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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行政立法是必需的,但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德国议会和法院对行政立法有多种审查方式,也有相当明确、具体的内容.这样既可较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又能保证行政效率.澳大利亚对行政立法实行备案制度、审查委员会审议制度和公民诉讼制度,使行政立法受到严格监督.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需要做到:实行有效的备案制度;建立委员会审查制度;明确监督、审查的内容;建立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