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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近年来,西方学术界议论最多的热点问题就是利益相关者问题,它的理论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那么,利益相关者对一个家族企业而言,更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严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有学者认为认为对家族企业影响甚远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职业经理人、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和顾客等。家族企业想要在代际传承的过程中实现可持续发展,绝不是只依靠取权力的相互交接,更在于建立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完善治理结构. 只有打破家族企业内外部制度的约束,要求我们建立起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完善治理结构,从而进一步达到打破家族的治理约束的目的, 与此相对应的,就能够使家族持续有着在法律上对企业的所有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间接的控制着企业。所以说,本文选择成功的企业当作案例来深入分析探讨,对于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考虑到大午集团是一家具有影响力的私营企业,它已经具备一套相对特殊的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结构,无可厚非成为我们研究的一个案例对象,本文将对大午集团的“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做出详细深入的研究,并进行思考,最终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得出对家族企业代际传承问题的一些启发思路。
二、大午集团和它的“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
1.大午集团概况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午集团”)于1985年成立,其地址坐落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大午独立的工业园区。
1985年的时候孙大午还是农业银行支行的一个小职员,当时他和他的妻子刘会茹仅有两万元钱的家当,但是他们就开始种植向日葵和果树,并且也养鸡、养猪,建立起自己的一个小型饲料厂。虽然规模很小,但是他们的生意经营效益却非常好。所以,1989年孙大午放弃了铁饭碗,离开了银行,开始着手自己创建公司——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经过二十年的风雨历程,积淀了一定程度的企业能量,其产业范围涉及到种植业、加工产业、教育业、工业、旅游业等多产业领域。经过近几年的企业发展,大午食品有限公司、大午水业公司、大午种禽有限公司、大午肥业有限公司、大午饲料有限公司、大午技校、大午农业育种公司和温泉度假中心都隶属于大午集团。其占地面积已经达到133万平方米,企业职员达到1600多人,拥有1.2亿元的固定资产,年产值已经达到1.5亿元。工商总局1995年评定的全国500家最大私营企业之一就有大午集团;这以后在1996年河北省政府又评定大午集团为省级骨干乡镇企业;2005年整个集团又获得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在河北市场已经成为了官方认证的驰名品牌,2005年河北省工商局评定大午牌商标是“河北省著名商标”。而孙大午本人在2003年5月29日,却被人控告,控告人称其欠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且其债主均是农民。此外,他遭到了官方的诱捕,并以非法集资的罪名被收押。此时,尽管也有农民、媒体、网友与学者为他打抱不平,但他自己却没有继续上诉,并于同年父亲生日时离开牢狱回家,和他的企业走在一起,继续奋斗。因此,孙大午也被描述成一个优秀的农民企业家,一个为中国农民的前途命运忧心忡忡的思想者,甚至许多人给她冠以“中国企业家的良心”的称号,更有媒体标榜他为“中国农民的英雄”。
2.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
(1)建立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的背景
孙大午因为“非法融资罪”被关押的时候,儿子孙萌刚刚大学毕业,孙萌临危受命,成为了代理董事长,孙大午出狱后并没有继续担任董事长,而是选择了让儿子去担任,可是孙萌却没能理解他的用意,期间两次提出辞职,只因为他觉得自己没有经验,无法驾驭规模如此庞大的企业。于是孙大午也不得不怀疑这种继承方式是否可行:企业并不只是资本的象征,更不是只象征着产权,而是企业内一群人甚至好几代人的努力拼搏的成果。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这个企业的所有权是孙大午的,但是在他蹲着监狱的时候,企业领导人不在企业的时候,他的两个弟弟和财务人员跟着他蹲了半年的监狱,企业所有的干部和员工都守住企业,没有人在这个时候放弃企业,这使得孙大午更加关注他的员工们的利益。
孙大午说:“我们国家仍然处在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我们并不需要照抄国外的经验,我们只需要从中找出一个适合我们的机制。”孙大午认为企业需要政府颁布一种制度能够管理规划企业,使其可以保持顺利且长期经营状态,为后代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平台,且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并且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空间。因此孙大午在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以及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基础之上,首次创立了“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
