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字环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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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题的提出
  
  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各种作品的创作和使用出现了一系列著作权问题。数字化的实现,使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资料的利用、传输、复制变得准确、快捷、方便。引发的盗版问题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网络给信息提供了便捷的传播环境,使侵权的范围和程度前所未有的增强。非法使用问题也严重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
  在数字环境下,数字网络新技术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和权利保护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数字网络技术对保护者的权利和公众的合理使用权都带来了巨大冲击与挑战。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探索,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自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外交会议通过《WIPO著作权条约》(英文简称为WCT)和《WIPO表演与唱片条约》(英文简称为WPPT)以来,许多国家相继修订原有著作权法,增加网络传播相关的著作权保护条款。我国亦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了对1990年《著作权法》的一系列修订条款,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网络环境中。
  虽然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了,但是并没有新增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传统环境下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可能在网络环境下不再合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也较之传统环境下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需要扩大还是缩小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数字环境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按一定的原则加以设置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能进一步改善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2 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
  
  2.1 合理使用具有社会正义性
  从正义性的角度来分析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时代存在的必要性。柏拉图说过:“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任何法律唯有合乎基本的公平正义标准才能为社会认同,合理使用自然也是如此。然而,时空往往导致正义标准的变动。因此,至少应当从两个方面考察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合法性。其一,该制度是否符合特定时期人类公认的正义标准;其二,它是否符合特定地域民众所理解的公平和正义。从一般的正义性观念看,人类文明由世世代代积累传承而成,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对之有所贡献。无论多么杰出的科学发明、文学创造都必定要利用这一财富。因此,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不能享有独占性权利,社会公众理当享有分享部分精神财富的权利。这一公众自由使用作品的合法性可以说是各种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包括合理使用的基础。
  但是,任何法律制度必定与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目前公认的各种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大体都产生在漫长的模拟技术时代,它们与印刷时代作品的创作方法、传播途径、使用方式相辅相成,是当时各方利益集团博弈的产物。至数字技术时代,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这种变化又有多方位、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尽管在数字技术时代,合理使用制度其实已经部分丧失了其经验性正义的基础,保留该制度并谨慎地加以改进最终成为各国立法者的基本态度。
  同时,合理使用对权利所有者有益,合理使用不是无限度地使用,它是在著作权法保护下的有限使用。任何作品的产生必然是以使用为目的的,过分的限制其实是对版权的一种误解。作品的价值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展示和体现的,对合理使用的过分限制,看似是为了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其实是对作品价值的埋没,使作品失去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大好机会。在版权法保护下的合理使用,并不会给版权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现实中的很多例子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如网络文学作品《第一次亲密接触》,首先通过网络传播,在获得人们广泛认同后,其印刷体小说才面世,竟取得了发行100万册的销售奇迹,版权人自然从中获益丰厚。过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将造成作品在传播与利用上的障碍,实际最后也导致对版权人的损害。
  
  2.2 合理使用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已有若干关于合理使用经济特性的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知识产权的建立本身源于“知识”的三个经济学特征:(1)知识的使用具有共享性;(2)知识的生产具有极高的成本;(3)如果不对知识的使用加以限制,那么知识的生产便会因缺乏激励而停滞。第三个特征的具体含义是指如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独占性权利过大,则将因为作品价过高而降低读者对作品的需求,社会大众的阅读机会减少,自然对文化的进步不利。而且价格提高,原来由消费者所享受的消费者剩余,也必将有所损失,因此有必要设置各种著作权权利限制,其中包括合理使用。这是从市场的供求关系出发论证合理使用的必要性。数字作品作为知识的一种载体,仍然不会改变知识的经济学特征。
  但数字网络环境中,社会大众的阅读机会因为新技术而大大增加,因此合理使用扩大公众阅读机会的经济学价值已经不再重要。但合理使用的存在的确有利于形成公平的数字作品交易价格。在这种状况下,保留合理使用制度有利于增加消费者获取作品的渠道,从而在未来建立一个公平的数字作品交易市场。恰当的合理使用制度能够有效弥补版权交易中的一些市场失灵。
  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作品的创新。同时,版权也保护作品的合理传播,使作品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促进文化的发展。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版权人对作品的传播与复制的控制变得极为脆弱,过度的版权控制将给公众用户使用版权作品带来极大的不便,控制不力又将扼杀创作者的创作激情,版权人与社会用户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合理使用”显得尤为重要。创建一些利于二者平衡的新方式,显得极为重要,如,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需要大量的作者授权,而分散获取因数量浩大,几乎不可能实现,建立健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作者和使用者利益中创造合理平衡机制,是合理使用制度的新拓展。
  
  3 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的原则
  
  由上可见,合理使用在数字环境中的作用依旧,但其实施方式与实施原则要更为严谨。在国际版权公约中,通常采用“三步法”来判定“合理使用”,即合理使用是就特定的情形而言的,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最早出现于《伯尼尔公约》的“三步法”仅适用于复制权,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的《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将之扩大到了版权与邻接权,并引入到数字和网络的环境之中,规定可依据网络环境的特点制定新的“合理使用”规定。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6月通过的《版权指令草案》中,针对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再次重复了“三步法”。
  美国虽于1989年才加入《伯尼尔公约》,但对于合理使用及其判定标准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根据使用的目的和特点;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使用的数量与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根据这些情况,针对数字环境,实施合理使用的方式,我们可以比较明确地总结出“合理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3.1 单纯目的性原则
  即: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保存馆藏、教学、科研等非商业目的的公益性活动。“合理使用”只适用于针对作者的某些“财产权利”,“合理使用”行为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
  
  3.2 用户有限性原则
  即:同时使用同一作品的用户数量应是有限的。通过网络传送及提供作品的复制品显然违背该原则。
  
  3.3 用户权限认证原则
  即:使用者通过网络远程访问或使用作品时需要通知认证。用户通过认证以获得作品的使用权,能有效过滤侵权行为的发生。
  
  3.4 链接替代复制原则
  网络环境中链接的作用可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复制。复制常被认为是对原有作品的替代,链接虽不如复制后使用方便,但由于主动权控制在被链接方,则被广泛接受。
  
  3.5 内容有限原则
  即:复制与引用必须满足“少量”的原则。不得借“引用”与“少量复制”,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与无故损害作者的正当权益。
  
  4 结语
  
  在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人的权利呈现不断扩张趋势,从而使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挤压,造成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失衡。笔者认为,相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合理使用权也应得到相应的扩展,才能在各种利益冲突与重新分配中,通过调整合理使用的方式与内容,推动新的利益平衡的达成。(作者单位:东莞理工学院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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