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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维护社会公正、消除腐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众多媒体都加大了批评性报道的比重,在抨击不法行为、监督司法公正、揭露腐败现象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真正担当起了公众喉舌和舆论监督的重任。2002年的繁峙矿难,2003年的孙志刚案、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刘涌案以及2004年的嘉禾拆迁事件、西安宝马彩票案和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等,无一不是通过媒体的介入,才使事件得以充分曝光,并最终促成事件的“顺利解决”。但是,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众多问题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在“盲点”,多表现为“舍近求远”、“为本地讳”
本地的媒体不是热衷于监督本地,而是热衷于监督外地、外省、外部门、外领域,而对本地的公共权力部门和社会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装聋作哑或隔靴搔痒,有的甚至还要文过饰非、护短……
例如在刘涌案中,当沈阳高院改判黑社会头子刘涌死缓后,一时间舆论大哗,当地媒体却保持着令人压抑的沉默,而是由上海《外滩画报》率先发表文章对其进行质疑。
在轰动一时的辽宁省海城市学生豆奶中毒事件中,这点体现得更为突出。该事件同样是通过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和《京华时报》等外地媒体的披露进而引起全国关注的。而当地媒体呢,非但没有如实报道中毒事件,甚至还发布假新闻欺骗公众:海城市电视台在事发第二天即称:“学生一个都不少地上学去了”,而事实上有数以千计的学生身体不适或住院治疗。这样,媒体非但没能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反而成了某些人或有关部门欺骗公众的工具。
以上这几个案例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一向以“为民请命”为己任的媒体,其舆论监督的“盲点”恰恰就在自己的“眼皮底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也并非是当地媒体不想或不能监督本地当权者,而实在是迫于无奈,心有余而力不足,不敢监督。
要改变这种现象,一方面需要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改变对新闻报道的认识误区,消除地方保护意识,把舆论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另一方面,媒体领导和新闻工作者也要有胆略,要敢于说真话,真正发挥媒体的喉舌作用和监督职能。
二、进行揭露性报道的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一份陕西省记者生存现状调查的结果显示,75.4%的记者在采访中曾遭受过辱骂、诋毁,甚至殴打,42.2%的人因舆论监督报道遭遇过打击报复。
同时,暴力、恶意诉讼、地方保护、黑势力、官僚主义也在侵蚀着记者的权益和安全。致使许多记者害怕黑恶势力的报复,敢怒不敢言。
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记者的合法采访权、监督权,并保障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只有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公众获得知情权。
三、新闻侵权官司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以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为起诉对象的新闻侵权官司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相关的报道也频频见诸报端。
在新闻侵权官司中,媒体胜诉的比例非常低。而且,就算胜诉,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但是,媒体难道能够因为怕官司缠身而不进行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吗?当然不行,因为进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天职。其舆论监督之职权是社会公众所赋予的神圣权力,决不能因怕吃官司而放弃或减少舆论监督。不少抵制舆论监督和要挟新闻媒体放弃舆论监督的被批评者,使用打官司这一手段的目的正是要让新闻媒体放弃监督,如果媒体就此止步,岂不是正中其下怀?
