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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先是提出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之处,然后根据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环保部门需要加强公民环保参与意识教育、给予公民一定的环境知情权、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拓宽公民环保参与的渠道,这样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知情权
[前言]:公众参与主要是指社会组织、社会群众或者个人作为行为主体,在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内,参与相关制度的制定、程序的评估或者项目的规划等多种社会活动。公众参与不仅能够体现环境保护中个体关心的问题,还能将该问题以更加民主化和有序化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保障政府立法的民意反应程度。
1.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之处
1.1公众缺乏环保参与意识,虽然人们会关注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并没有意识到个人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环保参与意识比较浅薄,对于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环保措施的实施以及自身的义务和权利更是知之甚少。而且,很多人都缺乏环保责任心,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责任,自己只要不做破坏环境的行为即可。
1.2公众参与的形式比较被动,就目前的状况来说,我国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仍旧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公众独立意识。就我国的环保事业来说,无论是和环境相关法律的制定,还是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都是由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手包办,很少有公民参与其中,公民的自发性参与更是寥寥无几,这极大打击了我国公民的参与积极性。
1.3没有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很多国家为了保护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利益,构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比如,美国环境法中制定的“公益诉讼”这一条款,条款中指出,公民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自身义务的环保部门提出诉讼;日本也在《环境基本法》中提到了类似的內容。但是我国环境法中没有涉及到这个方面[1]。
2.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措施
2.1加强公民环保参与意识教育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由于起步较晚,仍旧处于发展阶段,人们对于环保相关知识的了解也不够深入。因此,需要加强对公民环保参与意识的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危机感,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可以在社区开办多样化的环保问题展览,还可以开展环保知识讲座,让公民对环保知识有初步的了解并产生参与的热情,让公民认识到环保问题不仅是政府需要关注的,更要公民从身边小事做起。
2.2给予公民一定的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主要指的是社会组织或者公民采集和了解环境信息的权力,环境信息指的是公共信息与个别信息。其中,公共信息是在社会上公布的信息;个别信息是公民个人要求下提供的相关信息。从某种程度上看来,只有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得到了有效保障,公民才能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因此,我国环保部门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与环境信息和公众相关的制度,用来保障各种环境信息的披露,从而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性与公开性。
2.3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通常来说,人类的权利自从出生就开始走上了被侵犯的道路,权利能否真正成为权利而被人民享有,并不在于权利是否神圣,而是在于救济制度的约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除了法律中特别指出的公民以外,只要是市民,都可以提出诉讼。因为环境权益既是个人权益,又是社会公益。在英美德等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法中,都构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也要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筑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又能够维持现有法律稳定性与安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4进一步发展民间环保组织
民间环保组织主要是将保护环境公益作为发展目标,将个体的公民组织在一起,共同建立起环境保护组织。民间环保组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和咨询;进行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举办活动促进环境学术交流;举办环境公益诉讼等多种维权活动;参与和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并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等。民间环保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参与环保的途径,保障了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发展民间环保组织,降低民间环保组织的准入门槛,为民间环保组织营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2.5拓宽公民环保参与的渠道
公众参与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得到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我国地方政府需要在现有法律的引导下,制定出相应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将操作标准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以此构建出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机制,拓宽公民环保参与的渠道,以此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保。与此同时,将目前仅靠揭发或者检举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局面打破,将公民的力量发挥出来,将传统的末端参与拓宽到预案、过程以及行为参与;将传统的事后监督参与拓宽到事前和事中参与;将环境个案参与拓宽到环境决策参与,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2]。
结论:综上所述,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还不够彻底。分析可得,通过对本文的研究可知,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调节的不足,在环境保护的很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才能将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从而促进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高蔼珠.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11):127-128.
[2]姚钰清.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01):134.
作者简介:王勇(1980.06.05);性别:男,籍贯:黑龙江省宁安人,学历: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现有职称:环境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保护;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知情权
[前言]:公众参与主要是指社会组织、社会群众或者个人作为行为主体,在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内,参与相关制度的制定、程序的评估或者项目的规划等多种社会活动。公众参与不仅能够体现环境保护中个体关心的问题,还能将该问题以更加民主化和有序化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保障政府立法的民意反应程度。
1.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之处
1.1公众缺乏环保参与意识,虽然人们会关注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并没有意识到个人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环保参与意识比较浅薄,对于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环保措施的实施以及自身的义务和权利更是知之甚少。而且,很多人都缺乏环保责任心,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责任,自己只要不做破坏环境的行为即可。
1.2公众参与的形式比较被动,就目前的状况来说,我国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仍旧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公众独立意识。就我国的环保事业来说,无论是和环境相关法律的制定,还是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都是由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手包办,很少有公民参与其中,公民的自发性参与更是寥寥无几,这极大打击了我国公民的参与积极性。
1.3没有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很多国家为了保护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利益,构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比如,美国环境法中制定的“公益诉讼”这一条款,条款中指出,公民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自身义务的环保部门提出诉讼;日本也在《环境基本法》中提到了类似的內容。但是我国环境法中没有涉及到这个方面[1]。
2.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措施
2.1加强公民环保参与意识教育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由于起步较晚,仍旧处于发展阶段,人们对于环保相关知识的了解也不够深入。因此,需要加强对公民环保参与意识的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危机感,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可以在社区开办多样化的环保问题展览,还可以开展环保知识讲座,让公民对环保知识有初步的了解并产生参与的热情,让公民认识到环保问题不仅是政府需要关注的,更要公民从身边小事做起。
2.2给予公民一定的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主要指的是社会组织或者公民采集和了解环境信息的权力,环境信息指的是公共信息与个别信息。其中,公共信息是在社会上公布的信息;个别信息是公民个人要求下提供的相关信息。从某种程度上看来,只有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得到了有效保障,公民才能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因此,我国环保部门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与环境信息和公众相关的制度,用来保障各种环境信息的披露,从而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性与公开性。
2.3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通常来说,人类的权利自从出生就开始走上了被侵犯的道路,权利能否真正成为权利而被人民享有,并不在于权利是否神圣,而是在于救济制度的约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除了法律中特别指出的公民以外,只要是市民,都可以提出诉讼。因为环境权益既是个人权益,又是社会公益。在英美德等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法中,都构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也要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筑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又能够维持现有法律稳定性与安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4进一步发展民间环保组织
民间环保组织主要是将保护环境公益作为发展目标,将个体的公民组织在一起,共同建立起环境保护组织。民间环保组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和咨询;进行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举办活动促进环境学术交流;举办环境公益诉讼等多种维权活动;参与和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并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等。民间环保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参与环保的途径,保障了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发展民间环保组织,降低民间环保组织的准入门槛,为民间环保组织营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2.5拓宽公民环保参与的渠道
公众参与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得到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我国地方政府需要在现有法律的引导下,制定出相应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将操作标准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以此构建出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机制,拓宽公民环保参与的渠道,以此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保。与此同时,将目前仅靠揭发或者检举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局面打破,将公民的力量发挥出来,将传统的末端参与拓宽到预案、过程以及行为参与;将传统的事后监督参与拓宽到事前和事中参与;将环境个案参与拓宽到环境决策参与,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2]。
结论:综上所述,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还不够彻底。分析可得,通过对本文的研究可知,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调节的不足,在环境保护的很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才能将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从而促进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高蔼珠.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11):127-128.
[2]姚钰清.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01):134.
作者简介:王勇(1980.06.05);性别:男,籍贯:黑龙江省宁安人,学历: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现有职称:环境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