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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本条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呢?理论上大致有两种解释:其一是本条确立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珍贵文物”;[1]其二是本条确立的犯罪对象除珍贵文物外,还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笔者认为,这两种解释都有一定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