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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萨托利在民主新论这本书中,利用民主制度的可行性原则——多数原则的合理性,证明了民主制度的合理性。文章由此引发思考,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多数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并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审视,认为多数原则是民主制度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无可替代。此外,通过了保护少数人权益的多数原则的合理性探讨,认为有必要从制度设计、社会保障和政治文化等方面来构建多数原则制度。
[关键词]有限多数;制度构建;民主制度
《民主新论》是美国政治学者乔·萨托利穷尽十年之力完成的政治理论巨著,自出版之日起,就在各国的政治学界引起巨大反响,成为政治学界必读书目之一。其中作者利用民主制度的可行性原则,即多数原则的合理性,证明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并指出其合理性是可以通过实践结果予以检验的。多数原则是自亚里士多德时期以来的核心价值,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但是简单多数原则会引起多数暴政,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会受到侵害,所以在民主运行的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少数人的权利。那种绝对多数原则的制度是没有前景的,所以有限多数原则才是民主制度的可行性原则。
一、多数原则的提出
多数原则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古希腊城邦使其时期,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地参与到城邦的管理和建设当中,例如针对某一项提议,公民都可以进行自由地提出自己的看法,无论这种看法是支持还是反对。雅典的民主强调的是多数人的意志,而非个人意见之和。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根据多数人的意志所做出的决定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但这里所指的雅典公民是满18岁的拥有政治权利的男性公民,而不包括女性和奴隶。并且政策制定后,城邦中的每一个人都要遵守,萨托利认为古希腊城邦时期的民主属于朴素的简单多数原则,是《民主新论》中提到的绝对多数原则。
萨托利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多数原则是起源于洛克,17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少数人的行动要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因为这个社会的行动要依靠较大的力量,而这较大的力量就来自多数人的同意。这一观点是基于英国的现实出发的,他并不是多数原则的捍卫者。洛克认为民主制不是理想的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才是必由之路。因此,萨托利指出洛克是基于权宜之计才接受了多数原则。
18世纪美国政治学家杰斐逊为了防止人民参政的意见分歧,提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杰斐逊认为由于人数众多,人民在管理国家的同时会出现意见分歧,为避免这一情况,有必要实行多数原则,这是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侵犯少数人的权益,反而少数人的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杰斐逊提出了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多数原则,即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多数原则。同一时期的汉密尔顿也认为一切组织内部都存在少数和多数。把权力交给任何一方都会出现压迫。所以权力要同时交给多数和少数,至此,他已经认识到少数人也是行使权力的人民的组成部分。19世纪法国思想学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多数的暴政是民主政治的一大弊端,大多数人的专制会侵害少数人的自由,只有法律才能使这种侵害降到最低。
上述可见,现代意义上的多数原则是由美国学者提出并日臻完善的,美国自创立之初就十分保障个人权利,因此,美国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其主导思潮。
二、有限多数原则的合理性
有限多数原则是从多数原则衍生出来的,多数原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是简单多数原则会引起暴政,所以在执行多数原则时要着重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少数人”是内涵很模糊的概念,主要是指在选举和决策等民主程序中数量上居于少数,属于从属地位的群体。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一观点是来自民主的基石——个人价值和自由至高无上。少数人虽然不能决定政府的决策,但却有权利保留他们的不同意见。毕竟每一个社会制定决策时都不能达到完全一致,只有不断扩大意见的范围,才能制定出正确的决定。在民主社会中,少数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自由的劝说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并形成新的多数。少数权利不仅对少数人内部的每一位成员有益,也对多数人有益,少数人提出的质疑观点,会使多数统治更负责任,同时做出更正确的选择。
多数原则很适合民主并能满足多数的权力欲,但这并不是没有危险的决策原則。多数原则的背后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意味着少数人需要无条件的接受和执行这项决议。他们表面上拥有和多数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均等。在结果上,少数人的意见显得无足轻重。因此,少数人无法享受和多数人平等的权利。显然,在与多数人的较量中,少数人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基本权利需要受到保护。
