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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的制度前提是国家立足于自由经济机制的社会根基,国家能够自觉职守社会公共利益,保持高尚的理性道德身份,拥有高于社会或个人的理性与能力;或能够接受法律对自身的约束,使其能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行为约束底线。国家经济运作的模式是社会掌控物资资本,国家掌控精神资本,前者生产物质,后者生产生产力,精神资本决定物质资本,精神资本在国家生产力中居于绝对超越物质资本的优胜地位。自由与生产事业两者总是分不开的,干预必须限定在实现自由目标的框架内,干预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自由是干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