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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初,号称史上最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是否有必要制定如此严格的道交条例?笔者尝试从一个普通市民的角度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严格规定、严格执法是为了促进市民的守法意识,遵守规则是为了让社会公众都能获得交通便利和交通安全。从这个角度讲,制定史上最严的道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市民都能接受。严格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大家自觉养成文明的习惯,对城市安全和社会进步都有好处。通过几年的习惯培养,公众的许多交通陋习都会有所改观,真正受益的也是人民群众。
但对于广大机动车驾驶者而言,可能短时期内无法快速适应,特别是平时已经习惯了较为随意的变道、停车、超车、转弯、调头、甚至不礼让行人等行为的驾驶员,其在道路上的行驶自由大大受限,自然而然会感到陡增了很多麻烦。
事实上,除了有车一族的“自由”受限外,真正引起市民关注的,是和“严”有关的另外两个方面,一个是执法部门在坚持“严”的情况下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管理尺度是否前后一致;另一个则是在坚持“严”的情况下,遇到突发情况或是普遍情况,是否有人性化的处理措施。
令人诟病颇多的是“选择性执法”,即虽然规定“严”,但执行不是都“严”,执法存在有时严、有时不严,甚至对待一般群众严,对待特殊身份者不严的情况。例如对待骑自行车带人、非机动车闯入人行道等较轻微违章行为,个别执法人员有时会睁一眼闭一眼,有时却特别严格,存在尺度不一的情况。有人长年累月违章都没事,某天突然被特别严格查处,因而引起了行政相对人与执法人员的矛盾。又如个别警车在黄线标识区域停靠,驾驶该车辆的警务人员却在附近查处他人违章停车,根本没有起到表率作用,亦会引起群众对执法者的不满。选择性执法可能导致群众对原本严格的法律规范丧失敬畏感,转而想办法钻空子,将主动遵守交通规则异化为遵守警察执法和规避探头侦测,甚至在违法行为发生时不是积极去承认错误,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关系解决问题。严格执法必须与公平、公正相辅相成,不然法律规定越是严格,因“选择性执法”造成的不满就会越多。
处理违法的人性化方面,一是具体执行中是否能更多考虑被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和合理诉求。有时一味强调刚性和严格,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不仅会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有时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例如,設置机动车禁止停靠的“黄线”,严格管理固然十分必要,但是否能够兼顾群众临时紧急的短时停车需求?面对居住小区车位紧张的情况,夜间的部分空闲道路是否可以给群众提供停车便利?
二是执法者执法过程是否能更多地采用教育与处罚并用的方式,而不仅仅是简单粗暴地一罚了之。个别执法行为较为简单粗暴的情况有时会在媒体上曝光,最为典型的如近期松江交警在控制违法人员时未考虑其手抱婴儿的情况,致婴儿坠地痛哭,引起围观群众和舆论非议。交通执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但同样重要的是教育公众遵守规则,因此教育与处罚同样重要,教育说理比简单罚款更有必要,也更贴近我们制定最严交规的根本目的。从这个角度讲,培养基层执法人员在摆事实、讲道理方面的业务能力更应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只有公平、公正以及人性化操作等要求都能贯彻到道交条例的执行过程中,才能使史上最严的道交条例真正发挥出最大威力,同时又被全市人民遵守和拥护。
笔者认为,严格规定、严格执法是为了促进市民的守法意识,遵守规则是为了让社会公众都能获得交通便利和交通安全。从这个角度讲,制定史上最严的道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市民都能接受。严格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大家自觉养成文明的习惯,对城市安全和社会进步都有好处。通过几年的习惯培养,公众的许多交通陋习都会有所改观,真正受益的也是人民群众。
但对于广大机动车驾驶者而言,可能短时期内无法快速适应,特别是平时已经习惯了较为随意的变道、停车、超车、转弯、调头、甚至不礼让行人等行为的驾驶员,其在道路上的行驶自由大大受限,自然而然会感到陡增了很多麻烦。
事实上,除了有车一族的“自由”受限外,真正引起市民关注的,是和“严”有关的另外两个方面,一个是执法部门在坚持“严”的情况下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管理尺度是否前后一致;另一个则是在坚持“严”的情况下,遇到突发情况或是普遍情况,是否有人性化的处理措施。
令人诟病颇多的是“选择性执法”,即虽然规定“严”,但执行不是都“严”,执法存在有时严、有时不严,甚至对待一般群众严,对待特殊身份者不严的情况。例如对待骑自行车带人、非机动车闯入人行道等较轻微违章行为,个别执法人员有时会睁一眼闭一眼,有时却特别严格,存在尺度不一的情况。有人长年累月违章都没事,某天突然被特别严格查处,因而引起了行政相对人与执法人员的矛盾。又如个别警车在黄线标识区域停靠,驾驶该车辆的警务人员却在附近查处他人违章停车,根本没有起到表率作用,亦会引起群众对执法者的不满。选择性执法可能导致群众对原本严格的法律规范丧失敬畏感,转而想办法钻空子,将主动遵守交通规则异化为遵守警察执法和规避探头侦测,甚至在违法行为发生时不是积极去承认错误,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关系解决问题。严格执法必须与公平、公正相辅相成,不然法律规定越是严格,因“选择性执法”造成的不满就会越多。
处理违法的人性化方面,一是具体执行中是否能更多考虑被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和合理诉求。有时一味强调刚性和严格,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不仅会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有时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例如,設置机动车禁止停靠的“黄线”,严格管理固然十分必要,但是否能够兼顾群众临时紧急的短时停车需求?面对居住小区车位紧张的情况,夜间的部分空闲道路是否可以给群众提供停车便利?
二是执法者执法过程是否能更多地采用教育与处罚并用的方式,而不仅仅是简单粗暴地一罚了之。个别执法行为较为简单粗暴的情况有时会在媒体上曝光,最为典型的如近期松江交警在控制违法人员时未考虑其手抱婴儿的情况,致婴儿坠地痛哭,引起围观群众和舆论非议。交通执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但同样重要的是教育公众遵守规则,因此教育与处罚同样重要,教育说理比简单罚款更有必要,也更贴近我们制定最严交规的根本目的。从这个角度讲,培养基层执法人员在摆事实、讲道理方面的业务能力更应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只有公平、公正以及人性化操作等要求都能贯彻到道交条例的执行过程中,才能使史上最严的道交条例真正发挥出最大威力,同时又被全市人民遵守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