萨托利指出,“人民是由多数加上少数组成的。”“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在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多数人权利,最好能在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没有多数人的支持,保护少数人权利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
由此可见,从保障全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有限多数原则是更加合理可行的。“多数原则要求的是可以改变的多数,它含有不同的部分以供政治人从中选择行使权力者”。正是由于这种可变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少数或者多数。因此,行使权力者在行使其权力时便会考虑到,处于利益关系网中的他们不可能永远是多数,在一件事上他们是多数,在另一件事上,也可能会变为少数。基于此,行使权力者必须要保障每个人的利益,尤其要保护好少数人的利益,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对全体利益的保障,这对民主政治制度的和谐运行至关重要。
三、有限多数原则的构建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重点阐述了民主制度最为关键的特征不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是要看它是否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在这本著作中,作者以西方传统理论为基础,希望恢复其所谓的“主流民主学说”。他认为唯一名副其实的民主就是宪政制度下的自由主义民主。在萨托利看来,这种民主与它原来的字面含义已经不同,它已经变成了一种“有限的多数统治”。民主必须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也就是说,多数统治的最大边际不能超越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的范围。 因此,民主政治实行多数原则的同时,也要实行保护少数的原则。哈耶克指出,民主是用来防止一切专制的,但如果多数统治不被限制的话,那么民主的意义也就形同虚设。因为多数原则虽然是民主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不能成为忽视和歧视少数人的理由。同样,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也强调:“即使人民意志是无可否认的真实和明确,简单多数作出的决定在许多情况下歪曲人民意志而不是实施人民意志。显然,多数人的意志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人民意志是一件镶嵌工艺,多数人意志完全不能“代表它”。所以萨托利进一步指出:“民主不是没有限制词的多数统治”,那种权力不受限制的绝对多数原则的民主“不再有民主的前景,民主开始之时,便是民主寿终正寝之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主必须是有限的才称得上是合理。“有限多数原则”是切实可行的民主原则。少数人的权利受到保护是民主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制度上讲,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构建一种切实保障少数人权利的多数原则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立法活动中改革,以权力制约权力,依靠宪法。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社会制约使少数人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可以进行协调和整合,使少数和多数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分配达到平衡的状态,使少数人的权利得到更为稳固的保障,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具体为: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由洛克和孟德斯鸠创制的一笔宝贵的思想遗产。对于有限多数原则来说,建构一套宪法体系规则,把对少数人的保护作为一个前提融入其中。同时,设计好组织实践和程序,若方案被多数人的盲目所否决,则拿出备选方案,以防止多数人的一锤定音。在选举制度、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等都可以为多数人意志的盲目实现设立制度上的障碍,并相应形成一个制度的缓冲地带,以实现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的最终目的。
(二)以社会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托克维尔为人类留下的另一笔丰厚的思想遗产,并由达尔发扬光大。托克维尔是最早认识到公民社会对民主制度的支撑作用的。他提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政治权力形成一种制约。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体系,有可能使某些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趋于缓和,换言之,对于一些有可能威胁到人类自由局面的问题,是应该通过社会的制衡,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以政治文化影响权力: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妥协的、宽容的政治。对少数人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在协调少数和多数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政治文化涉及的方面很多,其中的妥协和民主精神是其主要组成部分,政治制度是外在的表现,而政治文化才是其真正的精神实质。在这个意义上,妥协与宽容是民主社会所必需的。在当前价值多元化的条件下,我们更要坚持妥协与宽容的共识,只有逐渐培育一种以妥协和宽容为基石的政治文化氛围,才能使少数人的权利得到更有利的保障,才能使我们这个日益多元的社会真正实现和平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牛子宏.多数原则与民主发展[J].理论导刊,2009,10.
[2]陈胜才.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论析[J].云南行政學院学报,2010,6.
[3]付翠莲.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新解[J].学科新视野,2008,8.
