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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作为质权的标的在理论上产生很大的危机,把权利看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与权利的本质、担保债权的本质相矛盾的.在否认了权利是质权的标的的前提下,论证了所谓的"权利质权"的标的实质上是货币和智慧财产等,进而论证了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货币和智慧财产只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结论是所谓的"权利质权"原本应当是货币和智慧财产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