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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为“法律监督”,使得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成为我国检察理论中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目前,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存在的缺陷一是没有立足宪法原理和我国宪政制度的特殊性来建立自己的关于法律监督的原理性理论,二是脱离“法律监督”的产生背景而仅仅从字词层面去理解其内涵。我们认为,“法律监督”的理解应当从时代背景的外部视角和矛盾运动的内部视角审视,正确认识“法律监督”内涵的发展变化。“法律监督”包含检察机关的政治使命、法律监督职能及职能的实现等三个层面的内涵,因此,应该从“法律监督”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