(2)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内容
孙大午在“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当中这样规定,最高执行者在使用权利是不能受到其它主观因素的干涉,因此,其财权与人权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监督权较比所有权更有实质内容。他说:“执行者不能完全依靠道德来经营决策,制度是提高给君主执行权力的前提,企业需要这种力量去改变后来人的变化。
企业的权力成三足鼎立的状态其分别是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三者相互牵制、互依。集团内部结构有董事会是企业内部人员通过投票选举而组成的,其功能是决策公司事务,但不涉及到公司经营,最高决策者也就是董事长也是通过投票选举诞生,在决策权行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限制,第一,决策者的财务权力最高不能超过总年度的盈利总额加折旧,第二,董事长在接受监事会监督的同时,还要顾及总经理的意见,其个人无法解聘总经理;理事会是单位领导和隶属工资各部门主任构成,任务是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理事会是指总经理,当然也是通过选举诞生;监事会主要由家族成员所组成,共同对企业进行监督,能够决定企业会计、律师等能够对企业达成监督作用的群体,但是不参与公司的决策,也没有选举与任免权力,具有组织权、批判权力等,这个群体可以世袭制,主要的成员是家庭内部成员,在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的同时,其补贴要高于工人的一到三倍,这是产权所有者的优势。 “君主立宪”中的“宪”是表现了对权力的限制。三种权力不能同时存在。拥有所有权的经营者不能同时参与决策,也不能随意动用自己的资产,而拥有了决策权就没有所有权和执行权。遵照企业规章制度,董事任期两年,董事长和总经理上任期限达到四年,均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还可分别提名配备若干名副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共同执行公司事务。
(3)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的具体作用。
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基于企业产权的限制与权力分配来共同治理公司,在使用其他利益的同时又能够获取相关利益。这是一个对家族企业产权结构以及治理结构的创举。君主立宪制对公司治理有着不小的影响,并且在实现相关者利益方面也有着不能小觑的作用。
首先,三权分立,层层制约,互相监督,这样的决策能够很好的体现到各个利益方的需求。独裁的执行、民主的决策,监事会是决策后的监督,三长的三权都有要求,超越权限的决策需要多方共同对文件进行签字才能够具有法律效益。“私企立宪制”的实际目的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也有着很深的意义,它体现出来一种权力的制衡,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权力架构,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可以很好的减少以及防范风险。在这样的一个权力分离的状态下,利益相关者都能否很好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企业在面临决策的时候也就可以照顾到各个阶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
其次,监事会基于君主立宪制执行监督权能够实现家族在企业中的一部分了监控权力,让监事会灵活调配各个家族成员之间的不同利益,进而能够很好的实现家族利益。由此,一方面企业能够在很大的程度当中摆脱家族的把控,使得家族对企业的影响变得很小,很好的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君主立宪制”把权力充分的下放,它的精神激励以选拔机制为主,它的薪酬激励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从而全方面的激励企业的员工的上进心,共同为实现企业发展而贡献力量,并且让企业和员工得到各种应有的利益。。
另外,在君主立宪制制度当中,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以及剩余控制权实现了统一。另外,董事会都从企业员工中选举产生,那么这就保证了董事会是代表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的,也就很好的满足员工和管理层的利益。
最后,君主立宪制在执行权力过程中保证了统治者的权力同时也对他们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限制。这样的制度向管理人员提供执行董事会决策的权力,但是同时其也对经理人自身的决策权力进行了限制。这样的话就能够在确保经理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防范着经理人的道德风险。
三、对家族企业代际传承引发的思考
