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NGO离合法化门槛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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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春节刚过,一封匿名举报信把重庆森森孤学院推到了风口浪尖。有人在市长信箱中称:“一个非法组织怎么能收容三十几个流浪儿童?”
  “非法组织”——森森孤学院创立于2009年,一直未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
  同年2月2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在政府网站上对举报信做出回复,称:“森森孤学院”是未经任何职能部门审批、擅自成立的社会组织,将孤学院打入了“非法”的行列。3月5日,孤学院创始人姜林和一部分老师带着孩子们先投奔成都,继而远赴徐州,还是因为“非法组织”身份,“森森”最终无奈解散,一部分孩子因为不希望回家或进救助站,重新流落街头。
  对此,有人质疑:“孤学院成立时间不短,没有注册,民政局不知道?”有人发问:“不合法,你可不可以引导其走向合法?”
  在此之前,“森森”曾经享誉重庆,接受过中央电视台采访,还和当地救助站有过合作。名气并没有为“森森”带来合法的身份: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就始终无法注册。
  
  “双重管理”之困
  
  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大条例”),我国对社会机构实行的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制度。“森森孤学院”要注册,存在两道“门槛”,首先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到登记机关审核批准。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是森森孤学院登记的主管机关,但现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类业务主管部门对应哪一类社会组织。
  姜林去民政部门要求注册,民政部门说从名字上看是个学校,应该找教委;教委说,森森孤学院其实就是个收养流浪儿的孤儿院,根本不是学校,还是应该找民政;团市委、妇联甚至社科院,他每一家都跑过,却没有一个单位可以做“森森”的业务主管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森森孤学院主管部门不好确定”,并强调没有“取缔”森森孤学院,只要不在自己的辖区即可。
  “森森”的命运就是很多社会组织的写照:想获得合法身份就要注册,而注册的最大困难就是不能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此类机构多为非营利性组织,主管部门不能从中获得多大的利益,反而会为自己增加业务和额外的责任,甚至承担一定政治风险。于一些部门而言,自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因此,很多草根组织四处寻找业务主管单位而又找不到。除非这些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有密切关系,相互比较了解,或者干脆是由业务主管单位主办,在业务主管单位领WF的组织。
  有学者提出,现行“双重管理”机制弊端主要有三:一是即使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所有条件,只要找不到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婆婆”,只能成为“非法组织”;二是开展活动阶段,两种审查相互之间既可能配合默契,也可能交叉重复,只有具备同时满足两种“口味”之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逍遥自在”;三是具体实施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还可能相互推诿。
  过于严苛的审批制度,似乎已成为阻碍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个障碍。业界对此的意见是,“宽审批、多培育、严监督”,提高社会组织的质量,这样对政府管理和和谐社会构建都有好处。
  
  社会组织的“曲线救国”公益之路
  
  无法通过常规手段实现注册,许多社会组织只能“曲线救国”:要么挂靠在有官方背景的机构名下,要么采用工商注册进行规避,要么根本不注册。
  前者如壹基金。2007年成立时,壹基金以中国红十字会下属专项项目名义进行募捐和项目操作。2008年,私募性质的上海壹基金成立,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拨款的方式运作。2010年7月,因上海市民政局表示,‘上海壹基金作为非公募基金会不能接受公募基金会的拨款”,红十字会也随即停止了向上海壹基金拨付善款。壹基金仅仅3岁,就面临“断奶”。
  李连杰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坦言自己由于壹基金的身份问题,几年来身心俱疲。拿下帽子,头发已是白了一半。最后,得益于深圳市近年来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一些改革举措,壹基金落户深圳,并获得公募身份。(详见本刊《壹基金:三生万物》2011年第02期)
  还有一些社会组织转而寻求工商注册,以企业身份做公益组织的事。这意味着,公益组织必须像商业机构一样缴纳各种税费,履行各种手续。在实际操作中,还容易因税务问题引发生存之忧。
  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干脆选择不注册,成为纯粹的“草根组织”。
  无论是工商注册,还是不注册,对国内社会组织而言,就意味着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获得收入。“我们非常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帮助。”一个草根组织的负责人说,“但这种希望往往落空,我们只能自己独自面对那些有时令人绝望的压力。”
  于是,很多草根组织只能向外寻求资助,一项调查表明,中国草根组织资金多依赖国外基金会或者国外NGO的资金。
  此外,民政部的数据表明,在中国活动的4003个外国社会组织中,只有20几个登记。因为种种原因,比起本土社会组织而言,大多数国外NGO想要在中国获得合法身份几乎遥不可及。部分国外NGO选择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到工商部门注册,实际一年开展不了几次“咨询”。
  对于外国组织注册的问题,部分政府部门采取了消极对待,不问、不管、不究。未注册,政府部门就难以对此类组织在中国的行为进行监管。
  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迅速,而“双重管理”机制是一道急需跨越的坎。民政部的数据是:2010年底,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为44万个,未纳入登记的组织则数倍于此,而2009年的总数是43.1万个,登记数增长缓慢。2010年全年,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净增长仅为5000个,基金会更只是净增长3254个。
  
