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

来源 :今日湖北·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ojuns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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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票据法上,持票人需先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时,才可行使追索权。追索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将追索权与民法上的债权进行分析比较,也能更好地理解追索权的性质和其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
  一、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负担付款义务的人主要是主债务人,包括:本票中的出票人、汇票中的承兑人和保付支票中的保付人。除主债人之外,持票人还可向另外一些人请求付款,如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综合比较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可知,二者均为票据权利,是同一的票据债权在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下表现出的不同形式,追索权即为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转化形式)。二者虽有本质上的一致,但他们在行使主体和对象、行使顺序、行使条件、作用和时效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行使顺序不同。付款请求权是基本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当该权利不获实现,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持票人以追索权,以保证票据权利的顺利实现。追索权是补充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追索权亦随之消灭;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因法定事由无法实现时,持票人方可实现追索权。
  (二)行使主体与对象不同。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而追索权的主体既包括最后持票人,还包括背书人、票据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承担付款义务的关系人。
  (三)行使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权利,持票人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时间行使即可。远期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即可行使,即期票据持票人可随时行使。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情形发生时,即具备追索权的要件时方可行使。
  (四)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即票据上所记载的确定金额。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则包括票据金额、该金额在一定期间的法定利息及法定必要的费用。而且,追索权请求的金额要大于付款请求权的金额。
  (五)权利消灭时效不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17 条的规定,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远期票据)或出票日(即期票据)起 2 年内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追索权的时效期间分为两种情形:(1)最后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2)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被诉之日起 3 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追索权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经过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到的利益的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很短,所以持票人较一般债权人更易因时效期满而受到损失,再者,票据法对于各种票据行为都规定有严格的手续,持票人因疏忽而未遵守规定也有丧失权利、受到损失的可能。对于这种不公平的情况,票据法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制度来补救当事人的损失,以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这种制度即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
  追索权与利益偿还请求权在性质、行使对象、行使条件、请求给付的金额及时效方面均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权利性质有所不同。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之一,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是二次权利,它与付款请求权共同构成持票人的完整的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维持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间的利益平衡而设立的,是在持票人因经过时效或手续欠缺丧失票据权利时法律赋予其的补救性的权利。也就是说,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对票据权利的补救。
  (二)权利行使对象不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包括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在内的全部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且所有票据债务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获得额外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
  (三)权利行使条件不同。追索权的行使前提是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即满足持票人已为付款或承兑提示,但被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实现付款请求权的条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是持票人因经过时效丧失票据权利或欠缺手续丧失票据权利。
  (四)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期间的利息及法定必要的费用,且随着追索的不断进行,其追索金额呈不断扩大趋势。对于利益偿还请求权,义务人的偿还义务,仅限于其实际所收到的利益的限度之内,即受到多少利益,偿还多少利益,多受多偿,少受少偿。
  (五)权利时效不同。追索权的时效是消灭时效,具体分为两种情形:(1)最后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2)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被诉之日起 3 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利益偿还请求权既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时效理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债权时效的规定:其时效是2年的诉讼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届满或因欠缺手续而丧失票据权利后,若在两年内未向义务人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则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偿还利益的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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