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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价仍应以"三步法"作为审查基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而非审查基准。马库什权利要求与采用其他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相比有其特殊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评价角度以及判断标准也有其自身特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从比较对象、比较方法以及"预料不到"的衡量尺度等角度研究了马库什权利要求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评价标准,以期为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价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