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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的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修订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与其他领域法律进行相连,才能够顺利发挥其应有效应。而社会法的产生与发展则是通过侵权责任法的边界区域而进入到传统私法秩序中产生的。本文将针对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关联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社会法;关联
1、前言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可以对社会中正在显现的危险可以进行及时的发现和预警的监测机制。社会法便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提供的有效预警信息进行社会危机与社会冲突的及时处理,因此二者具有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而社会法则是矫正了侵权责任法的集体责任发展趋势,使其对社会团结与合作的文化基因更加的认同。
2、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相关概念
2.1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其发挥的主要法律效力,诣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责任进行明确,并对相应的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裁,以便维护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主要的法律内容除对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及形式作出相应规定外,也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方面作出相关规定[1]。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人事关系也变得越加复杂,社会矛盾也更加的突出。因此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侵权责任法以受害人的角度为问题解决基点,加强对被侵权人的法律救援。与此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它也将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基本准则,适当的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干预。但是在其不断的应用过程中发现尽管在医疗、事故和环境污染等方面已经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若是想将这些问题进行良好的解决,则必须通过与经济、社会或是行政方面的法律进行协同处理。
2.2社会法
社会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解决经济、医疗、环保以及教育、金融等一切社会性问题的现代法律,涵盖内容极广包括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现代法律既不是公法内容也不是私法内容因此就被统称为社会法。目前为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我国已经制定18条相关的社会法律,主要包括《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等。诣在通过公共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力[2]。通过对社会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可以对社会公共权力失衡的现象进行调节,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完美构建。
3、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联
3.1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趋势
随着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公私法律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侵权责任法本身作为一种私法发挥其应有效率,但是由于其致力于公正和有效的目标实现,进而在努力的过程中政策上出现了与其相异的规范体制。公法的因素开始逐渐渗入侵权责任法中,开始向着社会化趋势发展。在十九世纪,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广泛流行,因此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受该思想影响极重,将行为自由的保护作为法律政策上最为关注的焦点,提倡“行为人自负其责”的损害分配标准。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工业社会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更多的经济发展机会。但是随着经济体系的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隐藏性危险活动开始出现。并且这些危险性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实际的操作应用中开始变得具体化、现实化,最终就极易导致难以用人力控制的严重损害事故[3]。社会发展到此时经济行为自由就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了,因此侵权责任法就要面向人们的社会安全需求进行相应的改变。侵权责任法发展到二十世纪时,已经将意外的人身伤害等社会问题纳入其中,并在进行相关的损害分配时开始出现道德性政治的公平原则,开始具有了公共性质。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私法受公法的渗透开始向着社会化法制变迁,并且其内部体系也开始出现分解。一些民法典中的特殊规定分化为了单行法,并且单行法的创设原则也与民法典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便出现了各类的侵权法单行法,如医疗事故赔偿法、工伤事故赔偿法以及机动车事故赔偿法等等。
3.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边界与社会法的突进
伴随着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的变化发展,所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现行的法律框架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对于某些社会存在的问题无法从法律途径上获得解决办法。在此种法律需向社会化趋势发展的前提下,法律的结构构成也开始向着两个方向发展[4]。一种就是在原有的旧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对其结构进行改良;而另一种就是通过建立新的法律部门,对其结构进行重新的构建。在这种法制结构变迁中,较为陈旧的侵权责任法便与新兴的社会法之间产生了关联,尤其是在损害补偿这一社会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关系。
3.3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是经由侵权责任法的边界进入传统法律秩序中而形成的新兴的法律,而侵权责任法又是通过对隐藏危险因素的探测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法,以便其更好的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因此侵权责任法是社会法的低级合作伙伴,在二者的关系体系中主要扮演着“雷达”的角色。但同时在社会法中的合同法无法介入的领域,又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存在而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保障,使人们在受到侵权行为伤害时,可以寻求到侵权法救济规范的帮助,为人们在自由与自律的生活状态下提供了一种安全感。
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为人们带来更好的物質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隐藏危害因素[5]。当代所发生的事故中,不在只局限于事件中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了,周围的社会环境与社会因素也被牵涉其中。因此将事故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不可避免性完全归咎于个人行为,这种做法已经不存在合理性了。如目前社会中经常出现的环境灾害、医疗事故以及交通事故等等社会性冲突,就不能够将损害责任完全归咎于个人。因为这类事故中由于社会环境与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往往被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界限往往比较模糊,甚至还会出现事故双方都是受害人的情况。如在医疗事故中医生是因为救治伤员而进行的医疗操作,但是救治中途伤员不幸去世,此时就不能将医疗责任完全归咎于医疗人员,而很有可能是医疗器械、病人情况等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目前此类的侵权行为很是普遍,而主要的侵权责任则往往是由侵权人的社会角色或是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确定的,而多数确定的法则是倾向于弱者的。这种通过将侵权责任施加给个人的确立行为,是极其不科学和不合理的。社会事故属于公共领域范畴,因此针对此种问题进行相关办法的制定,就要采取集体而非个人的方法进行。
4、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未来的人类社会中会出现更多的,更加复杂的损害性事故。因此侵权责任法在未来的发展中要更加的注重与社会法之间紧密合作,进而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中国法学,2011,03:107-123.