[4]张志华.透视多数原则——由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引发的思考[J].社科纵横,2004,10
[5]徐俊.析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1.
[6]牛子宏.有限多数原则初探[J].湖北社会科学,2008,5.
[关键词]有限多数;制度构建;民主制度
《民主新论》是美国政治学者乔·萨托利穷尽十年之力完成的政治理论巨著,自出版之日起,就在各国的政治学界引起巨大反响,成为政治学界必读书目之一。其中作者利用民主制度的可行性原则,即多数原则的合理性,证明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并指出其合理性是可以通过实践结果予以检验的。多数原则是自亚里士多德时期以来的核心价值,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但是简单多数原则会引起多数暴政,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会受到侵害,所以在民主运行的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少数人的权利。那种绝对多数原则的制度是没有前景的,所以有限多数原则才是民主制度的可行性原则。
一、多数原则的提出
多数原则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古希腊城邦使其时期,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地参与到城邦的管理和建设当中,例如针对某一项提议,公民都可以进行自由地提出自己的看法,无论这种看法是支持还是反对。雅典的民主强调的是多数人的意志,而非个人意见之和。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根据多数人的意志所做出的决定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但这里所指的雅典公民是满18岁的拥有政治权利的男性公民,而不包括女性和奴隶。并且政策制定后,城邦中的每一个人都要遵守,萨托利认为古希腊城邦时期的民主属于朴素的简单多数原则,是《民主新论》中提到的绝对多数原则。
萨托利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多数原则是起源于洛克,17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少数人的行动要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因为这个社会的行动要依靠较大的力量,而这较大的力量就来自多数人的同意。这一观点是基于英国的现实出发的,他并不是多数原则的捍卫者。洛克认为民主制不是理想的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才是必由之路。因此,萨托利指出洛克是基于权宜之计才接受了多数原则。
18世纪美国政治学家杰斐逊为了防止人民参政的意见分歧,提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杰斐逊认为由于人数众多,人民在管理国家的同时会出现意见分歧,为避免这一情况,有必要实行多数原则,这是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侵犯少数人的权益,反而少数人的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杰斐逊提出了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多数原则,即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多数原则。同一时期的汉密尔顿也认为一切组织内部都存在少数和多数。把权力交给任何一方都会出现压迫。所以权力要同时交给多数和少数,至此,他已经认识到少数人也是行使权力的人民的组成部分。19世纪法国思想学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多数的暴政是民主政治的一大弊端,大多数人的专制会侵害少数人的自由,只有法律才能使这种侵害降到最低。
上述可见,现代意义上的多数原则是由美国学者提出并日臻完善的,美国自创立之初就十分保障个人权利,因此,美国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其主导思潮。
二、有限多数原则的合理性
有限多数原则是从多数原则衍生出来的,多数原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是简单多数原则会引起暴政,所以在执行多数原则时要着重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少数人”是内涵很模糊的概念,主要是指在选举和决策等民主程序中数量上居于少数,属于从属地位的群体。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一观点是来自民主的基石——个人价值和自由至高无上。少数人虽然不能决定政府的决策,但却有权利保留他们的不同意见。毕竟每一个社会制定决策时都不能达到完全一致,只有不断扩大意见的范围,才能制定出正确的决定。在民主社会中,少数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自由的劝说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并形成新的多数。少数权利不仅对少数人内部的每一位成员有益,也对多数人有益,少数人提出的质疑观点,会使多数统治更负责任,同时做出更正确的选择。
多数原则很适合民主并能满足多数的权力欲,但这并不是没有危险的决策原則。多数原则的背后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意味着少数人需要无条件的接受和执行这项决议。他们表面上拥有和多数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均等。在结果上,少数人的意见显得无足轻重。因此,少数人无法享受和多数人平等的权利。显然,在与多数人的较量中,少数人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基本权利需要受到保护。
萨托利指出,“人民是由多数加上少数组成的。”“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在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多数人权利,最好能在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没有多数人的支持,保护少数人权利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
