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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基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现状,结合国外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足之处,提出有关完善的具体方法。科学合理的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全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确立公民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稳定构架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