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信息时代,避免知识财产权侵权,除了提高全民族的知识财产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财产,不做知识财产的“孔乙己”之外,作为传播新闻信息乃至现代生活方式的大众传媒,同样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当充当遵纪守法的楷模。必须承认,在这方面,我们的传媒还做得不够。
电视节目的选秀模仿
近年来,电视选秀节目异常火爆。要出名,学明星。一时间,模仿明星唱歌甚至言行或腔调,不仅成为一种时尚,而且变成电视媒体的摇钱树。从央视到省市电视台,鲜有不办选秀娱乐节目的。《梦想剧场》、《超级女声》以及《绝对唱响》等节目,其名字的诱惑力,足以激起多少少男少女的一夜成名的念头。
也许,模仿是其走上演唱道路的一条捷径。然而,选手在参加海选时所唱的歌曲很容易受到原创的影响,有评委戏称,阿杜、张学友真是害人不浅。不过,这些评委只看到了阿杜、张学友的“坏处”,没有道出选手的过错。
所有靠自己打拼出来的演艺明星,其作品形象和其自身形象,都已成型。这些角色,已经成为其个人的公众形象,包括他(她)的身体特征、癖性和经历。这意味着,所有这些角色,都是明星们靠自己的智力和汗水铸成的,属于人家的知识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之所以应当保护角色,目的只有一个,那是为了激励创新。试想一下,假如全世界的人都模仿有限的几个明星,人类的艺术岂不是到了穷途末路?国内许多电视媒体的娱乐模仿节目,究竟是在鼓励创新还是激励模仿呢?也许,电视人很少朝这个方面考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媒体从业人员的知识财产权保护意识,同样不容乐观。
江苏卫视《绝对唱响》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选手想要真正从选秀道路中闯出一条道路来成为歌手,就必须要摆脱对歌曲原创的模仿。“我们期待着让我们惊喜的声音,也许你会成为下一个张学友,但绝对不是因为你模仿得像他,而是你有一个让所有人都震撼的声音。”
《绝对唱响》的“觉醒”,还仅限于艺术追求的层面,没有上升到尊重人权、尊重知识产权的高度。
网络媒体的侵权官司
电视娱乐节目忽视知识财产权保护,那么,其他媒体的情况又如何呢?
先来看看新浪与搜狐的纠纷。2002年1月24日,新浪起诉搜狐“大规模剽窃和抄袭”,索赔30万元;与此同时,和讯网起诉搜狐“大量转载和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索赔30万元;1月31日,搜狐反诉新浪“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50万元。除和讯与搜狐“握手言和”,新浪、搜狐两个网界“大腕”则大有“面红耳赤”之势。2005年1月24日,新浪以搜狐对新浪网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内容剽窃、抄袭及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随后,搜狐以相同案由对新浪提起反诉。此外,两家门户网站还就新闻网页的版权和内容,曾经对簿公堂,互相指责模仿、抄袭了自己。
新浪网在声明中提出了“网上产品资源”的概念,提出了保护“商业利益”的诉求,提出了“为中国互联网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的愿望。归根结底,是渴望网络媒体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新浪和搜狐之争,是矛与矛之争,因为他们拥有的信息大多数不属于自己的原创。作为新闻的转发者,谁都没有手段去保护自己对信息的掌控能力。法院受理这个案子,与其说是要依法办事,不如说是在搞一个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课题。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络媒体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杨昕指出,版权问题已不是两大门户网站的问题,而是互联网行业性的问题。只是这两大网站对内容建设的投入,内容对品牌的支撑,使他们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而一些真正拥有网络作品版权,又被人滥用的网站,对抄袭行为只能视为互联网不可轻易改变的现状。
报章杂志千人一面
电视节目雷同,纸质媒体也是如此。随便买一张党报或都市报,基本上就画出了同类媒体的“面部轮廓”——你有的周刊,我也少不了几个,最大的差别是张三与李四的姓名有别;你有的栏目,不是克隆别人的,也或多或少借鉴了同行的构思。如果法律保护构思权,怕是媒体侵犯同行构思权的案例,堆积成山了。有人说,“天下文章一大抄”。依我看,如果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不在媒体得到贯彻,天下的报纸,只能是“千报一面”。媒体名称、版式、内容同质化,便是这棵不讲知识产权法规树上结出的苦果。
编辑修改过的稿件,报刊和编辑拥有编辑权,进而获得了版权。媒体和编辑个人的业务创意,比如说,新颖的版面设计,富有意味的栏目名称,都是编辑个人或集体智慧的结晶,这是一种不可多得的知识财产,新闻同行们有欣赏的权利,但没有模仿的权利。相互克隆,最终扼杀的是新闻从业者的创造力。在这个问题上,有学者开始从编辑学的角度主张媒体创意注意对手的不可模仿性。这固然很好。如凤凰卫视的“有报天天读”,就是根据绝大多数内地观众看不到港台和海外报刊设立的,可惜,内地的电视台,从央视到全国,也都开始“读报”了。你说,东施效颦,能成拳头栏目吗?
