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拘留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我国压力型司法的现状,犯罪控制的压力、司法责任的压力以及系统外的压力共同造就了压力型司法,并由此产生了侦查强制措施体系的功能紊乱,其特征表现为逮捕中心主义与事实认定的前置以及责任规避与侦查拖延。而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因为具有羁押性、可控性和灵活性而适应了压力型司法的运作逻辑。因此,改革刑事拘留制度首先需要矫正压力型司法,需要辩证看待刑事程序的自纠能力、完善刑事司法的绩效指标以及规范刑事司法的回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