[2] 管洪博.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 陈方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4] 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5] 赵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12.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社会法;关联
1、前言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可以对社会中正在显现的危险可以进行及时的发现和预警的监测机制。社会法便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提供的有效预警信息进行社会危机与社会冲突的及时处理,因此二者具有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而社会法则是矫正了侵权责任法的集体责任发展趋势,使其对社会团结与合作的文化基因更加的认同。
2、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相关概念
2.1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其发挥的主要法律效力,诣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责任进行明确,并对相应的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裁,以便维护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主要的法律内容除对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及形式作出相应规定外,也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方面作出相关规定[1]。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人事关系也变得越加复杂,社会矛盾也更加的突出。因此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侵权责任法以受害人的角度为问题解决基点,加强对被侵权人的法律救援。与此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它也将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基本准则,适当的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干预。但是在其不断的应用过程中发现尽管在医疗、事故和环境污染等方面已经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若是想将这些问题进行良好的解决,则必须通过与经济、社会或是行政方面的法律进行协同处理。
2.2社会法
社会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解决经济、医疗、环保以及教育、金融等一切社会性问题的现代法律,涵盖内容极广包括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现代法律既不是公法内容也不是私法内容因此就被统称为社会法。目前为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我国已经制定18条相关的社会法律,主要包括《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等。诣在通过公共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力[2]。通过对社会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可以对社会公共权力失衡的现象进行调节,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完美构建。
3、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联
3.1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趋势
随着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公私法律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侵权责任法本身作为一种私法发挥其应有效率,但是由于其致力于公正和有效的目标实现,进而在努力的过程中政策上出现了与其相异的规范体制。公法的因素开始逐渐渗入侵权责任法中,开始向着社会化趋势发展。在十九世纪,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广泛流行,因此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受该思想影响极重,将行为自由的保护作为法律政策上最为关注的焦点,提倡“行为人自负其责”的损害分配标准。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工业社会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更多的经济发展机会。但是随着经济体系的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隐藏性危险活动开始出现。并且这些危险性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实际的操作应用中开始变得具体化、现实化,最终就极易导致难以用人力控制的严重损害事故[3]。社会发展到此时经济行为自由就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了,因此侵权责任法就要面向人们的社会安全需求进行相应的改变。侵权责任法发展到二十世纪时,已经将意外的人身伤害等社会问题纳入其中,并在进行相关的损害分配时开始出现道德性政治的公平原则,开始具有了公共性质。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私法受公法的渗透开始向着社会化法制变迁,并且其内部体系也开始出现分解。一些民法典中的特殊规定分化为了单行法,并且单行法的创设原则也与民法典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便出现了各类的侵权法单行法,如医疗事故赔偿法、工伤事故赔偿法以及机动车事故赔偿法等等。
3.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边界与社会法的突进
伴随着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的变化发展,所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现行的法律框架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对于某些社会存在的问题无法从法律途径上获得解决办法。在此种法律需向社会化趋势发展的前提下,法律的结构构成也开始向着两个方向发展[4]。一种就是在原有的旧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对其结构进行改良;而另一种就是通过建立新的法律部门,对其结构进行重新的构建。在这种法制结构变迁中,较为陈旧的侵权责任法便与新兴的社会法之间产生了关联,尤其是在损害补偿这一社会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关系。
3.3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是经由侵权责任法的边界进入传统法律秩序中而形成的新兴的法律,而侵权责任法又是通过对隐藏危险因素的探测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法,以便其更好的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因此侵权责任法是社会法的低级合作伙伴,在二者的关系体系中主要扮演着“雷达”的角色。但同时在社会法中的合同法无法介入的领域,又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存在而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保障,使人们在受到侵权行为伤害时,可以寻求到侵权法救济规范的帮助,为人们在自由与自律的生活状态下提供了一种安全感。
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为人们带来更好的物質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隐藏危害因素[5]。当代所发生的事故中,不在只局限于事件中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了,周围的社会环境与社会因素也被牵涉其中。因此将事故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不可避免性完全归咎于个人行为,这种做法已经不存在合理性了。如目前社会中经常出现的环境灾害、医疗事故以及交通事故等等社会性冲突,就不能够将损害责任完全归咎于个人。因为这类事故中由于社会环境与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往往被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界限往往比较模糊,甚至还会出现事故双方都是受害人的情况。如在医疗事故中医生是因为救治伤员而进行的医疗操作,但是救治中途伤员不幸去世,此时就不能将医疗责任完全归咎于医疗人员,而很有可能是医疗器械、病人情况等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目前此类的侵权行为很是普遍,而主要的侵权责任则往往是由侵权人的社会角色或是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确定的,而多数确定的法则是倾向于弱者的。这种通过将侵权责任施加给个人的确立行为,是极其不科学和不合理的。社会事故属于公共领域范畴,因此针对此种问题进行相关办法的制定,就要采取集体而非个人的方法进行。
4、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未来的人类社会中会出现更多的,更加复杂的损害性事故。因此侵权责任法在未来的发展中要更加的注重与社会法之间紧密合作,进而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中国法学,2011,03:107-123.
[2] 管洪博.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 陈方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4] 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5] 赵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