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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人的全面发展是实现人的个性的真正全面和自由的发展。人的个性的真正全面和自由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体现了我党全面保护人民权利的坚定决心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人格”来源于拉丁语的“persona”原值戏剧中的假面具。这个词经过古罗马哲学家的运用,词义逐渐确定为“人格”,表示理性、个体的存在。中国法律中国的人格概念,是清末修律变法,直接从日本法引入,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专设“人格保护”一节。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意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可见,人格权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其享有人格权。如果人不享有人格权,就不成其为人,沦为他人的财产。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奴隶、丫鬟都不具有人格权,都是他人的财产。人格权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核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和个人信息等权利。
1986年,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其中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它明确宣告每个人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并赋予权利人在受害之后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该章的前两条就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包括第109条的一般人格权和第110条的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当今时代,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不断迭代更新。科技的发展,带来了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使我们摆脱了物质匮乏的困扰,不再为无米下锅发愁。“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全面小康社会即将建成,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维护人格尊严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我们注意到,科技发展给我们带来了福祉,同时带来了麻烦。在我们生活中,大规模人格权侵权事件频发,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对人的尊严和人的地位提出挑战。互联网时代,“人肉搜索”、个人信息泄露、电信诈骗、网络侵权频频发生使人产生痛苦、焦虑、不安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各种五花八门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已经成为人民追求高质量美好生活的重大阻碍。因此,在新的科学技术挑战面前,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和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格權是私权,对其保护应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十九大精神,保护好人格权,最重要的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机遇中,在我国的人格权立法的现有经验基础上,加强和完善人格权法建设,使人民享有的人格权能够得到落实,使人民在人格尊严、人格地位以及具体人格权方面,得到人格权所体现的实实在在的实惠。司法实践中,加强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惩处,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人格侵权领域,以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主,补偿性赔偿责任为辅,加大对侵犯人格权者的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更高代价。执法过程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倾听公民的陈述、申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此外,还要普法宣传,让全社会形成人人尊重人格权的守法氛围。
世界潮流来看,21世纪是一个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时代。正如日本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所说,从民法角度来看,21世纪是人格权世纪。我国自然也不例外。民之所望,施政所向。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追求。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让每个人自尊自爱自信自强,聪明才智竞相迸发,更还地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作者简介:张华兵,1970年1月,男,山东滨州,汉,硕士研究生,滨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人格”来源于拉丁语的“persona”原值戏剧中的假面具。这个词经过古罗马哲学家的运用,词义逐渐确定为“人格”,表示理性、个体的存在。中国法律中国的人格概念,是清末修律变法,直接从日本法引入,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专设“人格保护”一节。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意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可见,人格权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其享有人格权。如果人不享有人格权,就不成其为人,沦为他人的财产。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奴隶、丫鬟都不具有人格权,都是他人的财产。人格权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核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和个人信息等权利。
1986年,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其中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它明确宣告每个人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并赋予权利人在受害之后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该章的前两条就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包括第109条的一般人格权和第110条的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当今时代,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不断迭代更新。科技的发展,带来了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使我们摆脱了物质匮乏的困扰,不再为无米下锅发愁。“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全面小康社会即将建成,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维护人格尊严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我们注意到,科技发展给我们带来了福祉,同时带来了麻烦。在我们生活中,大规模人格权侵权事件频发,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对人的尊严和人的地位提出挑战。互联网时代,“人肉搜索”、个人信息泄露、电信诈骗、网络侵权频频发生使人产生痛苦、焦虑、不安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各种五花八门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已经成为人民追求高质量美好生活的重大阻碍。因此,在新的科学技术挑战面前,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和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格權是私权,对其保护应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十九大精神,保护好人格权,最重要的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机遇中,在我国的人格权立法的现有经验基础上,加强和完善人格权法建设,使人民享有的人格权能够得到落实,使人民在人格尊严、人格地位以及具体人格权方面,得到人格权所体现的实实在在的实惠。司法实践中,加强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惩处,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人格侵权领域,以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主,补偿性赔偿责任为辅,加大对侵犯人格权者的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更高代价。执法过程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倾听公民的陈述、申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此外,还要普法宣传,让全社会形成人人尊重人格权的守法氛围。
世界潮流来看,21世纪是一个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时代。正如日本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所说,从民法角度来看,21世纪是人格权世纪。我国自然也不例外。民之所望,施政所向。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追求。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让每个人自尊自爱自信自强,聪明才智竞相迸发,更还地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作者简介:张华兵,1970年1月,男,山东滨州,汉,硕士研究生,滨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