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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办发〔2014〕4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原《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宁政办发〔2005〕231号)《自治区园林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宁建办发〔2009〕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