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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心当被定义为:是指对在诉讼中提供干已不利证言的“人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中所言“证人”,不应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本罪中的“证人”与诉讼法相关条文中规定的“证人”的含义是一致的,举报人并不必然属于证人;本罪的行为基本方式包括不作为;本罪发生的时间段是诉讼活动开始以后的任何时间;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在本罪的认定上,应当注意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妨害作证罪之区分,并正确处理本罪的罪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