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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但未成年人性侵类案件还是呈现高发态势。本文结合某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性侵类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透过归纳总结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梳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在法律、教育、家庭、社会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就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性教育;心理援助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犯罪时有发生,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某区检察院于2013年、2014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数据来看,在两年的时间里,该院共受理性侵类刑事案件(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67件,而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性侵类案件达到34件,占全部性侵类案件的50.7%。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类案件中,罪名主要涉及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这两种犯罪所占的比例基本持平,分别为41.2%和58.8%。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仍然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群体已经成为性侵类犯罪的重灾区,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年龄呈现两极分化趋势
1.中老年人犯罪比例较高
在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中老年人犯罪所占比例相当大。以该院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5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实施犯罪的占20%,且大部分为猥亵类犯罪。这些中老年被告人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单身男子,日常生活较为孤单。中老年人实施的性侵类案件中,被害人一般都是邻居、同村人或者朋友的子女。被告人一般用零用钱、零食、衣服等小恩小惠对被害人进行哄骗,然后实施性侵害。这类案件数量之多,一方面体现了未成年人心理比较单纯,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比较弱,容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也说明部分中老年人的生活状态令人堪忧。在这些犯罪的中老年人当中,有的长期外出打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有的随子女生活,生活不自由;有的丧偶没有再娶,常感到孤单和空虚。在此情形之下,就对身边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
2.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
在该院统计的相关案件中,被告人在20周岁以下的比例37.1%,而且超过半数都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惊人的比例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青少年乃至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其成长环境有很大关系。这些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性侵害的被告人多为外来打工人员,他们有的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有的家庭不完整,如父母离异、去世或者父母有精神疾病等,有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忽视了对子女的看护和教育。因此,家庭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缺乏及时关注和矫正是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二、熟人作案比例较高
高比例的熟人作案,也是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在该院统计的相关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超过60%。有学者认为,选择熟人作案一方面因为熟人更容易成为性犯罪行为人观察、并成为发泄生理欲望的潜在目标,另一方面也便于行为人掌握被害人的生活习惯,易于接近、易于得逞。[1]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大多是邻居、老乡、同事、朋友,因此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才放松了警惕,导致悲剧的发生。在熟人作案中,有一类案件尤其值得关注,即被告人本身就是被害人的监护人。在该院办理的齐某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中,被告人齐某某与妻子长期分居两地,2011年暑假,两个女儿到齐某某处暂住,齐某某对大女儿多次进行了强奸。在齐妻从外地打工回来之后,齐某某竟然还对大女儿进行了多次猥亵。监护人作案往往导致了一个后果,那就是作案次数多、延续时间长。在本院受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是被害人的继父,从2005年开始,李某某多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9年。期间被害人从未想过报案,最后是因为被害人与表姐聊天时提及此事,其表姐报案,本案才得以案发。案件持续时间长和不积极报案的态度表明此类案件极易成为隐蔽案件。监护人实施的家庭内性侵害案件之所以隐蔽性强,与中国的传统观念有关。被陌生人实施性侵害都会使得未成年人难以启齿,如果再加上面对长辈的威严和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被害人则更加不敢报案。
三、犯罪对象年龄普遍偏小,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占很大比例
从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来看,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5.7%,年龄最小的被害人只有3周岁。这一数据说明,体力智力尚不成熟、年龄较小的被害人更容易遭到侵害,其作为被害人的性防卫能力较差。所谓性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面对性侵害时,其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是否有足够的辨别性侵犯的能力和表示抗拒该性侵犯的能力。[2]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侵害的另一个原因是性知识的匮乏。有的被害人甚至不了解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这也成为一些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理由,实践中,很多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是自愿的。在该院统计的案例中,不乏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同居的案件。如文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罗某某年仅12周岁,因在家得不到关爱而离家出走,并与刚刚结识数日的被告人文某某一同外出打工,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害人表示被告人对自己很好,其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性知识的匮乏是导致此类案件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无论从重视程度还是实施力度方面都亟待加强。
完善的制度和强有力的执行是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方式。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只有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等多个角度共同努力,形成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合力。
