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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些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在选择资产评估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招标方式,并且在评标中以价格作为重要依据,结果往往是报价最低者中标。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资产评估公司,尤其是“唯最低价是从”的选择标准,给资产评估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和负面影响,也引起了资产评估师及其行业的极大关注和反响。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乎国际惯例;更不适合评估业务的专业特点。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评估的服务商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未规定可以招标方式选择提供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世界各国的惯例来看,他们既没对此做出法律规定,也不采用招标方式来选择提供评估的服务商。当前,我国在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借鉴的情况下,有关方面擅自把普遍用于建筑工程或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形式,照搬到资产评估市场,尤其是某些政府部门利用其强势地位和监管职权,不顾被监管企业、资产评估公司以及行业组织的强烈反对,自我授权制订招投标办法,强制在资产评估市场中推行。这些做法很快在市场上起到了“群羊效应”。更多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甚至外商投资企业争相仿效。一时间,评估市场被各利益集团霸占,如国有企业改制评估由国资委组织招投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由财政部门组织招投标;用于银行贷款的资产抵押评估由各商业银行组织招投标;涉案资产的鉴定、评估由法院组织招投标……随着涉及面的不断扩散,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定价机制遭到极大地冲击,原本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自愿选择的权利被强行剥夺。

采用招投标方式定价、报价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我国《价格法》规定,中国境内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三种定价原则,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的定价目录,评估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现行的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就是根据《价格法》及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依照上述规定,目前评估执行的服务价是按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即评估服务价格无论采取招投标方式,还是自愿选择方式,当事各方均应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当前,有关政府部门在评估业务的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其强势地位和评估业务的稀缺性,无视《价格法》的规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以很低的标底价或以最低报价确定评估服务价格。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又损害了政府定价部门的权威性和政府定价的严肃性,同时还直接或间接侵害了资产评估公司的合法利益。
评估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评估项目不宜采用招投标方式
评估对象的多样性与评估服务的职业特性,决定了评估项目不适宜采用招投标方式。评估的对象涵盖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具有多样性。因为每个项目在同一时点、同一目的的评估都是一次性的,既不会由多家评估公司同时做一个项目,也不会由一家评估公司对同一个项目重复做多次。换言之,不论评估对象,还是评估项目都没有可比性。从资产评估公司执业人员提供评估服务的过程来看,他们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对照相关法律、准则、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实施检查验证,再通过审慎的分析和职业判断,最后对评估项目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专业报告。由此可知,不同执业人员由于专业素质、能力水平不同,其所提供的服务及其产品质量必然存在差异,但是评估报告在形式上又是相似的。所以,评估结果的质量,无论是事先在招投标时,还是最终提交评估报告时,都不能通过直观比较,区别优劣,也不能用客观标准衡量好坏。
上述原因决定了评估项目之间没有可比性,很难用客观标准比较判别出优劣。不象建筑工程或物资设备的招投标,有客观标准和实物形态,事先可以通过检验、检测、试用或性价比来区别优劣。这就决定了评估项目不适宜采用招投标方式;评估服务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其服务价格也不适宜用招投标定价方式。
以低报价选择评估服务商,给评估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多数项目在需要资产评估公司提供评估服务时,大多采取招标方式,并且将价格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更有甚者对报价高于标底价的标书一票否决,做为废标处理,如果全部报价均高于标底价的,就重新组织第二次招标,招标的结果往往是价低者中标。这样一来,评估市场经过多年建立起来的良好秩序被弄得乱七八糟,评估公司疲于应付形形色色的招标,为了分得一瓢羹,不得不违心地报价。有的纯粹是为了“名誉”,为了取得标榜自己的资本,不计成本恶性竞价,造成招投标业务的服务价格大大低于政府制定的指导价,也远远低于人工成本。
俗话说:“一分价钱一分货”。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评估服务价格的高低与服务质量是息息相关的。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吃得少,在短期内也许行得通,但是长期是绝对不可能做到的。如果服务价格过低,得不到必要的利润或保不住必要的成本甚至赔本,那么评估公司为了生存或赢利,就会减少人员的投入或偷工减料,一旦被评估的客户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舞弊行为,就会因投入资源的减少,难以深入调查、取证、核实,造成评估取证不充分、程序不到位,其结果是评估的质量无法保证,严重的可能导致发表不恰当的结论。而不恰当的结论不但对报告的直接使用者产生影响,甚至对报告第三方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决策。