  宏观政策有望松动
  
  在中央层面迟迟没有动作,地方政府跃跃欲试。
  今年2月,北京市民政局2010年度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北京将对四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审批全部放开,包括: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民政部门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同时也是业务主管单位。其中还提到,“公務员等将逐步从社会组织中退出”。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对此表示了首肯,认为在现行政策法规范围内,北京的做法有利于培育扶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应在全国提倡和推广。
  2009年,广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将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并取消了筹备成立阶段和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程序。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由原来的50个降至20个,并首次明确规定“每个公益性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名”,而深圳市于2008年就 出台了类似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位法尚未修订完成之前,地方上的“突破”实际打了很大折扣。“三大条例”等旧有法规不变、双重管理模式不变,单靠地方的有限尝试,似乎难以突破现有困境。
  纵观各地放宽审批的社会组织,局限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而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織分类标准及指标解释》,除上述四类社会组织外,还有两类。一是科学研究,包括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二是综合类,涵盖了宗教、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等。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到,“将行业协会与普通NGO在部分行政管理上分开来,分类指导,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中央层面的改革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从去年开始,民政部开始配合国务院立法部门对“三大条例”进行修订,内容涉及民间组织的概念、管理体制、社会监督、主体自律和扶持保护措施等方面。3月底,民政部结束对“三大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征求。
  综合多家媒体报道可以看出,“新规”在社会组织注册方面有较大突破,其中没有再出现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仅在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组织的登记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要求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登记,并规定的严格条件,如新加坡、泰国;二是要求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登记,但是对登记条件没有任何实体限制,如印度尼西亚;三是只要求某些特定类型的组织必须登记,如英国只要求慈善组织必须登记;四是基本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同时规定经过登记的组织得享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如美国、加拿大、南非等;五是所有民间组织均无须登记,如意大利。
  中国是否会实行登记管理单一制,李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双重管理”机制“在实际过程中有不少议论”,但“具体情况要到条例颁布后才能知道”。
  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目前国内在逐步放开公益慈善类等组织的同时,对维权类组织、获得国际资金资助类组织和组织者“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组织,管理力度将更趋严格。
  
  公益法制体系需完善
  
  长期以来,NGO、NPO、民间组织和第三部门等等称呼同时存在,其实所指范围大致相同。
  NGO的英文含义是非政府组织,NPO意为非营利组织,在国外,二者的范围大致相同,角度有异。NPO的概念在美国应用广泛,概因美国绝大多数的NPO本身就是非政府组织,“非营利”强调了其与公司等营利性机构的区别。其他还有诸如第三部门、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称呼。我国官方过去倾向于使用“民间组织”这个词。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在《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认为,“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认为“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有四个显著特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自愿性。”
  从2007年开始,官方用“社会组织”替代了“民间组织”的称呼,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独立性和操作的规范性上而言,我国社会组织和国外还有较大差别。一些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存在严重官僚化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行业协会设在政府大院里,甚至有的行业协会要求县市级要设置相应的协会来与之配套。有人形象的称之为“二政府”。选举是举手制、鼓掌制,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不在乎内部章程,有的还刻意弱化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职责,因此政府对社会组织不敢也不愿放权。
  去年底,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一次公开会议上对此严厉批评,“有些机关和干部把什么权力都抓在手里,什么事情都搂在怀里,自己做不过来,又不肯放权、放手让社会力量做,结果是什么都做不了、做不好。还有些机关只热衷于行使权力,不会动员社会力量,局面打不开,事情做不大。”
  而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法规来规范此类问题。以迟迟未能问世的《慈善法》为例,民政部于2005年启动立法工作,2006年拿出草案,但至今未能施行。原因在于,各方对“慈善”的定义包含范围有不同见解:社会保障,抑或还包括环保、动物保护、文化遗产等公益内容?是民间事业,还是公共事业?
  此外,我国社会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并不充分,存在误解,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二是政策法规不健全,如公共财政制度、税收制度等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三是有的社会组织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够强,能力建设比较薄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旧有条例中上有许多问题和定义也尚待厘清。例如,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王世国曾撰文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暂行”十几年,其中关于“个体”和“合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法实际早已过时,各级民政部门实际不再登记此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责任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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