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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涉众型经济犯罪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经济类犯罪,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传销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集资诈骗类等经济犯罪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有效遏制此类经济犯罪的发生对于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需要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协作,实行联合执法;加强情报搜集工作;主动开展群众教育工作。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防控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出现了诸多新的特点和情况,本文旨在通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结合当前公安部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梳理思路,查找问题,寻求方案以期对当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较为清晰和恰当的分析并为实战部门提供侦查思路。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实践中根据对犯罪形式的分析而提出的犯罪概念,是具有涉众因素的经济犯罪的集合,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类。在案件标准上来看,此类犯罪以人数作为归类标准,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尤其是不特定的受害人数众多。从案件类型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式主要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传销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假币犯罪、合同诈骗犯罪等。
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案件标准上表现为类罪因此具有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点。①案件多发,屡禁不止,不仅如此,涉众型经济犯罪还面临愈演愈烈的局面;②犯罪手法多样,欺骗性强随着各地打击力度的扩大,传销类犯罪走向隐蔽,甚至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③涉及受害人多,弱势群体为主要目标此类社会群体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明确辨别犯罪活动,更容易受骗;④涉案资金多,追回难度大。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难点
(一)涉及面广,涉案资金流动大,追缴困难
涉众因素是涉众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本质特征,因此涉及面广是其必然体现。首先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及人数众多。2015年破获的“开心复利”特大传销案涉及全国8个省市,会员1万多人,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涉案资金流动性大也是此类案件的突出特点,随着经济和网络支付技术的发展,各色各样的支付手段开始出现,致使涉案资金流动扩大,时间跨越扩大,为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资金增加了新的挑战。
(二)犯罪手法多样,并且不断翻新
近年来随着公安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防范力度加大,各类传销类案件更加趋向隐蔽和变相。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一是以“联营入股式返利”方式吸引公众投资。二是以“购后反租”的形式骗取资金。三是以促销为名“消费返利”名目进行集资。四是以即将在国内或者海外上市为由公开销售未上市公司原始股。五是通过网络即时聊天工具以拉人头返利的方式变相传销。各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趋向隐蔽化,甚至以合法产业作为外衣进行非法盈利,给公安机关打击工作增加了困难。
(三)案件性质复杂,潜伏期长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在犯罪活动中往往还有形式和手段上的交叉,并且案件错综复杂,违规与违法,违法与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件性质难以判断,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渐进性使此类犯罪的潜伏期比较长。如非法集资类犯罪,犯罪分子往往以合法经营为旗号,从聚拢小额资金开始,案发前采用及时兑付报酬的方式掩饰其诈骗目的,取得群众信任和认可后,加以推广,从而招揽更多的投资人。因此很多案件都是在犯罪活动开始两三年后才浮出水面,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获取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等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
(一)多部门联动,加强监管打击力度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隐蔽,蔓延速度快,由此决定了案件的处理必须要快,因此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交流协作,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工作的高效。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抓好社会管理,经济市场监督,宣传防范等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分工负责,共同治理,最大限度的压缩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生存空间。
(二)情报主导警务,做好安全防范
涉众型案件在爆发期前有很长的潜伏期,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做好情报搜集工作,一方面加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很多涉众型案件在潜伏期都会有固定金额、固定去向的资金流动异常,另一方面加强对网络运行平台的监控,随着对涉众型经济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很多犯罪转向网络空间,例如通过QQ、QT语音平台、微信等方式进行集资。因此公安机关要做好情报搜集工作,对涉众型案件尽快打击,减少人民损失。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通报制度,对于目前常见的犯罪形式及相关实例及时在权威报刊、电视媒体进行通报披露,使社会大众及时能够及时识别犯罪陷阱,谨慎投资。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广大社会群众的法律知识和防范意识。通过宣传及时引导群众养成正确的投资心理,不轻信社会上种种低风险、高回报的宣传,谨慎投资。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急速的调整,复杂的社会经济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频繁发生就是其中一个值得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的探索和创新,研究当前形势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重视和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的特征研究,清楚了解和掌握此类犯罪的现状,及时制定相关对策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志俊.公安经侦协作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2008.
[2]赵鹏豪.当下我国经济犯罪的成因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黄石.治理视域下的犯罪控制[J]. 江汉论坛,2012(06).
[4]傅强,王吉霞,闫佳楠,张鹏.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J].人民检察,2011(05).
[5]印仕柏,李春阳.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J]. 法学评论,2010.
[6]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 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难题对策研究[J].法学杂志,2010.