基于以上种种,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需要提供评估服务时,慎用招标方式,尤其不要以“唯最低价是从”的标准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假如一定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在服务价格上亦请务必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同时资产评估机构要理性对待招投标业务,切忌不顾自身能力盲目投标和不惜血本搞恶性竞争。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评估的服务商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未规定可以招标方式选择提供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世界各国的惯例来看,他们既没对此做出法律规定,也不采用招标方式来选择提供评估的服务商。当前,我国在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借鉴的情况下,有关方面擅自把普遍用于建筑工程或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形式,照搬到资产评估市场,尤其是某些政府部门利用其强势地位和监管职权,不顾被监管企业、资产评估公司以及行业组织的强烈反对,自我授权制订招投标办法,强制在资产评估市场中推行。这些做法很快在市场上起到了“群羊效应”。更多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甚至外商投资企业争相仿效。一时间,评估市场被各利益集团霸占,如国有企业改制评估由国资委组织招投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由财政部门组织招投标;用于银行贷款的资产抵押评估由各商业银行组织招投标;涉案资产的鉴定、评估由法院组织招投标……随着涉及面的不断扩散,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定价机制遭到极大地冲击,原本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自愿选择的权利被强行剥夺。

采用招投标方式定价、报价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我国《价格法》规定,中国境内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三种定价原则,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的定价目录,评估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现行的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就是根据《价格法》及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依照上述规定,目前评估执行的服务价是按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即评估服务价格无论采取招投标方式,还是自愿选择方式,当事各方均应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当前,有关政府部门在评估业务的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其强势地位和评估业务的稀缺性,无视《价格法》的规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以很低的标底价或以最低报价确定评估服务价格。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又损害了政府定价部门的权威性和政府定价的严肃性,同时还直接或间接侵害了资产评估公司的合法利益。
评估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评估项目不宜采用招投标方式
评估对象的多样性与评估服务的职业特性,决定了评估项目不适宜采用招投标方式。评估的对象涵盖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具有多样性。因为每个项目在同一时点、同一目的的评估都是一次性的,既不会由多家评估公司同时做一个项目,也不会由一家评估公司对同一个项目重复做多次。换言之,不论评估对象,还是评估项目都没有可比性。从资产评估公司执业人员提供评估服务的过程来看,他们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对照相关法律、准则、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实施检查验证,再通过审慎的分析和职业判断,最后对评估项目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专业报告。由此可知,不同执业人员由于专业素质、能力水平不同,其所提供的服务及其产品质量必然存在差异,但是评估报告在形式上又是相似的。所以,评估结果的质量,无论是事先在招投标时,还是最终提交评估报告时,都不能通过直观比较,区别优劣,也不能用客观标准衡量好坏。
上述原因决定了评估项目之间没有可比性,很难用客观标准比较判别出优劣。不象建筑工程或物资设备的招投标,有客观标准和实物形态,事先可以通过检验、检测、试用或性价比来区别优劣。这就决定了评估项目不适宜采用招投标方式;评估服务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其服务价格也不适宜用招投标定价方式。
以低报价选择评估服务商,给评估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多数项目在需要资产评估公司提供评估服务时,大多采取招标方式,并且将价格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更有甚者对报价高于标底价的标书一票否决,做为废标处理,如果全部报价均高于标底价的,就重新组织第二次招标,招标的结果往往是价低者中标。这样一来,评估市场经过多年建立起来的良好秩序被弄得乱七八糟,评估公司疲于应付形形色色的招标,为了分得一瓢羹,不得不违心地报价。有的纯粹是为了“名誉”,为了取得标榜自己的资本,不计成本恶性竞价,造成招投标业务的服务价格大大低于政府制定的指导价,也远远低于人工成本。
俗话说:“一分价钱一分货”。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评估服务价格的高低与服务质量是息息相关的。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吃得少,在短期内也许行得通,但是长期是绝对不可能做到的。如果服务价格过低,得不到必要的利润或保不住必要的成本甚至赔本,那么评估公司为了生存或赢利,就会减少人员的投入或偷工减料,一旦被评估的客户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舞弊行为,就会因投入资源的减少,难以深入调查、取证、核实,造成评估取证不充分、程序不到位,其结果是评估的质量无法保证,严重的可能导致发表不恰当的结论。而不恰当的结论不但对报告的直接使用者产生影响,甚至对报告第三方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决策。
基于以上种种,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需要提供评估服务时,慎用招标方式,尤其不要以“唯最低价是从”的标准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假如一定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在服务价格上亦请务必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同时资产评估机构要理性对待招投标业务,切忌不顾自身能力盲目投标和不惜血本搞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