媒体自身的防卫固然重要,最根本的恐怕还是知识产权法的逐步完善,保护媒体的合法权益。■
编辑:靳伟华
电视节目的选秀模仿
近年来,电视选秀节目异常火爆。要出名,学明星。一时间,模仿明星唱歌甚至言行或腔调,不仅成为一种时尚,而且变成电视媒体的摇钱树。从央视到省市电视台,鲜有不办选秀娱乐节目的。《梦想剧场》、《超级女声》以及《绝对唱响》等节目,其名字的诱惑力,足以激起多少少男少女的一夜成名的念头。
也许,模仿是其走上演唱道路的一条捷径。然而,选手在参加海选时所唱的歌曲很容易受到原创的影响,有评委戏称,阿杜、张学友真是害人不浅。不过,这些评委只看到了阿杜、张学友的“坏处”,没有道出选手的过错。
所有靠自己打拼出来的演艺明星,其作品形象和其自身形象,都已成型。这些角色,已经成为其个人的公众形象,包括他(她)的身体特征、癖性和经历。这意味着,所有这些角色,都是明星们靠自己的智力和汗水铸成的,属于人家的知识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之所以应当保护角色,目的只有一个,那是为了激励创新。试想一下,假如全世界的人都模仿有限的几个明星,人类的艺术岂不是到了穷途末路?国内许多电视媒体的娱乐模仿节目,究竟是在鼓励创新还是激励模仿呢?也许,电视人很少朝这个方面考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媒体从业人员的知识财产权保护意识,同样不容乐观。
江苏卫视《绝对唱响》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选手想要真正从选秀道路中闯出一条道路来成为歌手,就必须要摆脱对歌曲原创的模仿。“我们期待着让我们惊喜的声音,也许你会成为下一个张学友,但绝对不是因为你模仿得像他,而是你有一个让所有人都震撼的声音。”
《绝对唱响》的“觉醒”,还仅限于艺术追求的层面,没有上升到尊重人权、尊重知识产权的高度。
网络媒体的侵权官司
电视娱乐节目忽视知识财产权保护,那么,其他媒体的情况又如何呢?
先来看看新浪与搜狐的纠纷。2002年1月24日,新浪起诉搜狐“大规模剽窃和抄袭”,索赔30万元;与此同时,和讯网起诉搜狐“大量转载和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索赔30万元;1月31日,搜狐反诉新浪“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50万元。除和讯与搜狐“握手言和”,新浪、搜狐两个网界“大腕”则大有“面红耳赤”之势。2005年1月24日,新浪以搜狐对新浪网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内容剽窃、抄袭及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随后,搜狐以相同案由对新浪提起反诉。此外,两家门户网站还就新闻网页的版权和内容,曾经对簿公堂,互相指责模仿、抄袭了自己。
新浪网在声明中提出了“网上产品资源”的概念,提出了保护“商业利益”的诉求,提出了“为中国互联网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的愿望。归根结底,是渴望网络媒体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新浪和搜狐之争,是矛与矛之争,因为他们拥有的信息大多数不属于自己的原创。作为新闻的转发者,谁都没有手段去保护自己对信息的掌控能力。法院受理这个案子,与其说是要依法办事,不如说是在搞一个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课题。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络媒体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杨昕指出,版权问题已不是两大门户网站的问题,而是互联网行业性的问题。只是这两大网站对内容建设的投入,内容对品牌的支撑,使他们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而一些真正拥有网络作品版权,又被人滥用的网站,对抄袭行为只能视为互联网不可轻易改变的现状。
报章杂志千人一面
电视节目雷同,纸质媒体也是如此。随便买一张党报或都市报,基本上就画出了同类媒体的“面部轮廓”——你有的周刊,我也少不了几个,最大的差别是张三与李四的姓名有别;你有的栏目,不是克隆别人的,也或多或少借鉴了同行的构思。如果法律保护构思权,怕是媒体侵犯同行构思权的案例,堆积成山了。有人说,“天下文章一大抄”。依我看,如果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不在媒体得到贯彻,天下的报纸,只能是“千报一面”。媒体名称、版式、内容同质化,便是这棵不讲知识产权法规树上结出的苦果。
编辑修改过的稿件,报刊和编辑拥有编辑权,进而获得了版权。媒体和编辑个人的业务创意,比如说,新颖的版面设计,富有意味的栏目名称,都是编辑个人或集体智慧的结晶,这是一种不可多得的知识财产,新闻同行们有欣赏的权利,但没有模仿的权利。相互克隆,最终扼杀的是新闻从业者的创造力。在这个问题上,有学者开始从编辑学的角度主张媒体创意注意对手的不可模仿性。这固然很好。如凤凰卫视的“有报天天读”,就是根据绝大多数内地观众看不到港台和海外报刊设立的,可惜,内地的电视台,从央视到全国,也都开始“读报”了。你说,东施效颦,能成拳头栏目吗?
媒体自身的防卫固然重要,最根本的恐怕还是知识产权法的逐步完善,保护媒体的合法权益。■
编辑: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