完善且正式的治理结构就是大午集团的特点,它把家族从企业中剥离出来,把家族对剩余的控制权以及一些剩余的索取权转让给了利益相关者,减少了家族对企业的影响,从而得以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可以使促进非家族成员的雇员能够尽最大可能的发挥自身的效率,最终确保迈向更为开放式的家族企业的目标的实现。那么,这个制度使得大午实现了它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更为它从今以后的代际传承打下了稳固坚实的基础。家族企业的持续经营只有依靠一些核心的利益相关者才可以实现,企业和家族的契合体就是家族企业,怎样处理家族企业同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能够很好的实现代际传承就是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1.协调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家族企业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家族的利益,家族成员之间关系是好是坏是决定家族企业成败的一个最大因素,在传承的整个过程当中最应当注意点就是维护好家族成员内部之间的稳定。发生的“大午事件”让孙大午意识到放手培养接班人、企业、而不是感性的只依靠于家族内部之间的传承。在“君主立宪制”思想当中, 孙大午撒手企业的思想理念也通过三权分立的规定显现出来,他认为企业的传承不应该只局限于家族,而应该放在企业中去实现,这样就很好的维护家族之间的稳定。
2.协调非家族成员例如资深经理人之间的关系
非家族成员的企业员工在支持或阻碍继承者顺利继承的问题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继任当中不论资深经理人的利益是受到分化还是引起触动,都可能会使得他们同继任者之间的关系受到影响,这种现象对家族企业的继承也得到阻碍。所以,评判非家族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的好坏,对于顺利的传承下去都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的。在这样的事件当中,一方面,即便是企业之间的产权发生了变化,也不对资深经理人的利益产生任何影响,那么他们也会更加的认可这样的一个制度,并且可以很好的服从于继任者,更好的服务于继任者。另一方面使得资深经理人掌握更大的权力和利益,拥有更多的机会。
3.协调家族企业外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家族企业并不是独立于这个社会的,它的发展必定和社会当中的整个系统相关,因此,他肯定也会同社会大系统当中的其他的一些系统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
所以,继任者想要获得外部的认可,就必须要协调家族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家族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客户、供应商和政府,它们和家族企业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但是他们和家族企业之间都有着紧密的关系。案例中,企业的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是企业内容当中仍然是稳定的关系,产权的变化对于企业的稳定性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这样就能够很好的减少或者消除外部力量对企业前景的疑虑,获得他们的支持,重新确立或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当企业当中的经营人员发生了变化可能影响到他们利益的时候,继任者就无法避免的会使得外部的力量对于家族企业的前景产生顾虑。
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近年来,西方学术界议论最多的热点问题就是利益相关者问题,它的理论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那么,利益相关者对一个家族企业而言,更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严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有学者认为认为对家族企业影响甚远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职业经理人、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和顾客等。家族企业想要在代际传承的过程中实现可持续发展,绝不是只依靠取权力的相互交接,更在于建立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完善治理结构. 只有打破家族企业内外部制度的约束,要求我们建立起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完善治理结构,从而进一步达到打破家族的治理约束的目的, 与此相对应的,就能够使家族持续有着在法律上对企业的所有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间接的控制着企业。所以说,本文选择成功的企业当作案例来深入分析探讨,对于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考虑到大午集团是一家具有影响力的私营企业,它已经具备一套相对特殊的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结构,无可厚非成为我们研究的一个案例对象,本文将对大午集团的“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做出详细深入的研究,并进行思考,最终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得出对家族企业代际传承问题的一些启发思路。
二、大午集团和它的“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
1.大午集团概况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午集团”)于1985年成立,其地址坐落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大午独立的工业园区。