1.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态度,即重点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根据目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政法部门可以重点部署、适时开展严惩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必将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通过司法解释统一从重处罚的量刑标准,减少盲目性,严把案件质量。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我国部分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水平较低,导致有些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有些人认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时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还有些人认为只要赔了钱,对方谅解了就可以“私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素质也不高,他们深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子女受侵害之后往往不选择报案。而学校对法制教育、安全防范、道德教育的忽视,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教育。多重教育的欠缺,致使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性防卫能力以及受侵害后的维权意识都很薄弱,同时也导致部分未成年人难以抵制社会上大量不良信息的冲击,成为失足少年。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政法部门要加大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展校园法制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自觉守法、用法的意识。其次,要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将该科目纳入学生考核范畴,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要从小学生抓起,增强其防范意识,鼓励其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性地运用法律。最后,政法部门本身也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开展经常性地法制教育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对中老年人的法制教育。
3.为未成年被害人及时提供心理援助
性侵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除了身体损伤之外,心里也产生了巨大的创伤,甚至很可能长期无法走出阴影。因此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是帮助他们摆脱心理阴影的有效途径。司法机关应针对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的实际情况,注重精神救济,确保被害人及时得到心理疏导。在提供心理援助过程中,应注重及时性和专业性。被害人的心理冲击往往在案发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因此建议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将心理帮扶工作提前至侦查阶段。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是一项专业且敏感的工作,从长远来看应交予专业人士进行,可以以乡镇检察室为载体,依托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机构城里的一个专门小组,提供专门的心理疏导和救助的培训。另外,在进行心理疏导时,要特别注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尊重并保护被害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隐私;二是建立被害人心理测评和救助档案,以便动态地掌握帮扶效果。
未成年人是家庭、民族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性侵类犯罪,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最大限度抑制不法者的恶念。同时要双管齐下、惩防并举,重教育、抓管控,调动社会、学校、家庭、政法等多方的参与积极性,形成多方位的协作模式,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金泽刚,朱严谨.“性犯罪被害人特征实证研究”.《广西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2]刘守芬等著.“性犯罪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个性侵害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性教育;心理援助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犯罪时有发生,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某区检察院于2013年、2014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数据来看,在两年的时间里,该院共受理性侵类刑事案件(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67件,而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性侵类案件达到34件,占全部性侵类案件的50.7%。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类案件中,罪名主要涉及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这两种犯罪所占的比例基本持平,分别为41.2%和58.8%。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仍然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群体已经成为性侵类犯罪的重灾区,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年龄呈现两极分化趋势
1.中老年人犯罪比例较高
在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中老年人犯罪所占比例相当大。以该院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5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实施犯罪的占20%,且大部分为猥亵类犯罪。这些中老年被告人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单身男子,日常生活较为孤单。中老年人实施的性侵类案件中,被害人一般都是邻居、同村人或者朋友的子女。被告人一般用零用钱、零食、衣服等小恩小惠对被害人进行哄骗,然后实施性侵害。这类案件数量之多,一方面体现了未成年人心理比较单纯,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比较弱,容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也说明部分中老年人的生活状态令人堪忧。在这些犯罪的中老年人当中,有的长期外出打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有的随子女生活,生活不自由;有的丧偶没有再娶,常感到孤单和空虚。在此情形之下,就对身边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
2.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
在该院统计的相关案件中,被告人在20周岁以下的比例37.1%,而且超过半数都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惊人的比例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青少年乃至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其成长环境有很大关系。这些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性侵害的被告人多为外来打工人员,他们有的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有的家庭不完整,如父母离异、去世或者父母有精神疾病等,有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忽视了对子女的看护和教育。因此,家庭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缺乏及时关注和矫正是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二、熟人作案比例较高
