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虐待动物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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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国内越来越多虐待动物事件的曝光,动物保护问题逐渐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虐待动物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成为法学界的一个争论焦点。虐待动物入罪支持者认为单纯的道德谴责已经不足以阻止虐待动物的频繁发生,虐待动物入罪能对施暴者产生更大威慑作用。而反对者提出虐待动物入罪过于超前,不符合中国复杂的现实国情。笔者认为,虐待动物入罪是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虐待动物;动物保护;虐待动物罪
  一、虐待动物入罪支持者的主要观点
  (一)响应公众吁求
  支持虐待动物入罪者认为,人们的生活水平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在物质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社会大众对自身精神生活的追求也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个家养宠物成为许多现代人的精神寄托的时代,虐待动物的行为严重冲击了社会大众的善待动物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念。虐猫、虐兔事件发生后,民众对于施虐者的强烈谴责遍布网络,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和“人身攻击”。新浪网曾经发起的一项民意调查——《你如何看我国拟立法规定虐待动物致死者负刑责?》,在参与调查的63982人中,89.1%的网友认为人类应该尊重动物的生命,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仅9.4%的网友认为虐待动物致死者虽有过错,但追究其刑责未免处罚过重。该调查结果充分表明了我国社会大众虐待动物行为入罪的强烈呼声。
  (二)发挥刑法预防及震慑作用
  由于没有统一的反虐待动物法,人们对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薄弱,容易导致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一方面,没有法律的引导和威慑,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虐待动物的人群,虐待动物甚至发展成了一条黑色的产业链。另一方面,对于部分虐待动物行为没有法律的介入,虐待动物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得部分极端的动物保护者采取不恰当的暴力行为自发惩罚虐待动物者。如2012年5月,上海一群志愿者围堵新虐猫女”周颖,以致周某不得不寻求当地派出所的保护。这种以暴制暴的处理方式是非理性的,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反而会刺激施暴者变本加厉地虐待动物。
  (三)顺应国际趋势
  动物保护经过长期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其立法中规定了虐待动物罪名。英国的反虐待动物法将殴打动物,过分使用、虐待动物以及酷刑折磨动物的行为均规定为犯罪行为。美国有45个州在反虐待动物法律中设置了重罪条款。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香港地区也在《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中规定,虐待动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中国作为一个世界文明大国,理应顺应国际动物保护的立法趋势,设置相关的虐待动物罪名。
  二、虐待动物入罪反对者的主要观点
  (一)立法难度大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动物保护观念等存在很大差异,强制推行统一的虐待动物罪行难免会出现一些与经济发展和传统习惯相冲突的情况。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至今还保留着杀牛祭祀的风俗,如果强制推行虐待动物入罪,对他们传承千年以来的民俗习惯造成冲击,法律最终将因遭致民众的抵而难以实行。
  (二)虐待动物入罪过于超前
  反对者提出,虽然普通大众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非常愤慨,纷纷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但是大部分人都是基于人性的悲悯心理对动物的遭遇产生不平,当真正涉及到自身切实利益的时候,人们很难做到损害人类的利益而保护动物的福利。例如,当法律禁止人类吃猫肉、狗肉,嗜好吃猫肉、狗肉的民众则不一定能够从心理上对该法律产生共鸣。
  (三)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
  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动物保护机制与其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和各相关制度都还处于发展、进步、完善之中,并不具备实施反虐待动物罪的社会条件。人们应该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在保护完善国人的社会保障,而不是本末倒置地强调对于动物福利的保护。
  三、虐待动物入罪是必然趋势
  中国虽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近年来国人的生活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人们对于动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我们不能因为目前国内将虐待动物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存在一些困难及阻碍而否定了虐待动物入罪的必要性。结合前文部分我们已经谈到的虐待动物支持者主要观点,从刑法的的谦抑性、调整范围、保护力度等角度,笔者认为虐待动物入罪是一种必然趋势。
  (一)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其他手段能够规制,或者其他手段不能有效地阻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时,才有必要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中国规制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只限于“珍贵的濒危动物”,而对于其他非“珍贵的濒危动物”的保护处于真空状态。民法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管理和规制范围非常有限,因为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而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动物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在实际处理虐待动物问题时,将虐待动物定性为破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要求行为人赔偿动物所有者的财产损失,这样只是保护了动物所有者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不能从本质上保护动物不再受到虐待。显然,仅仅依靠行政法及民法不能有效地阻止越来越多的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
  (二)刑法调整对象及范围更广泛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两者都被限定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而动物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就意味着民法和行政法对动物的保护收到了极大的限制。相反,刑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人身、经济、财产、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等各个方面,有利于更加全面的保护动物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的威慑作用更强
  行政法对于虐待动物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拘留或者罚款,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难保证经营者不会铤而走险,无视法律的存在而继续从事虐待动物的相关经营活动。此外,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刑法还可以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视情节的严重程度设置不同额度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刑期,加重了法律的惩罚力度,能够对社会大众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从而到达更好地预防虐待动物的行为。
  国外的动物保护立法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英美国家甚至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动物保护体系。这些已有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虐待动物入罪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虐待动物入刑必须结合中国复杂而特殊的现实国情,谨慎地处理在虐待动物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对于少数民族利用动物祭祀的传统,在立法的时候应该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同时要加强对于祭祀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防某些个体或组织以祭祀为名,行虐待动物之实。(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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