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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早在19世纪人类便开始了犬嗅觉能力的科学试验,但人们对犬嗅认鉴别气味结果的可信度一直持有疑议。有效性及可信度是法庭科学中常用的术语,法庭在评判警犬气味鉴别是否可信有效时,除考虑现场气味的提取及嫌疑人气味提取保存方法的客观公正外,其重点是评论气味鉴别犬的能力,特别是警犬鉴别过程即气味鉴别程序的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