事实上,退却和让步并不能消除和减少“新闻官司”。对媒体而言,不管你愿不愿意,“官司”总会找上门来,媒体对“新闻官司”的接受形式一般来说都是“被迫应战”。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之间并无绝对的对错关系,被告与“输官司”并无必然关系。
因此,减少和避免“新闻官司”的有效做法,就是新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知法守法,使所做的一切都符合法律规范,从而堵住被批评者企图用法律武器来躲避和对抗舆论监督的起诉之口实。
四、有些批评性、揭露性报道成为某些记者收取红包、进行敲诈、勒索和报复的手段
例如山西繁峙县2002年“6·22”金矿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就有多名记者陷入收受“黑金”丑闻,这是整个新闻界的耻辱,新闻工作者应该引以为戒。
五、批评性报道缺乏人文关怀
新闻记者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要注意报道的“度”,不可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社会效果。要揭露,但不要渲染,要冷静面对热点、焦点、难点,不要过分渲染炒作。例如,在报道杀人案件时,不宜在细节上花过多篇幅,不应刊登血淋淋的图片等等。社会上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一般与大众的生活秩序、经济利益等密切相关,所以备受关注。作为民众代言人的新闻媒体当然不能回避这些“点”,但是也决不能盲目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而要客观冷静,积极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
一、存在“盲点”,多表现为“舍近求远”、“为本地讳”
本地的媒体不是热衷于监督本地,而是热衷于监督外地、外省、外部门、外领域,而对本地的公共权力部门和社会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装聋作哑或隔靴搔痒,有的甚至还要文过饰非、护短……
例如在刘涌案中,当沈阳高院改判黑社会头子刘涌死缓后,一时间舆论大哗,当地媒体却保持着令人压抑的沉默,而是由上海《外滩画报》率先发表文章对其进行质疑。
在轰动一时的辽宁省海城市学生豆奶中毒事件中,这点体现得更为突出。该事件同样是通过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和《京华时报》等外地媒体的披露进而引起全国关注的。而当地媒体呢,非但没有如实报道中毒事件,甚至还发布假新闻欺骗公众:海城市电视台在事发第二天即称:“学生一个都不少地上学去了”,而事实上有数以千计的学生身体不适或住院治疗。这样,媒体非但没能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反而成了某些人或有关部门欺骗公众的工具。
以上这几个案例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一向以“为民请命”为己任的媒体,其舆论监督的“盲点”恰恰就在自己的“眼皮底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也并非是当地媒体不想或不能监督本地当权者,而实在是迫于无奈,心有余而力不足,不敢监督。
要改变这种现象,一方面需要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改变对新闻报道的认识误区,消除地方保护意识,把舆论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另一方面,媒体领导和新闻工作者也要有胆略,要敢于说真话,真正发挥媒体的喉舌作用和监督职能。
二、进行揭露性报道的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一份陕西省记者生存现状调查的结果显示,75.4%的记者在采访中曾遭受过辱骂、诋毁,甚至殴打,42.2%的人因舆论监督报道遭遇过打击报复。
同时,暴力、恶意诉讼、地方保护、黑势力、官僚主义也在侵蚀着记者的权益和安全。致使许多记者害怕黑恶势力的报复,敢怒不敢言。
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记者的合法采访权、监督权,并保障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只有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公众获得知情权。
三、新闻侵权官司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以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为起诉对象的新闻侵权官司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相关的报道也频频见诸报端。
在新闻侵权官司中,媒体胜诉的比例非常低。而且,就算胜诉,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但是,媒体难道能够因为怕官司缠身而不进行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吗?当然不行,因为进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天职。其舆论监督之职权是社会公众所赋予的神圣权力,决不能因怕吃官司而放弃或减少舆论监督。不少抵制舆论监督和要挟新闻媒体放弃舆论监督的被批评者,使用打官司这一手段的目的正是要让新闻媒体放弃监督,如果媒体就此止步,岂不是正中其下怀?
事实上,退却和让步并不能消除和减少“新闻官司”。对媒体而言,不管你愿不愿意,“官司”总会找上门来,媒体对“新闻官司”的接受形式一般来说都是“被迫应战”。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之间并无绝对的对错关系,被告与“输官司”并无必然关系。
因此,减少和避免“新闻官司”的有效做法,就是新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知法守法,使所做的一切都符合法律规范,从而堵住被批评者企图用法律武器来躲避和对抗舆论监督的起诉之口实。
四、有些批评性、揭露性报道成为某些记者收取红包、进行敲诈、勒索和报复的手段
例如山西繁峙县2002年“6·22”金矿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就有多名记者陷入收受“黑金”丑闻,这是整个新闻界的耻辱,新闻工作者应该引以为戒。
五、批评性报道缺乏人文关怀
新闻记者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要注意报道的“度”,不可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社会效果。要揭露,但不要渲染,要冷静面对热点、焦点、难点,不要过分渲染炒作。例如,在报道杀人案件时,不宜在细节上花过多篇幅,不应刊登血淋淋的图片等等。社会上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一般与大众的生活秩序、经济利益等密切相关,所以备受关注。作为民众代言人的新闻媒体当然不能回避这些“点”,但是也决不能盲目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而要客观冷静,积极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