说明了实现信息化军事人才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信息化部队的发展的必然性。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发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20世纪初期被日本司法实务界认可从而得到进一步发展,该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些年来,期待可能性理论越来越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重视,其对于我国刑法有很重要的意义已为学界所普遍认可。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定罪量刑;问题研究  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种刑法理论,起源于德国,目前已经在西欧大陆法系国家及日本取得通说地位。所谓的期待可能
一直以来,我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一直呈高发、频发态势[1]。作为国内应急救援的拳头力量,武警部队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日益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