高比例的熟人作案,也是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在该院统计的相关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超过60%。有学者认为,选择熟人作案一方面因为熟人更容易成为性犯罪行为人观察、并成为发泄生理欲望的潜在目标,另一方面也便于行为人掌握被害人的生活习惯,易于接近、易于得逞。[1]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大多是邻居、老乡、同事、朋友,因此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才放松了警惕,导致悲剧的发生。在熟人作案中,有一类案件尤其值得关注,即被告人本身就是被害人的监护人。在该院办理的齐某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中,被告人齐某某与妻子长期分居两地,2011年暑假,两个女儿到齐某某处暂住,齐某某对大女儿多次进行了强奸。在齐妻从外地打工回来之后,齐某某竟然还对大女儿进行了多次猥亵。监护人作案往往导致了一个后果,那就是作案次数多、延续时间长。在本院受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是被害人的继父,从2005年开始,李某某多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9年。期间被害人从未想过报案,最后是因为被害人与表姐聊天时提及此事,其表姐报案,本案才得以案发。案件持续时间长和不积极报案的态度表明此类案件极易成为隐蔽案件。监护人实施的家庭内性侵害案件之所以隐蔽性强,与中国的传统观念有关。被陌生人实施性侵害都会使得未成年人难以启齿,如果再加上面对长辈的威严和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被害人则更加不敢报案。
三、犯罪对象年龄普遍偏小,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占很大比例
从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来看,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5.7%,年龄最小的被害人只有3周岁。这一数据说明,体力智力尚不成熟、年龄较小的被害人更容易遭到侵害,其作为被害人的性防卫能力较差。所谓性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面对性侵害时,其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是否有足够的辨别性侵犯的能力和表示抗拒该性侵犯的能力。[2]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侵害的另一个原因是性知识的匮乏。有的被害人甚至不了解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这也成为一些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理由,实践中,很多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是自愿的。在该院统计的案例中,不乏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同居的案件。如文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罗某某年仅12周岁,因在家得不到关爱而离家出走,并与刚刚结识数日的被告人文某某一同外出打工,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害人表示被告人对自己很好,其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性知识的匮乏是导致此类案件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无论从重视程度还是实施力度方面都亟待加强。
完善的制度和强有力的执行是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方式。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只有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等多个角度共同努力,形成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合力。
1.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态度,即重点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根据目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政法部门可以重点部署、适时开展严惩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必将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通过司法解释统一从重处罚的量刑标准,减少盲目性,严把案件质量。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我国部分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水平较低,导致有些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有些人认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时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还有些人认为只要赔了钱,对方谅解了就可以“私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素质也不高,他们深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子女受侵害之后往往不选择报案。而学校对法制教育、安全防范、道德教育的忽视,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教育。多重教育的欠缺,致使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性防卫能力以及受侵害后的维权意识都很薄弱,同时也导致部分未成年人难以抵制社会上大量不良信息的冲击,成为失足少年。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政法部门要加大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展校园法制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自觉守法、用法的意识。其次,要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将该科目纳入学生考核范畴,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要从小学生抓起,增强其防范意识,鼓励其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性地运用法律。最后,政法部门本身也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开展经常性地法制教育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对中老年人的法制教育。
3.为未成年被害人及时提供心理援助
性侵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除了身体损伤之外,心里也产生了巨大的创伤,甚至很可能长期无法走出阴影。因此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是帮助他们摆脱心理阴影的有效途径。司法机关应针对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的实际情况,注重精神救济,确保被害人及时得到心理疏导。在提供心理援助过程中,应注重及时性和专业性。被害人的心理冲击往往在案发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因此建议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将心理帮扶工作提前至侦查阶段。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是一项专业且敏感的工作,从长远来看应交予专业人士进行,可以以乡镇检察室为载体,依托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机构城里的一个专门小组,提供专门的心理疏导和救助的培训。另外,在进行心理疏导时,要特别注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尊重并保护被害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隐私;二是建立被害人心理测评和救助档案,以便动态地掌握帮扶效果。
未成年人是家庭、民族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性侵类犯罪,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最大限度抑制不法者的恶念。同时要双管齐下、惩防并举,重教育、抓管控,调动社会、学校、家庭、政法等多方的参与积极性,形成多方位的协作模式,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金泽刚,朱严谨.“性犯罪被害人特征实证研究”.《广西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2]刘守芬等著.“性犯罪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个性侵害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