1985年的时候孙大午还是农业银行支行的一个小职员,当时他和他的妻子刘会茹仅有两万元钱的家当,但是他们就开始种植向日葵和果树,并且也养鸡、养猪,建立起自己的一个小型饲料厂。虽然规模很小,但是他们的生意经营效益却非常好。所以,1989年孙大午放弃了铁饭碗,离开了银行,开始着手自己创建公司——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经过二十年的风雨历程,积淀了一定程度的企业能量,其产业范围涉及到种植业、加工产业、教育业、工业、旅游业等多产业领域。经过近几年的企业发展,大午食品有限公司、大午水业公司、大午种禽有限公司、大午肥业有限公司、大午饲料有限公司、大午技校、大午农业育种公司和温泉度假中心都隶属于大午集团。其占地面积已经达到133万平方米,企业职员达到1600多人,拥有1.2亿元的固定资产,年产值已经达到1.5亿元。工商总局1995年评定的全国500家最大私营企业之一就有大午集团;这以后在1996年河北省政府又评定大午集团为省级骨干乡镇企业;2005年整个集团又获得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在河北市场已经成为了官方认证的驰名品牌,2005年河北省工商局评定大午牌商标是“河北省著名商标”。而孙大午本人在2003年5月29日,却被人控告,控告人称其欠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且其债主均是农民。此外,他遭到了官方的诱捕,并以非法集资的罪名被收押。此时,尽管也有农民、媒体、网友与学者为他打抱不平,但他自己却没有继续上诉,并于同年父亲生日时离开牢狱回家,和他的企业走在一起,继续奋斗。因此,孙大午也被描述成一个优秀的农民企业家,一个为中国农民的前途命运忧心忡忡的思想者,甚至许多人给她冠以“中国企业家的良心”的称号,更有媒体标榜他为“中国农民的英雄”。
2.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
(1)建立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的背景
孙大午因为“非法融资罪”被关押的时候,儿子孙萌刚刚大学毕业,孙萌临危受命,成为了代理董事长,孙大午出狱后并没有继续担任董事长,而是选择了让儿子去担任,可是孙萌却没能理解他的用意,期间两次提出辞职,只因为他觉得自己没有经验,无法驾驭规模如此庞大的企业。于是孙大午也不得不怀疑这种继承方式是否可行:企业并不只是资本的象征,更不是只象征着产权,而是企业内一群人甚至好几代人的努力拼搏的成果。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这个企业的所有权是孙大午的,但是在他蹲着监狱的时候,企业领导人不在企业的时候,他的两个弟弟和财务人员跟着他蹲了半年的监狱,企业所有的干部和员工都守住企业,没有人在这个时候放弃企业,这使得孙大午更加关注他的员工们的利益。
孙大午说:“我们国家仍然处在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我们并不需要照抄国外的经验,我们只需要从中找出一个适合我们的机制。”孙大午认为企业需要政府颁布一种制度能够管理规划企业,使其可以保持顺利且长期经营状态,为后代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平台,且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并且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空间。因此孙大午在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以及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基础之上,首次创立了“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
(2)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内容
孙大午在“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当中这样规定,最高执行者在使用权利是不能受到其它主观因素的干涉,因此,其财权与人权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监督权较比所有权更有实质内容。他说:“执行者不能完全依靠道德来经营决策,制度是提高给君主执行权力的前提,企业需要这种力量去改变后来人的变化。
企业的权力成三足鼎立的状态其分别是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三者相互牵制、互依。集团内部结构有董事会是企业内部人员通过投票选举而组成的,其功能是决策公司事务,但不涉及到公司经营,最高决策者也就是董事长也是通过投票选举诞生,在决策权行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限制,第一,决策者的财务权力最高不能超过总年度的盈利总额加折旧,第二,董事长在接受监事会监督的同时,还要顾及总经理的意见,其个人无法解聘总经理;理事会是单位领导和隶属工资各部门主任构成,任务是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理事会是指总经理,当然也是通过选举诞生;监事会主要由家族成员所组成,共同对企业进行监督,能够决定企业会计、律师等能够对企业达成监督作用的群体,但是不参与公司的决策,也没有选举与任免权力,具有组织权、批判权力等,这个群体可以世袭制,主要的成员是家庭内部成员,在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的同时,其补贴要高于工人的一到三倍,这是产权所有者的优势。 “君主立宪”中的“宪”是表现了对权力的限制。三种权力不能同时存在。拥有所有权的经营者不能同时参与决策,也不能随意动用自己的资产,而拥有了决策权就没有所有权和执行权。遵照企业规章制度,董事任期两年,董事长和总经理上任期限达到四年,均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还可分别提名配备若干名副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共同执行公司事务。
(3)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的具体作用。
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基于企业产权的限制与权力分配来共同治理公司,在使用其他利益的同时又能够获取相关利益。这是一个对家族企业产权结构以及治理结构的创举。君主立宪制对公司治理有着不小的影响,并且在实现相关者利益方面也有着不能小觑的作用。
