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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但就立法和实践来看,法定解除会被更多的关注,尤其是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利用经营具有或然性的风险来盈利,即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间该事故是否发生具有紧密联系,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一个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同时也是格式合同,它的条款已经被标准化、固定化,保人只有订与不订的自由,而没有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难以处于平等的地位并在完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对于保险合同双方而言,保险人往往以公司企业的形式出现,因而具备雄厚经济实力,一般投保人无法与之抗衡。保险人往往利用保险合同的特性和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及法律上关于法定解除权制度的一些不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责任,使得投保人保险的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纠纷。因此,对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