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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司法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具有較強的司法能動性和司法造法性。因為,在立法上,不但對傳統(古典)隱私權的獨立保護是較晚的事情,而對以個人信息為主要保護對象的現代隱私權的保護,是在完全沒有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背景下完成的。對我國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實踐分析和研究,有助於全面瞭解我國司法實踐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現狀,更有助於發現司法在填補立法空白方面的成功與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