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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将“支付令”作为劳动者快速讨薪的特别途径予以专门规定。然而,由于支付令申请的条件限制以及支付令程序固有的无条件异议失效机制、实践中用人单位毫无顾忌地滥用异议权,致使支付令在劳动者讨薪过程中完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降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证明标准,对用人单位最终被证明不成立的异议课以合理的责任,既是解决支付令在追索劳动报酬中面临的困境的出路,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