首先,三权分立,层层制约,互相监督,这样的决策能够很好的体现到各个利益方的需求。独裁的执行、民主的决策,监事会是决策后的监督,三长的三权都有要求,超越权限的决策需要多方共同对文件进行签字才能够具有法律效益。“私企立宪制”的实际目的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也有着很深的意义,它体现出来一种权力的制衡,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权力架构,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可以很好的减少以及防范风险。在这样的一个权力分离的状态下,利益相关者都能否很好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企业在面临决策的时候也就可以照顾到各个阶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
其次,监事会基于君主立宪制执行监督权能够实现家族在企业中的一部分了监控权力,让监事会灵活调配各个家族成员之间的不同利益,进而能够很好的实现家族利益。由此,一方面企业能够在很大的程度当中摆脱家族的把控,使得家族对企业的影响变得很小,很好的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君主立宪制”把权力充分的下放,它的精神激励以选拔机制为主,它的薪酬激励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从而全方面的激励企业的员工的上进心,共同为实现企业发展而贡献力量,并且让企业和员工得到各种应有的利益。。
另外,在君主立宪制制度当中,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以及剩余控制权实现了统一。另外,董事会都从企业员工中选举产生,那么这就保证了董事会是代表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的,也就很好的满足员工和管理层的利益。
最后,君主立宪制在执行权力过程中保证了统治者的权力同时也对他们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限制。这样的制度向管理人员提供执行董事会决策的权力,但是同时其也对经理人自身的决策权力进行了限制。这样的话就能够在确保经理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防范着经理人的道德风险。
三、对家族企业代际传承引发的思考
完善且正式的治理结构就是大午集团的特点,它把家族从企业中剥离出来,把家族对剩余的控制权以及一些剩余的索取权转让给了利益相关者,减少了家族对企业的影响,从而得以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可以使促进非家族成员的雇员能够尽最大可能的发挥自身的效率,最终确保迈向更为开放式的家族企业的目标的实现。那么,这个制度使得大午实现了它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更为它从今以后的代际传承打下了稳固坚实的基础。家族企业的持续经营只有依靠一些核心的利益相关者才可以实现,企业和家族的契合体就是家族企业,怎样处理家族企业同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能够很好的实现代际传承就是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1.协调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家族企业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家族的利益,家族成员之间关系是好是坏是决定家族企业成败的一个最大因素,在传承的整个过程当中最应当注意点就是维护好家族成员内部之间的稳定。发生的“大午事件”让孙大午意识到放手培养接班人、企业、而不是感性的只依靠于家族内部之间的传承。在“君主立宪制”思想当中, 孙大午撒手企业的思想理念也通过三权分立的规定显现出来,他认为企业的传承不应该只局限于家族,而应该放在企业中去实现,这样就很好的维护家族之间的稳定。
2.协调非家族成员例如资深经理人之间的关系
非家族成员的企业员工在支持或阻碍继承者顺利继承的问题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继任当中不论资深经理人的利益是受到分化还是引起触动,都可能会使得他们同继任者之间的关系受到影响,这种现象对家族企业的继承也得到阻碍。所以,评判非家族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的好坏,对于顺利的传承下去都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的。在这样的事件当中,一方面,即便是企业之间的产权发生了变化,也不对资深经理人的利益产生任何影响,那么他们也会更加的认可这样的一个制度,并且可以很好的服从于继任者,更好的服务于继任者。另一方面使得资深经理人掌握更大的权力和利益,拥有更多的机会。
3.协调家族企业外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家族企业并不是独立于这个社会的,它的发展必定和社会当中的整个系统相关,因此,他肯定也会同社会大系统当中的其他的一些系统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
所以,继任者想要获得外部的认可,就必须要协调家族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家族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客户、供应商和政府,它们和家族企业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但是他们和家族企业之间都有着紧密的关系。案例中,企业的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是企业内容当中仍然是稳定的关系,产权的变化对于企业的稳定性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这样就能够很好的减少或者消除外部力量对企业前景的疑虑,获得他们的支持,重新确立或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当企业当中的经营人员发生了变化可能影响到他们利益的时候,继任者就无法避免的会使得外部的力量对于家族企业的前景产生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