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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5日比利时制定了无过错医疗制度条例,原定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推迟至2009年1月1日生效.这个条例的特点是:患者不再需要证明过错责任即可得到赔偿;医生的个人责任被免除;除非是故意或者特别严重的过错,医生被诉诸法庭的现象将不再发生;对于一般类型的损害,设定最低和最高的赔偿额度;无过错赔偿基金由国家和医院共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