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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将“身体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这一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忽视身体权概念的立法漏洞,具有特别重要的立法价值。民事立法上规定身体权的概念在理论上有利于身体上权利属性的界分以及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的界分,还有利于防止权利创设的泛滥;在实践上有利于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为合法的身体支配行为提供规范基础,还有利于民法、刑法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