由此可见,从保障全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有限多数原则是更加合理可行的。“多数原则要求的是可以改变的多数,它含有不同的部分以供政治人从中选择行使权力者”。正是由于这种可变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少数或者多数。因此,行使权力者在行使其权力时便会考虑到,处于利益关系网中的他们不可能永远是多数,在一件事上他们是多数,在另一件事上,也可能会变为少数。基于此,行使权力者必须要保障每个人的利益,尤其要保护好少数人的利益,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对全体利益的保障,这对民主政治制度的和谐运行至关重要。
三、有限多数原则的构建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重点阐述了民主制度最为关键的特征不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是要看它是否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在这本著作中,作者以西方传统理论为基础,希望恢复其所谓的“主流民主学说”。他认为唯一名副其实的民主就是宪政制度下的自由主义民主。在萨托利看来,这种民主与它原来的字面含义已经不同,它已经变成了一种“有限的多数统治”。民主必须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也就是说,多数统治的最大边际不能超越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的范围。 因此,民主政治实行多数原则的同时,也要实行保护少数的原则。哈耶克指出,民主是用来防止一切专制的,但如果多数统治不被限制的话,那么民主的意义也就形同虚设。因为多数原则虽然是民主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不能成为忽视和歧视少数人的理由。同样,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也强调:“即使人民意志是无可否认的真实和明确,简单多数作出的决定在许多情况下歪曲人民意志而不是实施人民意志。显然,多数人的意志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人民意志是一件镶嵌工艺,多数人意志完全不能“代表它”。所以萨托利进一步指出:“民主不是没有限制词的多数统治”,那种权力不受限制的绝对多数原则的民主“不再有民主的前景,民主开始之时,便是民主寿终正寝之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主必须是有限的才称得上是合理。“有限多数原则”是切实可行的民主原则。少数人的权利受到保护是民主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制度上讲,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构建一种切实保障少数人权利的多数原则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立法活动中改革,以权力制约权力,依靠宪法。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社会制约使少数人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可以进行协调和整合,使少数和多数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分配达到平衡的状态,使少数人的权利得到更为稳固的保障,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具体为: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由洛克和孟德斯鸠创制的一笔宝贵的思想遗产。对于有限多数原则来说,建构一套宪法体系规则,把对少数人的保护作为一个前提融入其中。同时,设计好组织实践和程序,若方案被多数人的盲目所否决,则拿出备选方案,以防止多数人的一锤定音。在选举制度、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等都可以为多数人意志的盲目实现设立制度上的障碍,并相应形成一个制度的缓冲地带,以实现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的最终目的。
(二)以社会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托克维尔为人类留下的另一笔丰厚的思想遗产,并由达尔发扬光大。托克维尔是最早认识到公民社会对民主制度的支撑作用的。他提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政治权力形成一种制约。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体系,有可能使某些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趋于缓和,换言之,对于一些有可能威胁到人类自由局面的问题,是应该通过社会的制衡,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以政治文化影响权力: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妥协的、宽容的政治。对少数人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在协调少数和多数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政治文化涉及的方面很多,其中的妥协和民主精神是其主要组成部分,政治制度是外在的表现,而政治文化才是其真正的精神实质。在这个意义上,妥协与宽容是民主社会所必需的。在当前价值多元化的条件下,我们更要坚持妥协与宽容的共识,只有逐渐培育一种以妥协和宽容为基石的政治文化氛围,才能使少数人的权利得到更有利的保障,才能使我们这个日益多元的社会真正实现和平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牛子宏.多数原则与民主发展[J].理论导刊,2009,10.
[2]陈胜才.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论析[J].云南行政學院学报,2010,6.
[3]付翠莲.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新解[J].学科新视野,2008,8.
[4]张志华.透视多数原则——由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引发的思考[J].社科纵横,2004,10
[5]徐俊.析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1.
[6]牛子宏.有限多数原则初探[J].湖北社会科学,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