[7]沈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新态势及对策[J].中国审判,2010.
作者简介:
杨博(1991~ ),男,汉族,山东省聊城人,诉讼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防控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出现了诸多新的特点和情况,本文旨在通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结合当前公安部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梳理思路,查找问题,寻求方案以期对当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较为清晰和恰当的分析并为实战部门提供侦查思路。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实践中根据对犯罪形式的分析而提出的犯罪概念,是具有涉众因素的经济犯罪的集合,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类。在案件标准上来看,此类犯罪以人数作为归类标准,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尤其是不特定的受害人数众多。从案件类型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式主要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传销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假币犯罪、合同诈骗犯罪等。
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案件标准上表现为类罪因此具有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点。①案件多发,屡禁不止,不仅如此,涉众型经济犯罪还面临愈演愈烈的局面;②犯罪手法多样,欺骗性强随着各地打击力度的扩大,传销类犯罪走向隐蔽,甚至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③涉及受害人多,弱势群体为主要目标此类社会群体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明确辨别犯罪活动,更容易受骗;④涉案资金多,追回难度大。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难点
(一)涉及面广,涉案资金流动大,追缴困难
涉众因素是涉众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本质特征,因此涉及面广是其必然体现。首先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及人数众多。2015年破获的“开心复利”特大传销案涉及全国8个省市,会员1万多人,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涉案资金流动性大也是此类案件的突出特点,随着经济和网络支付技术的发展,各色各样的支付手段开始出现,致使涉案资金流动扩大,时间跨越扩大,为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资金增加了新的挑战。
(二)犯罪手法多样,并且不断翻新
近年来随着公安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防范力度加大,各类传销类案件更加趋向隐蔽和变相。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一是以“联营入股式返利”方式吸引公众投资。二是以“购后反租”的形式骗取资金。三是以促销为名“消费返利”名目进行集资。四是以即将在国内或者海外上市为由公开销售未上市公司原始股。五是通过网络即时聊天工具以拉人头返利的方式变相传销。各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趋向隐蔽化,甚至以合法产业作为外衣进行非法盈利,给公安机关打击工作增加了困难。
(三)案件性质复杂,潜伏期长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在犯罪活动中往往还有形式和手段上的交叉,并且案件错综复杂,违规与违法,违法与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件性质难以判断,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渐进性使此类犯罪的潜伏期比较长。如非法集资类犯罪,犯罪分子往往以合法经营为旗号,从聚拢小额资金开始,案发前采用及时兑付报酬的方式掩饰其诈骗目的,取得群众信任和认可后,加以推广,从而招揽更多的投资人。因此很多案件都是在犯罪活动开始两三年后才浮出水面,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获取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等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
(一)多部门联动,加强监管打击力度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隐蔽,蔓延速度快,由此决定了案件的处理必须要快,因此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交流协作,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工作的高效。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抓好社会管理,经济市场监督,宣传防范等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分工负责,共同治理,最大限度的压缩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生存空间。
(二)情报主导警务,做好安全防范
涉众型案件在爆发期前有很长的潜伏期,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做好情报搜集工作,一方面加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很多涉众型案件在潜伏期都会有固定金额、固定去向的资金流动异常,另一方面加强对网络运行平台的监控,随着对涉众型经济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很多犯罪转向网络空间,例如通过QQ、QT语音平台、微信等方式进行集资。因此公安机关要做好情报搜集工作,对涉众型案件尽快打击,减少人民损失。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通报制度,对于目前常见的犯罪形式及相关实例及时在权威报刊、电视媒体进行通报披露,使社会大众及时能够及时识别犯罪陷阱,谨慎投资。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广大社会群众的法律知识和防范意识。通过宣传及时引导群众养成正确的投资心理,不轻信社会上种种低风险、高回报的宣传,谨慎投资。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急速的调整,复杂的社会经济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频繁发生就是其中一个值得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的探索和创新,研究当前形势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重视和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的特征研究,清楚了解和掌握此类犯罪的现状,及时制定相关对策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志俊.公安经侦协作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2008.
[2]赵鹏豪.当下我国经济犯罪的成因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黄石.治理视域下的犯罪控制[J]. 江汉论坛,2012(06).
[4]傅强,王吉霞,闫佳楠,张鹏.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J].人民检察,2011(05).
[5]印仕柏,李春阳.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J]. 法学评论,2010.
[6]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 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难题对策研究[J].法学杂志,2010.
[7]沈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新态势及对策[J].中国审判,2010.
作者简介:
杨博(1991~ ),男,汉族,山东省聊城人,诉讼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